顾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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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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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拉米苏味道的初恋读物,冷酷杀手vs温柔甜品师,《麒麟》“天堂人间系列”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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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杯”十万大奖征文大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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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ISBN:9787800833014,作者:本社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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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在国家 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书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其总则和分则规 定为基础,全书分为上、下两编,共32章。上编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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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既然有幸重来,我的人生自己做主!重生主调——女主强势善良不圣母,男主深情专一不自大!温馨甜蜜的爱情做甜品,美好的校园生活做调味,蓬勃发展的事业做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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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剩女的悲哀,刘沁前世相亲了n次都没把自己嫁出去.如今重生了,虽然生活根基仍然是那么差,虽然依然是种田,但她相信生活是需要经营的.了解了未来十几年大致发展方向的她,定能让自己全家的平淡生活变得有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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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爱情与幸福于一夕间被他摧毁,她恨他入骨,"我会告你,宁死也要告到你身败名裂!"他却嚣张霸道,"除非我放手,否则你逃不掉."风光无限的豪门盛宠里竟纠扯着他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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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纸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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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妖的金色城堡mm

团长,请你爱我

【军旅高干】

陆军中校陆向冬从未想过他会因为一个青涩丫头而动了再次结婚的念头。

而这个有着一双澄澈眼眸的女子,却在不经意间走进了陆向冬冰封了十年的情感世界。

“我叫夏顺心。夏天的夏,顺心如意的顺心。”她的笑容晃花了他的眼。

“你的心里藏着一个人,即使我来了,还是代替不了她。”顺心平静地说。

“陆向冬,不管生活再残酷,不是一样得好好活着吗?遮挡起内心的喜悦和快乐,一味放弃去追寻阳光和希望的念头,你觉得。。。对我们是否公平?”顺心的面色苍白,但是一双眼睛却亮得出奇。

爱情来了,一切都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情愫暗生,感情升温,一段被刻意掩埋了十年的秘密也渐渐地浮出了水面。。

“你究竟是谁!怎么会有素卿的照片!”陆向冬一脸迷惑地盯着顺心,震惊不已。

“故事很长,你愿意听吗?”她静静地望着他,内心被涌动的潮汐覆盖,渐渐至深远。

请你爱我,一路向冬,一路向暖,夏花般绚烂,流年的等待,只因相信这世界上仍有爱情的存在。。

不良主母她没有被虐情节,所以,敢虐她的,她都送他们飞上了天,做了鸟人;

比起票子,她更喜欢银子,因为,那东西用来砸人最适合不过,而且,最重要的是,被砸的人还不带吭一声的;

这年头,小三太多,竞争太强,没有名不正,只有言不顺

爬的越高,当是一览众山小,想怎么踩死你,就怎么踩

当然,只要保护措施得当,摔不死自己,怕鸟啊!

干掉小三一个是一个,如果可以,干掉自家的相公也不错

哎,谁叫,干掉他们之后,本小姐就是老大了呢!!!阿弥陀佛~~【片段】

女主可爱腹黑财迷的便宜小儿子:“娘,大哥欺负我!”

女人侧躺地上,一手支着脑袋,看着蚂蚁搬家,眼睛未抬,却是慵懒而道:“给我一千两,我帮你欺负他。”

“一百两。”

“一千两。”

“上次不是还打折的吗?”

“这次手头有点紧。”女人轻叹,悠的 冷情ceo的禁忌情人一次醉酒她不小心走错了房间成了a市赫赫有名的冷情总裁的一夜の情人,从此开始了两人爱恨纠缠的感情历程……

事后,他主动找上她,要她做自己情人,为了生存,她被迫答应。

当发现自己怀孕时,他主动提出要与她结婚,他的家人近乎疯狂的阻止,甚至不惜找人弄掉她腹中的孩子,毁了她的脸,

而他只是无动于衷的看着这一切的发生,面对她的狼狈与不堪,冰冷的唇角竟扯出一抹高深莫测的弧度……

《豪门小劣妻》那一夜,他夺走了她的清白,而她却不过只是他酒醉后思念爱人的发泄品。

爱情与幸福于一夕间被他摧毁,她恨他入骨,“我会告你,宁死也要告到你身败名裂!”

他却嚣张霸道,“除非我放手,否则你逃不掉。”

……

他是叱咤政警商三界鼎鼎有名的大人物,睿智潇洒近乎神祇,亦是冷酷残忍翻脸无情。

可如此高高在上人见人畏的他,独独宠她如命疼她无边,甚至为救她不顾性命。

他的万丈专宠终让她沉沦深陷,他却在她拖着病体为他艰难孕育生命之际残酷冷笑,“女人,你赎罪的时候到了。”

原来风光无限的豪门盛宠里竟纠扯着他们解不开的孽债连环,当耳鬓厮磨的枕边人步步陷入阴谋与爱情的迷局中,究竟是阴谋笑到最后,还是爱情誓死难休?

部长夫人,请息怒 “不……不要……”要向未婚夫告白的她,却在陌生的房间被人强行凌辱。

“这可由不得你!”男人修长而冰冷的指尖一路向下……

噩梦惊醒,她挺直纤细而倔强的身子,字字诛心:“我要你坐牢!”

岂料他竟在警局等她,性感的薄唇缓缓的靠近她的耳朵,邪气的挑了挑眉,“就这点儿能耐?”

她执意,却在看到他手中爸爸的罪证时,颓然松懈!

后来,他们被迫成婚,纠缠不休……

当恨转为爱时,却是她这一生最绝望的时刻,因为他的挚爱回来了,终于她心灰意冷的说出,“你放过我吧!”他却怒道:“你永远都别想!”

一次意外,她消失在他的视线中,他才发觉痛苦早已深邃到骨血里......

六年后,一个陌生的城市,她的庆功宴上,万众瞩目之下,她被人当众求婚。

犹豫之际,他拨过重重的人群,怀中抱着她的宝贝儿,暧昧又魅惑:“老婆,我们还没有离婚。”

王爷我爬墙去了不就是喜欢钓钓龙虾喂喂蛇,有必要谁见了我就叫妖女吗?

不就是一个意外在大庭广众之下把傻王爷扑到了,有必要让我负责吗?

听说她妖术迷惑了干净单纯,风华绝代的景王爷,皇帝还下旨赐婚!

“啊~我不要嫁给傻子!”准王妃毅然爬墙逃婚,却被人陷害又丢进了府内。

“王爷,我想爬墙了!”某女蹲在墙角落画着圈圈。

“好啊~~”王爷一脸的天真,以为她说的爬墙就是指王府的那堵墙。

“那我爬墙去了,拜拜~”调戏二皇子,勾引三皇子,没事找四皇子出来喝喝酒玩玩乐。众多美少年都为其倾倒。

其实她心中对风姿脱俗,英俊冷峻的逐风楼楼主念念不忘!

一段巧合计划的姻缘,一场密谋已久的阴谋,一个神秘隐藏的国家。

当层层迷雾揭开之时,怎想到竟然…

冷情老公:劣妻不好惹他是神秘大人物,冷漠如冰,黑白两道谁见了他都要礼让三分,而她是他枕边的‘陌生人’。

他疼她入骨,宠她入髓。而她亦为他出生入死,从弱变强!

宠爱的真相,让身怀六甲的她,含泪问道:“从始至终,你有没有爱过我?”

他冷着脸,目光冰寒,“没有!”

一年后,她拿枪指着他的眉心,冷冷的说道:“冷先生,要命还是要钱。”

他将她挤进角落里,肌肤相接,“要你……” 情迷恶魔殿下:站住!借个吻“站住!借个吻!”霸道的一句话!疯狂的一夜!

从此,她被恶魔王子紧紧地缠上身。

他禁锢她,捉弄她,宠溺她,把她打造成了强悍无敌的特种兵,把她纵容成霸气侧漏的强势女王!

只因为,她是他心尖上的小辣椒老婆。

这是一个灰姑娘蜕变女王的故事!这里有完美的二十四孝情人王子,有宠有虐

原贴:完结军婚小说

qweh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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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求军婚完结小说

penglei

盛世军婚 宠你一辈子(伍家格格) 狐狸的秘密 幸福不脱靶 等

原贴:完结军婚小说

简单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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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wit123

渣婚之后,军长难过前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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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己在疆湖

多着呢,一搜“军长大人”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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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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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林子

军婚,染上惹火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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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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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是只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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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重生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salina375

重生之军婚进行时,重生之闪来的军婚

原贴:重生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whyl007

军装下的绕指柔

闪来的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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翅膀

免费的啥意思?表示没看过付费小说……

闪来的军婚《幸福不脱靶》《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曾经又叫天堂太远,人间正好)《人间烟火》《军装下的绕指柔》老公是个特种兵

曾经很迷过一段时间军旅文,这些都是还有印象的,应该还算不错。

还有部《危险关系》挺不错的,我就是看了这个开始迷军旅的,不过不是军婚文

原贴:免费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东吴的稻草人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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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shark2000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hyczb

盛世军婚 宠你一辈子(伍家格格) 狐狸的秘密 幸福不脱靶 等

原贴:完结军婚小说

小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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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立正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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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na豆妈

军婚的秘密,渣婚之后,我的少校大人,长官爱人,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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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win

缘嫁首长老公,军长老公很不纯,军长夺爱,暖妻有毒,名门淑媛。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longlygodness

盛世军婚 宠你一辈子(伍家格格) 狐狸的秘密 幸福不脱靶 等

原贴:完结军婚小说

pumpkinyuying

有几个我蛮喜欢看的,不知道你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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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豆走天涯

重生之我是元帅夫人重生之小媳妇绿红妆《重生之军嫂》重生之军中红颜《重生之小资生活》《重生之赵小涵向前冲》重生之静候锦年

太多了,晋江上全是啊,你可以上网搜搜

原贴:重生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乌将军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原贴:解除军婚有哪些条件?

hasan_liuqz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原贴:军婚法规有哪些?

佰亊牁楽

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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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军婚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cynic_ronne

最喜欢看军婚也缠绵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shinelinlee

还有一个不是军婚的,臣服(燕子回时)。这两个我都追过,极力推荐!!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Taotao&Huang

军婚的秘密,看的第一本军婚小说。。。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迟到千年@

重生之我是元帅夫人重生之小媳妇绿红妆《重生之军嫂》重生之军中红颜《重生之小资生活》《重生之赵小涵向前冲》重生之静候锦年 太多了,晋江上全是啊,你可以上网搜搜

原贴:重生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myc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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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重生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杨豆丁碎碎念

重生之军婚进行时,重生之闪来的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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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总站yao

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  。。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  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  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    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    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  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

原贴: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小小的我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  。。。。。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  “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  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    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    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原贴: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kinglee5186

是一篇叫军婚的耽美完结小说么?重生未来的?

原贴:求军婚完结小说

星寒梦

团长,请你爱我 【军旅高干】 陆军中校陆向冬从未想过他会因为一个青涩丫头而动了再次结婚的念头。 而这个有着一双澄澈眼眸的女子,却在不经意间走进了陆向冬冰封了十年的情感世界。 “我叫夏顺心。夏天的夏,顺心如意的顺心。”她的笑容晃花了他的眼。 “你的心里藏着一个人,即使我来了,还是代替不了她。”顺心平静地说。 “陆向冬,不管生活再残酷,不是一样得好好活着吗?遮挡起内心的喜悦和快乐,一味放弃去追寻阳光和希望的念头,你觉得。。。对我们是否公平?”顺心的面色苍白,但是一双眼睛却亮得出奇。 爱情来了,一切都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情愫暗生,感情升温,一段被刻意掩埋了十年的秘密也渐渐地浮出了水面。。 “你究竟是谁

原贴:求军婚完结小说

watchman

你好,中校先生 闪来的军婚 袁家那些事 军装下的绿指绕 在A大队混日子的岁月 半生熟

原贴:最新完结的军婚小说有哪些

huavle

破坏军婚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原贴:破坏军婚有哪些特征?

solar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贴:军婚诉讼相关规定有哪些?

mickey_lolo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贴:军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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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要求有:

1、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2、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3、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4、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贴:军婚的要求有哪些?

自由鱼Violitta

军婚的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2、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3、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4、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贴:军婚的要求有哪些?

杂草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原贴:军婚有哪些法律规定?

玉米雪碧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原贴:军婚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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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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