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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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小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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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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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纪媛

军婚交响曲;《盛世军婚》;《限制级军婚》;《卧底军婚》;当军婚遭遇爱情;少校的言;不做泡沫;腹黑少校,我要挑你;报告长官零时差;中尉,立正稍息;《与中校闪婚》;营长,来一发;《毕生有缘》;《你是我的翅膀》;《曙光》;《戒备》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兔子Danni

摘星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简单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wit123

渣婚之后,军长难过前妻关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清风驿站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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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逗己在疆湖

多着呢,一搜“军长大人”一大堆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robertljs

一步爱情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STEVEND

重生之无良军嫂

重生之1976

夺舍成军嫂

穿越八十年代鉴宝记



重生之嫁个当兵的



重生漠北一家人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TT

小说名称:异世花都高手txt下载

小说分类:重生小说

小说作者:人归落雁

小说进度:txt

版权来源:

小说大小:539kb

小说格式:txt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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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雨咋歇

你好,中校先生 限制级军婚 教官你好,教官再见 特种军官的宠妻 上校的千金妻 先婚后爱:我的市长大人等等。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一片林子

军婚,染上惹火甜心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james009

不爱红装爱武装

家有萝莉,少将不愁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cuijin

军婚这个最近很热,我一直在追17k的《早安,老公大人》就是这个题材的,其实原书名叫《早安,军长大人》,这个很欢乐的~

网站能直接下载txt,我上课都用爪机看的,哈哈~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gaby.zhu

哦,这种小说了解的不多啊。。不过楼上的不错啊,觉着。。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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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whyl007

军装下的绕指柔

闪来的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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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musicswallow

我最喜欢的还是(夺舍成军嫂)也叫(夺舍成妻),虽然男主后来不当兵了,还有就是(暴力军嫂有点甜),这本大爱啊,男主于海是我最喜欢的男主没有之一。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东吴的稻草人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Sandy是吃货

1.半生熟(军旅) 2. 红蔷薇[军旅文] 3.《军装下的绕指柔》 4.老公是个特种兵 5.听说爱会来 6.《幸福不脱靶》 7.《重生圈叉特种兵》猫来惹 8.天堂太远,人间正好 9. 《你好,中校先生》 10.缘来了,是你 我说的几本个人觉得还行,恩,如果要,可以留个邮箱,我可以发给你。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bigshark2000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北京游子

我最喜欢的还是(夺舍成军嫂)也叫(夺舍成妻),虽然男主后来不当兵了,还有就是(暴力军嫂有点甜),这本大爱啊,男主于海是我最喜欢的男主没有之一。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Elena豆妈

军婚的秘密,渣婚之后,我的少校大人,长官爱人,军婚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ioswin

缘嫁首长老公,军长老公很不纯,军长夺爱,暖妻有毒,名门淑媛。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gelu

重生之特种兵夫人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crystalzjh

《河自漫漫景自端》也不错奥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zlaalala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军婚的申请步骤: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赵乃轩

不爱红装爱武装

家有萝莉,少将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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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428

不做泡沫 作者长安夜雨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yixuanzhan

1.半生熟(军旅) 2. 红蔷薇[军旅文] 3.《军装下的绕指柔》 4.老公是个特种兵 5.听说爱会来 6.《幸福不脱靶》 7.《重生圈叉特种兵》猫来惹 8.天堂太远,人间正好 9. 《你好,中校先生》 10.缘来了,是你 我说的几本个人觉得还行,恩,如果要,可以留个邮箱,我可以发给你。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弯弯

你好,中校先生 限制级军婚 教官你好,教官再见 特种军官的宠妻 上校的千金妻 先婚后爱:我的市长大人等等。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路小野〜

一、军婚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二、军婚保护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原贴:我国关于军婚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乌将军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原贴:解除军婚有哪些条件?

hasan_liuqz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原贴:军婚法规有哪些?

佰亊牁楽

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原贴:军婚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梨窝浅笑

重生之无良军嫂 重生之1976 夺舍成军嫂 穿越八十年代鉴宝记 重生之嫁个当兵的 重生漠北一家人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Sharon余子希

重生之妖娆军嫂,重生之幸福日常,重生炮灰农村媳.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筱笳-

看看 点下。这。里。。 - - - - - 小米卡槽打不开只有几个可能, 1,手机插卡孔里堵了东西, 用针或者牙签进行清空。 2,就是开卡方法不对,没有按正确的办法进行开卡槽。 3,就是卡槽里面堵了东西了所以难以打开,一般这种情况就需要去手机店进行拆机进行清理了。

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su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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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穿越到80年代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越多越好

cynic_ronne

最喜欢看军婚也缠绵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shinelinlee

还有一个不是军婚的,臣服(燕子回时)。这两个我都追过,极力推荐!!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Taotao&Huang

军婚的秘密,看的第一本军婚小说。。。

原贴:高干、军婚小说有哪些?

小可爱家的大叔

关于军婚的理解与适用

1。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绝对无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鉴于此,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2。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上述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法院应当准许离婚,此时无须证得军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3。离婚技巧

作为军人的配偶,如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技巧和智慧,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以智慧和技巧取胜。  关于其中的技巧,本律师会在下一片论文中专门论述和传授。

原贴:关于军婚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

猫头鹰

婚姻法关于军婚的规定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原贴:婚姻法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

1、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贴:关于军婚的律规定有哪些?

菁~@~菁デηàηc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的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原贴:国家关于军婚有什么规定?

林芯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的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原贴:国家关于军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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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  。。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  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  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    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    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  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

原贴: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小小的我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  。。。。。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  “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  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    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    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原贴:关于军婚有哪些规定?

huavle

破坏军婚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原贴:破坏军婚有哪些特征?

mickey_lolo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贴:军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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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作者:桔子树 《人间烟火》 作者:桔子树 因为是麒麟的同人 强推 麒麟 桔子树 静下心来看,会发现值得的。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

太子爱乌鸦wy

《无处安放的婚姻》 作者:姬流觞 《男人的好》 作者:云敖 长官爱人 作者:涩女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作者:桔子树 《人间烟火》 作者:桔子树 《殊途同归》 作者:四叶青 不断幸福 作者:木梵 愤怒的绵羊 作者:伊素女子 《幸福不脱靶》 作者:沐清雨 投笔从容 作者:轩容 《狼牙》 作者:刘猛 《绿红妆之军营穿越》 作者:金子 《女特警为你钟情》 作者:泳群 《旗舰》 作者:段连民 袁家那些事儿 作者:马蹄声凌乱 千里因缘 作者:马蹄声凌乱 闪来的军婚 作者:还是那个我 找个消防员结婚 作者:语人蕉 警嫂之红樱桃 作者:岳小妞 《嗨,我们到公园看猴子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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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气小圆子

闪来的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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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团上的三文鱼籽

军无戏妍试试看,不是高干,平凡人的军婚。作者墨舞铅华。 对话版文案: 严晓军—— 我家祖祖辈辈都是农民,我是第一个走出我们屯儿的大学生。当年我考军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军校供吃供穿,不用交学费,每个月还能开补助……所以,我不是你心里期待的那种满身英雄主义的军人,虽然我也穿着军装…… 我也没有钱,工作两年多,我没攒下什么钱。去年,我家才把这些年欠的饥荒都还清。这次扣大棚,老爷子又跟我舅舅借了钱。所以,短期内,我买不起房。 林汐妍,我知道你是个好女孩儿,但是,我现在的条件,恐怕给不了你幸福…… 林汐妍—— 严晓军,农村人怎么了?农村人就不配结婚谈恋爱了?城里人往上推三辈儿,哪个不是农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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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草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原贴:军婚有哪些法律规定?

玉米雪碧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原贴:军婚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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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秘密,渣婚之后,我的少校大人,长官爱人,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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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婚之后,军长难过前妻关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豬腩肉

之子于归(又名《无处安放的婚姻)是我看过的小说里最好的军婚题材。其它还有《军装下的绕指柔》、《幸福不脱靶》、《人间烟火》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原贴:关于军婚的小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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