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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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睡侵犯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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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JS9311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在评论里讲肖战的Ao3事件,但我还是想重申,我所说的同人不仅仅是AO3事件中的同人,是所有明星同人作品。另外,大部分同人作品蕴藏着粉丝美好的小心愿,不是小黄文!!!以下是原答案。

————————————————————————

按我个人的理解来说应该是不侵犯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同人文中使用的名字既不属于干涉他人姓名,又不属于冒用、盗用的行为。没有道理认为其侵犯姓名权。

况且,当红明星的名字也不是只有他自己可以叫这个名字。再者讲,同人文是一种文学创作,小说中的人物一般人也不会把他上升到明星本人,都知道就是图个乐子。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宝贝jamie

侵犯呀,尤其是以侮辱,毁谤等方式写的同人文,肯定侵犯呀。就算人家是明星那人家也是人呀,肯定侵犯了,没事多看看法律相关知识。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zsnnn

那要看发布内容和谁相关了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米来修

亲说的是哪方面的同人小说?小说的或明星的或动漫的?

明星的自然不存在。动漫目前还没听说过会侵犯版权。如果是小说的最好征求原作者的授权。

原贴:写同人小说侵犯别人的版权吗?

KIKI0701

如果没有影射,没有使用此明星的真实经历,何来侵权?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旅人的天涯

论情况而定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craig_

最大的问题是同名小说,为什么没有人追究这个问题,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风中不落叶

个人感觉是侵犯了姓名权!具体也可以看看祥读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咨询律师!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yishenyuqin

不算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枫林向晚晴

抄袭别人文章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贴:抄袭别人的文章侵犯哪项著作权

kevin_ca

侵犯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乞力马扎罗

先看百度上对姓名权的解释: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人的民事责任。

小说是属于虚构创作,且作品也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算不上是假冒、盗用他人姓名,最多是姓名相同而已。如果小说中的名字和普通人的名字相同,其实根本不是什么大事,但是由于明星影响面比较大,如果小说使用明星的名字,会让人不自觉产生带入感,从而会影响大家对这位明星的观感和判断,这肯定会让很多粉丝不能接受的。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千里走单骑

法律界人士已经做出了解释,可以去搜一下,免得有一天惹上官司。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弓长石开vip

首先,请明白一点,什么是同人文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The name of other's colleagues think that the text),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

同人文的作者首先应该是原作的读者。原作不同于自己审美观点或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地方,将会在同人文里加以改进,原作人物的性格也会在合适的地方得到彰显。

同人文不是耽美文!!!

正常来说同人文中不会出现真人姓名!

以上所有详细可自查!

具体问题具体看待!

第一种:确实作品中不小心出现了真人姓名,但是作品是另一部作品的衍生文,原作和真人没有人物原型上的重叠,那这个情况下一般不会涉及到任何纠纷!

第二种:作品为了吸引读者依照名人的名字进行了创作,但是创作内容和名人的人生经历没有关联,也没有进行任何误导性宣传,一般也是不涉及到纠纷!

第三种:创作时有意无意的靠近真人的实际情况,例如主角身边人物的朋友也和现实生活中重名,或者部分人物经历重合,或者有以真人为原型的配图等行为。这种创作很大程度上对真人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时,可能会面临纠纷,主要应该是名誉权的纠纷而不是姓名权,姓名权这里可能涉及到的应该就是姓名使用权,这要看创作内容是否违法,如果不违法一般也没人追究这方面,但是如果涉及影响到真人名誉,那就可能因为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而侵权!所以主要还是名誉权的问题!

以上走过路过的朋友可以认为我胡说八道语无伦次,也可以自己查阅资料或者咨询更专业的法律人士!不求认同,也不接受反驳!单纯说下看法而已!口吐芬芳的会反弹哦![灵光一闪]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ting毒行中

要看什么内容咯,有的可以请律师去和沟通,看协议成什么结果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青豆

如果是作者同意了

就不算侵权

不同意,就算侵权了

但在中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健全

大家都说是向原著致敬

其实只要不是作为商业用途,大家包容一点也没什么,我们看同人小说娱乐一下也挺好的

原贴:写同人小说侵犯别人的版权吗?

vivianywj

看写了什么了。以前有打官司赢了的,不过不是名人。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twang

中国新闻网有关于同人创作需要注意那些倾权的问题的普法视频,可以手动搜一下,有律师专门解答这个问题。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云雨飞飞

嗯不但侵犯了,还让侵犯的人道歉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cyice

是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星影荏苒

肯定侵权啊!这有疑问吗[酷拽][酷拽][酷拽]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生死仅浮云

著作权中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仅到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对四大名著作者上述两个权利的保护已经到期了,你只要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修改权和改编的著作权应该有所区别),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原贴:写世界名著的同人文会侵犯版权吗

糖糖糖糖糖

是的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路人乙

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原贴: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zxdwj1920

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 独创性 侵权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 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四种:(1)对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续写。虽然各种续写作品形式各异,但是它们实质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续写作品的依附性。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作品的续写,都是续写作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构思发挥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为:(1)在对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由三要素构成,即人物、故事情节和环境;(2)对原作的名气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续写的原作为名家名作,续写作品作为名作的续集,也就借助原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正是这种依附性,使得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续写作品质量的高低优劣,对原作者的声誉,原作品的在读者中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作者之间权益的衡量,著作权法应该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进行续写,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原作者必须要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时效不能太短,笔者认为5-10年是比较合适的。在这个时效期内,其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该征得原作者或继承人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内,其他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续写,如果经过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续写。当然,他人的续写,必须要符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一般的标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原贴:,续写别人的小说 ,会不会违法,会不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权

xiaolixun_ing

肯定是违法的行为呀。不过吧,明星都没说啥,粉丝们就不要敏感,毕竟创作啥的就是混饭吃呗,吃瓜的寻个乐子罢了,大家都知道谁也不会误会的,即便有猜疑的也是享受心理需求罢了。所以啊都消停点声色犬马可相安无事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mcfling

是的。明星有别于普通人,普通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等相对明星都会低很多,甚至是没有,这不是低人一等或者是歧视。而是明星这个行业的特殊,他们的名字对于某商品的关注率,点击率,售卖率都会很大的影响。不然为什么商品都喜欢找代言人,很多人买东西也都会搜索某某同款,代言人首先体现出来的就是名字。。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pan小呆

如果您写的是同人或续集就不会,不过提前你要说明。

如果你写的是一本全新的小说但摘抄了他的文字段落。

那么你就涉嫌抄袭。

——————分割线——————

下面内容摘自百度百科。

侵犯著作权中的抄袭认定: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在抄袭问题上,一般不承认创意或表现手法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

原贴:用网络游戏为参照写小说会不会被投诉侵犯版权

柳依絮

不算他们持有的是游戏版权你改成小说顶多是内容构思相符你持有的是小说的版权所以不算如果游戏开发方已经将其改成小说你再改就需要征的开发方的同意否则就会被以侵权罪起诉搞不好没赚到反而被抓起来就不值啦

原贴:这样写小说算不算侵犯版权?

rrrukq

版权。。。200年。。。 版权和著作权是不一样的。作者写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只要作者活着,就一直拥有,活一万年就有一万年的绝对权利,作者死后,仍可拥有50年著作权权益,他们的家属活着作者生前指定的继承人获得这个权益。 版权是一部具体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权利,通俗的用例子说呢,就像莎士比亚,几百年过去了,他本人已经没有著作权了,但是某个出版社出版的他的某个作品,这个出版社对这部作品拥有版权,从商业角度说,这个版权可能是永久性的,只要出版社存在,这个版权就存在。 版权不是统一的,即使是同一部作品之下,因为一旦出版了,其中的细节是不同的,例如翻译的时候,某些字词的使用,以及封面等,照抄这些细节不是侵害作者

原贴:这样写小说算不算侵犯版权?

郭鹏

算侵犯版权,但你可以在安徒生童话的背景下写一个另外的故事. 知道为什么吗? 版权过了200年就无效了. 要写"七剑"等姓梁的死了200年以后.

原贴:这样写小说算不算侵犯版权?

oncome

只借用别人几句话,应该不算做抄袭.因为大部分还是你自己的.

而只做一点修改,这种问题就没有一种定性的回答了,什么叫抄袭,那就是说原封不动的抄下来.就算不能叫抄袭,也接近了.希望要借鉴别人好的句词,在结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那么会更好.

原贴:小说用了别人几句话算侵犯著作权吗

米仁

我觉得这是好事,著作权、版权这些,是著作人,创作人们吃饭的家伙。

这让我想起曾经陈佩斯和朱时茂冒着断送前程的风险也要和央视打官司死磕的场景,韩寒等一批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事件。

版权,知识产权和物权类似,它有明确的归属,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不能被私自滥用,私自商用和直接、间接地利用它来获取商业经济利益,否则就是违法,侵犯它就是掠夺别人的劳动成果。

这相当于从别人的碗里吃白食,与让你干活还不给你发工资是一个道理。

我一直都觉得,从前我们在大多数内容免费的时代里,逐渐被培养出免费的习惯来了,我们听音乐,看电影,读电子读物,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付费的习惯,网上下载或者在线就能接收到大部分内容。

众多的内容网站的赢利点也并不是版权,都是靠广告,周边等方式赚取利润的,但像视频,在线音乐这类网站想要长久,核心还是靠内容形成长期竞争力。

所以以前很多视频网站烧钱获取内容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广告投入,最后烧死了自己,土豆网就是例子,最后和优酷合并,然后又集体投靠了阿里巴巴这座大山。



很多网友抱怨网站的广告太多,但免费是有代价的。

中国国内一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所以前些年盗版横行,除了伤害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也伤害了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同时也伤害国家版权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所以近些年我们很多平台开始着重于版权问题,严厉打击盗版内容,知识付费,内容付费,版权付费开始兴起,视频的独播权,音乐的版权,电子刊物的付费阅读,自媒体的原创版权都开始尝试运作,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只是初期略显潦草,我们看一个电影必须去一个专门的网站,听音乐需要同时下载几个APP等现象略显繁杂。但其实我觉得像酷狗,网易云音乐,QQ音乐这样的版权互相授予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

但无论怎样,版权保护势在必行,保护好创作人的饭碗,他们才有力气创作。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momiji0101

知识侵权事件年年有,近年特别多,而且一旦被侵权者公开叫板,立刻成为社会关注事件。

近日,知名作家曾鹏宇在微博上就喜马拉雅FM侵权一事公开开撕事件,引发蝴蝶效应,多名作家纷纷在其微博下留言,声称其作品也曾被喜马拉雅侵权。曾鹏宇称,在该平台发现自己撰写的世上有颗后悔药在未经他本人和出版社授权同意情况下,被喜马拉雅FM平台侵权,在与主播及喜马拉雅平台联系后,主播明知侵权也未将作品下架,喜马拉雅也拒绝回应。

从事文学创作的作者,几乎都遇到过作品被侵权这一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迅猛状况,原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

有些原创作者的作品被他人全文照搬到其它平台,目的是为了赚取眼球,获得阅读量。但如果一个平台把他人的作品在未经授权同意情况下剽窃走,进行广泛传播,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违法犯罪。

曾鹏宇通过微博公开开撕喜马拉雅停止侵权,并由此引发众多作家声讨喜马拉雅一事,可以看出当下网络侵权现象是多么严重,也凸显出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局面。

喜马拉雅FM作为一个网络传播平台,理应在接到被侵权对象通知后立即进行核实情况,如却造成侵权,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作出积极妥善处理,而不应该装成一个假睡喊不醒的人。如此这般,那只好让法律来喊醒你。

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称偷书为“窃书”,用现代法律术语应该称这一行为为“盗窃”。而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这一窃文、剽文行为更为猖獗。作者劳神费力,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不良文人或者平台按按键盘,几秒钟就给剽窃走了,这对原创作者是一种极大伤害。

他们这一行为比孔乙己的“窃书”行为更可恨、更可恶。

在科技创新的今天,知识越发显得重要。伴随着付费知识的到来,喜马拉雅FM也加入到了知识付费行列。既然使用者通过你的平台付费获取知识,那么你就理应遵循经济市场规律和准则,而不是用侵权、剽窃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相信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你也将会为此付出更大代价。

一个企业的好与坏,并不一定是赚取多大利润来衡量的,而是看他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而喜马拉雅FM这一对侵权事件置之不理行为,实在为人所唾,希望你别做新时代的孔乙己。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心的旅途

针对这个问题,读了“金融界侦探”写的知名大V开撕“喜马拉雅FM”,估值百亿竟成盗版温床?一文,对“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的版权深信不疑,并且支持多名作家的指控。

“喜马拉雅FM”的网站自称,“做一个有高度、够纯粹的好声音平台,正是我们的梦想”,“喜马拉雅的价值观: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不懈创新;象重视生命一样重视每一个执行细节;象救火一样快速响应,搞定每一个问题。”显然,这里没有提及公司对法律的态度。

“金融界侦探”的文章说,“喜马拉雅FM”的业务已经做得很大,截至2017年,用户量已经突破4亿,估值超过百亿。据去年底媒体报道它将获得10亿元融资。这么大的一家“国内专业音频分享平台”,还犯得着侵犯版权吗?上文的调查结果是:主打产品热门畅销有声书,大部分都是没有得到授权的,并且不但不尊重国内作者的版权,还把侵权之手伸向了外国作品。

其实,类似的问题绝不仅仅限于“喜马拉雅FM”。这一次之所以能够形成某种舆论声讨浪潮,是因为知名作家的发声,否则一切就像没有发生一样。这是什么缘故,难道我们缺少法律规制吗?

近些年来,国内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加强的趋势,不但有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性立法,而且形成了体系。北京还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是,就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而言,除了少数商业价值高的之外,维权的成本太高、收益太低了。

记得台湾女作家琼瑶曾经起诉于正的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抄袭她的小说《梅花烙》,得到5家出品方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这可能是一项国内记录。在大多数情况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即便打官司指控他人侵权,能否胜算存疑不算,即便胜诉,所获赔偿也是低得可怜,与诉讼开支和所耗精力相比,往往让原告觉得得不偿失。

在新闻媒体领域,财新传媒以高质量的财经报道享有很高声誉。面对多次被侵权,财新曾经诉诸法律,但是效果不佳,打赢了旷日之久的官司往往也只能获得一两千元赔偿。于是财新在多数事件中采用发布反侵权通告的方式,用舆论来向侵权者施压。这是一种无奈的行为,因为不但无法获得补偿,而且能否遏制侵权也存疑。

怎么办?目前来看打官司仍然是一个选项,但是如果不修改法律,大幅提高赔偿金,原告的积极性势必会一搓再挫。诉诸舆论?那就要看社会上能否形成共识,靠一个媒体、一名作家单打独斗形成不了气候。所以似乎有必要成立反盗版联盟,以集体抗议和集体诉讼来对付有钱不守法的现代知识海盗。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晓月

道天地将法,命运的天枰终于来了,之前的“苟且“是因为政策跟民众还没倾斜,现在大家该养成的习惯也养成了,该要的传播也可以了,“猪养大了,是时候宰了”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fiona_hu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

刚刚笔者在喜马拉雅上搜索,发现涉案作品世上有课后悔药的专栏已经删除,通过曾鹏宇的微博来看,这个案子是这样的:曾鹏宇创作了世上有颗后悔药,侵权人在未经曾鹏宇授权的情况下,将世上有课后悔药制作成有声书,并上传到喜马拉雅平台,喜马拉雅平台在接到曾鹏宇的投诉之后删除了作品。本案关系如下:

曾鹏宇:作者,著作权人。

上传人:侵权人,侵犯了曾鹏宇的著作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喜马拉雅: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如果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需要就扩大的损失与上传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需要告知著作权人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未能提供的,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这个案子本身很清楚,曾鹏宇可以向法院起诉喜马拉雅,喜马拉雅会提供上传人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有声书侵权这么猖獗?

案子本身不复杂,问题在于为什么有声书的侵权这么猖獗?甚至书名都不该一下,从技术上讲,目前音频检索技术不发达,录音作品侵权比较隐蔽,但法律上也有一个问题,就是赔偿额度太低,低到侵权有利可图。

之前某小说网站曾起诉另一个盗版小说网站,涉案作品字数达数百万字,仅盗版网站点击量就达数千万,网站主张按照80元/千字的水平赔偿,然而法院最终仅判决赔偿不到3万元,甚至连律师费都很难覆盖,更不要说有利可图。

而对盗版者来说,盗版之后如果不被发现,则可以获利100%,如果被发现了大不了退出10%,更何况还不一定会被发现!如何抉择,可想而知。

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我们必须支持作者维权,现在作者的权利是非常弱势的,只有官司多打一些,法院的赔偿标准更高一些,作者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琉璃筱筑

因多名作家反映喜马拉雅FM侵权,让这家在线音频平台再度成为焦点。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指侵权并不是喜马拉雅FM成立以来面临的首次版权纠纷,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迄今,喜马拉雅FM的版权官司从未间断,内容审核上的缺乏把控以及平台主播版权意识模糊不仅让版权方利益受损,也让喜马拉雅FM面临的版权风险与日俱增。

1、侵权风波不断

日前作家曾鹏宇在微博发文称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发现自己撰写的世上有颗后悔药的全本有声书内容,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和打赏主播,但却没有得到他本人和出版社的授权同意,直接影响到正版有声书的推出。

随后,作家蔡春猪、唐小饭,编剧张瑶等纷纷表示,自己的作品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户制成有声书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线。这场风波最终以喜马拉雅FM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版权投诉的公告,并公开致歉告一段落,喜马拉雅方面称,“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对所有涉及侵权的作品,承诺坚决处理到底,并联合版权方开展平台版权自查,规范版权监督体系”。

尽管如此,喜马拉雅FM的版权纠纷困局并未因此结束。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迄今,喜马拉雅FM的版权官司从未间断。早在2014年,喜马拉雅FM被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玄霆娱乐诉至法庭,玄霆娱乐方面诉称,喜马拉雅FM未经授权,就在自身平台上发布了由小说《斗罗大陆》改编的有声读物,该有声读物已吸引大量用户下载收听,播放次数超过百万,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根据法院判决,喜马拉雅FM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判赔付玄霆娱乐15万元。

最近的一次诉讼则是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状告喜马拉雅FM以及上海喜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的网站、手机App上公开上传《人性禁岛》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双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看来,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喜马拉雅FM等平台上发布相关作品肯定构成侵权。“如果平台内有侵权作品,平台应在接到著作权人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这种情况下,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没有删除侵权作品,那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UGC模式现版权漏洞

组建于2012年8月的喜马拉雅FM是国内知名的在线音频分享平台之一,旗下移动客户端“喜马拉雅 App”于2013年3月上线。根据今年初喜马拉雅FM联合创始人余建军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平台激活用户量达到4.5亿,主播总量超500万。

与国内大部分音频平台类似,喜马拉雅FM最初定位为 UGC(用户原创内容)模式,近几年来,喜马拉雅FM开始转向PUGC战略,大量购入头部内容版权,接连上线《好好说话》、小学问等知名栏目,包括郭德纲、马东、蔡康永、咪蒙团队等在内的各领域的名人也先后进驻喜马拉雅FM。

平台内容也主要由PGC(专业生产内容)、UGC以及独家版权三大块构成。但就平台庞大的主播数量来看,传统的UGC仍然构成了平台的大部分内容。而UGC模式下,一方面能最大量挖掘优质的内容生产者,为平台带来流量;但另一方面,由于内容提供者本身鱼龙混杂,UGC模式下的弊端也逐渐显露。目前已知的侵权案件中,UGC内容几乎成为侵权的重灾区。

喜马拉雅FM副总裁姜峰此前在公开采访中透露,喜马拉雅拥有一套自身版权审核体系,原创内容会被整合进版权管理资源库,用户上传内容经由机器自动审核后也会有人工进行再次审核。但用户上传的内容数量巨大,难免会有纰漏。

“归根结底,音频行业侵权事件不断,还是反映出业内对著作权不重视。部分平台以及主播们往往缺乏版权意识,只注重音频内容的制作,却忽略了制作网络音频内容还需要获得相关的授权。如果是有声书,不仅要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还需要获得朗读者的表演者权,如果要对相关作品进行节选添加,还要获得改编权,如果涉及背景音乐,则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等。”赵虎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正是由于部分音频内容制作过程中所涉权利内容众多,各项授权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版权获取成本升高也成为音频平台上侵权行为滋生的原因之一,极大阻碍了音频市场的良性发展。http://suo.nz/52RiPc

3、强化行业监管

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下,催生了知识付费等新兴互联网生意的火热。与此同时,也让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技术变革等多方面因素加大了版权监管的成本以及难度。喜马拉雅FM并非当前市场惟一陷入版权纠纷的音频平台。

据天眼查显示,此前,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经允许通过其运营的App应用软件“蜻蜓FM”向公众提供一块红布、一无所有等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版权方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因认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运营的荔枝FM App上擅自发布涉案作品,供人在线收听和下载,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前也将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频繁的侵权案件背后也可以看到版权方版权意识的加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但纵观近几年的侵权案件,不难发现,经历了维权过程中花费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最终结果有时并不尽如人意。即使部分平台被判侵权,付出的赔偿款也为数不多。

在赵虎看来,版权管理既需要平台以及平台内主播自身加强版权意识,平台也需要加强审查力度,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尤其伴随着知识付费经济的火热,加强版权的保护无论是对平台的发展还是对行业的良性发展都尤为重要。

此外,也有从业者表示,除加强打击力度,相关部门也需要强化可实施措施落地。如减少侵权类事件的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流程等。一旦有侵权事件发生,通过简单、高效的诉讼流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作品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版权方的损失。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everfree

作为前某内容平台编辑,表示这案例不是什么稀奇事儿。公司早期为了市场占有率,经常会让我们去其他类似平台看看有什么好内容,如果说有数据比较好的,都会先把内容拉过来,同样如果用户上传了一些疑似侵权内容,除非开大会的时候会审核很严格,其他时间也不太管,甚至我们还会注册一些小号假装用户上传这样的内容。 但是付费起来后情况就转变了,KOL准备入驻的时候,我们可能早就有了他的盗版内容。这个时候如果是大作家大媒体人,我们就会表示愿意赔偿,还会邀请入驻,大多数事儿也就这么过去了。但要是草根,也就不去理会了。毕竟我们的工作节奏很快,如果要去处理这些盗版,时间是不够用的。 总归还是希望国内版权环境越来越好,毕竟我现在也是一个准自媒体作家了,亲儿子被卖了总是会伤心的。

原贴:如何看待多名作家控诉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版权?

chen_8508

赘婿苏檀儿被楼书桓侵犯,被宁毅爆打

原贴:赘婿原著苏檀儿被侵犯是哪里?

彩霞仙子

算的

原贴:抄袭未签约的小说算侵犯权利么

秧秧

只要是抄袭,都算侵权的

原贴:抄袭未签约的小说算侵犯权利么

文白念

算啊

原贴:抄袭未签约的小说算侵犯权利么

I-0nly

如果很多情节相同 那就是抄袭 字句没有抄袭 但意思一样

原贴:网络小说的撞梗算是侵犯著作权吗

夜雨若音

当然构成侵权的

原贴:抄袭未签约的小说算侵犯权利么

roadfly

不算,为了写作需要,一两句没什么,只要不是剧情相同就好

原贴:小说用了别人几句话算侵犯著作权吗

NZstop

你只要写的内容是完全原创的,那就没有关系了,那如果这样都不行,那网上那些穿越的一些小说不是不得了啊

原贴:,续写别人的小说 ,会不会违法,会不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权

birdfish

只要不群补抄袭,还有你小说的内容不跟那个人雷同就不算,如果照你那么说,侵权的多了,几句话不算,多了就不行了,如果想要详细的,可以去百度搜索律法。

原贴:小说用了别人几句话算侵犯著作权吗

AspirinS

那要看作者有没有申请版权,不过网络上的东西,还是共享多,可以续写。

原贴:,续写别人的小说 ,会不会违法,会不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权

liuxiongalike

当然不算 这只是引用

原贴:小说用了别人几句话算侵犯著作权吗

joochill

在企鹅号认证了图文或视频原创后,自带保护的 可以进入企鹅号后台,点击左侧的账号权益,申请开通 开通了之后,会默认自动开通原创保护的,一旦原创文章或者视频呗搬运就能被发现然后维权

原贴:抄袭别人的文章侵犯哪项著作权

挥霍青春的黑白灰

呵呵 放心吧 只要续写内容出自原创 无大段剽窃就行 出书时需注明原作者及谢辞 书名应定为某某某续

原贴:,续写别人的小说 ,会不会违法,会不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权

鱼游春水

不算,大篇幅引用才算

原贴:小说用了别人几句话算侵犯著作权吗

Pinky_Sharon

剽窃别人的小说是否属于抄袭?著作权:你的无知会害了你

原贴:抄袭别人的文章侵犯哪项著作权

米米

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 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

原贴:写小说主角名字和人相似,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乐不思蜀

这个不算吧。。。毕竟重名的人那么多。

原贴:小说反面人物和自己重名算不算侵犯姓名权

深秋的原野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你没有

原贴:写小说主角名字和人相似,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爱吃西瓜的老男孩

电视剧不是好多也有类似的雷同的,放心。

原贴:写小说主角名字和人相似,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糖豆的小心事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没事,再说了,字又不一样,放心。

原贴:写小说主角名字和人相似,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文0118

上升真人,名字加照片写在小黄文里,谁的心理素质硬可以无视。你写名字可能同名太多了,可你加了名字就侵犯肖像权了。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旷野的夜色

同名同姓虽多,但是一下子用了俩,还有女化形象照片,一看就知道写的是谁,不然能有那么多人看?侵犯不侵犯,你可以再换俩试试。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西贝丁丁

作为一个格律诗爱好者,初学阶段主要靠在网上自学,一有时间必定上网拜读师友们的作品进行学习。遇上好的格律诗作品,加以点赞,若遇上有意思的所谓自由诗,加以附和,将之改成一首格律诗,再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学习到一些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这是一个初学者的自学方法之一,以挑战式去学习格律诗,不觉枯燥,而且进步很快!

拜读:

听雨敲窗未成眠,

醉醒还睡梦九天。

一夜春风吹十里,

引动嫣然满尘间。

改和:

听雨敲窗人未眠,

何时入梦醉九天。

春风缠夜兴千里,

操动嫣然尘满间。

吸取别人之长处,提高自己的创作水平,只为临摹而已,是否侵权不得而知,求谅解!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qiuqiu

我感觉不存在,但既然用了人家的真实姓名,也愿意写,那为什么就是不能好好写呢?再有,文章若超过了道德和法律底线,作者就应该为自己的文章负责!!!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邱峰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笔者将围绕目前主要争议焦点就该同人小说是否侵犯某明星的名誉权展开讨论。

一般来说,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二是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三是侮辱、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四是受害人的客观评价因违法行为而降低。因此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侮辱或诽谤的违法行为及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同人小说作为一部文学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明星艺人的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其自身形象会影响到商业价值,许多企业邀请明星代言产品与该明星的自身形象息息相关,不适当的使用明星进行二次创作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商业价值。某明星成名在前,同人小说创作在后,而且该同人小说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鉴于笔者并未完整阅读该同人小说,该作品中是否存在对某明星的侮辱或诽谤,需要依据事实证据来做进一步的价值判断。目前我国对二次创作的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侵权并未有明文的统一规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翔的左脸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讲一个小故事,故事很短,只有一句话:三年前,金庸状告同人小说作者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一案判决金庸胜诉,赔偿金庸168万版权费。

在著作权法上,同人作品实际上就是著作财产权里的演绎权。是指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改编,汇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创作出的新作品,即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其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但是有个前提,以不侵犯和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原作品的作者要找你的麻烦,有理有据的控你的这种作品侵犯和损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你的这种同人作品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了。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权的定义?侵犯以上任何一项权利,如将他人作品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允许商用他人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不注明作者的情况下复制粘贴转载的等等(其中如果是营销号,即使注明了原作者,也构成侵权)。

同人创作如何定义?如果官方没有开放同人授权,那么同人作品一般来说就是侵权。但由于同人创作大多可以给原作增添人气,增加话题,且不与原作争利,(因此在不商用的情况下)版权方(官方)一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著作权本身就是官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追究or不追究。(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二次创作处在灰色地带的原因)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jichuan081

我们不反对同人、百合、耽美,只反对黄、赌、毒(毒文:特指如“下坠”这种)。

但文学创作自由也不能毫无底线。

1、既然分类在同人文,那么必定是有特定对照人物,所以同名同姓的说法不成立。

2、明星也是人,不能因为成为了公众人物,就无视他的个人权益。侵犯他人权益就是犯罪。

3、同人文学创作虽然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代表可以物化、污化是、丑化对照人物。并且要尊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

4、公民有姓名和肖像权,明星由于职业特殊,其姓名和肖像均可产生利益,在使用明星姓名肖像时应取得对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地方。5、所谓效应化明星名字代表同人创作者得利,无论文章是否免费,也产生了传播,同人创作者也因此取得了名人效应。

我们不反对同人写作,但请作者遵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另外,请端正三观,不要在创作中传递错误观念,共建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的现代化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zapia

在合法范围内坚决支持文学创作自由,底线是不能涉黄涉暴,不能让一些黄暴文披着同人文自由创作的皮污染了小众文学的名声

支持国家3.1净网,支持网络注册实名制,支持网站分级管理,祈愿疫情早日退散,也希望这场网络风暴早日消散,拨开乌云见晴天,给所有人提供一片和谐正能量的网络环境。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SAP八小戒

看当事人是否授权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shenson

不是这个点,是抵制儿童色情文!毁三观的是现在媒体引导的是举报有儿童色情文的网站行为是错的,这就让我们这些当妈妈的非常焦虑了,不得不站出来,我不希望起的孩子以后举着自由的旗帜去上街,在国内就得有国内的社会价值观!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闲鱼小翻

侵不慢犯姓名权不知道,但是作者为什么不用自己祖宗亲人朋友的名字当主角名,肥水不流外人田,近水楼台先得月嘛。不怕举报不怕违法,一了百了。[酷拽]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maybebe

要看什么内容吧!乐观向上,没有什么坏的引导的应该没什么!但是有黄赌毒的应该是不行的吧,明星都有带动效应,要是让一些孩子看到就不好了!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迟则生变

同人创作,同人文化是指对作品的再创作。文学,影视,动漫,对里面的人物编写自己的故事,用蒸煮现实大名佩戴脸图片就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文中有涉黄涉暴内容更是造成诋毁诽谤。别说什么同人文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规定同人创作的合法化。但是公民权益是宪法刑法民法上都有明文规定的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喵喵

我觉得跟特么有病一样,个人感觉侮辱性很大,如果是大众名字像我刘文,我就觉得无所谓,但是你像鞠倩伟又是迪丽热巴啊又是古力娜扎这类比较鲜明的,最好别,人家太出名了,你这样用人家名字,肯定招人烦!不建议用!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bambooban

同人作品不算侵权,同人也是一种对作者的肯定,不需要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改编原有作品的内容且大多内容为复制原文的话,就不要以你修改后的文章做为谋利手段,且要注明原文来源作者。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joyzhu26

侵权没有,确实不知道,法律知识不丰富,但是如果有人用我的名字或家人的名字(不是重名,能看出明显是写谁)写一些不好的文章还扩散,我会去追究责任,甚至取研究相关法律,如果法律不管,我会倡议;所以我建议当红明星维权,谢谢邀请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andychan

这几天,娱乐圈的大事莫过于肖战粉丝“偷家”AO3。距离肖战粉丝开始举报同人文相关,已经过去了8天,但事件仍然朝着愈演愈烈的方向进行着。

事件中的关键角色“同人文”本身处于灰色地带,大家对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对于此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网友们针对“肖战是否需要负责”、“同人文到底是创作自由还是构成侵权”争论不休。但是,谁也不能说服谁。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事件各方当事人,同人文是否对文中现实人物构成侵权?肖战粉丝是否有权力进行举报?肖战是否需要为此次事件向商家赔偿?

同人文的创作基础就是在已有设定或者形象之下进行二次创作。如果同人文的设定来自于真实人物,那么它会使用真实人物姓名。面对这样的情况,同人文其实比较危险。

郑小强律师认为同人文使用现实人物姓名 很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姓名权。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郑小强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注3),他认为,同人文中使用的姓名一旦与特定的人结合起来,它就 具有代表这个人的法律特征,未经授权非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的名字,足以让社会大众产生对应联系,就涉嫌侵犯这个人的姓名权。

这里,他举了一个案例,深圳市鱼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思聪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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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对此进行起诉,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造成名誉贬损。

最终,法院判决鱼丸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向王思聪道歉,并赔偿相应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桜色舞

所有文化自由、创作自由、传播自由都应该在国家法律和道德约束的框架内。为了搏眼球搏流量,用公众的名字和作为黄文的主角难道就是所谓的创作自由?一直有人提ao3是雨果奖,但是就如重点学校里不一定都是好学生、清晨空气再清新也有苍蝇一样,平台里的创作就一定是好创作吗?而且实际上里面相当的作品都很黄暴。作为家长,我们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这样不正常的、不健康的网络环境中成长,但事实确实很多孩子会偷偷去浏览,家长怎么肯能一直盯着?所以支持国家净网,支持国家扫黄打非!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青少年值得更好的价值引导,谩骂和攻击永远不应该成为主流。 所谓的文化自由文化交流创作自由都不应该高于一个自然人的尊严,更何况不是什么东西都叫文化!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cici_wsling

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独创且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属于表达,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就可能侵权.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唯美浪漫薰衣草

法律在那里摆着,肯定是侵犯了。不明白粉丝明明举报的是黄文,为什么又和凹3联系在一起,分明是有背后势力带节奏,故意混淆是非,煽动闹事。做为路人,观摩很久,非常气愤。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舆论操纵是非,恶意造谣中伤不觉可耻,还堂而皇之的粉墨登场。这些人是没文化吗,个个巧舌如簧,笔生莲花,分明是心怀鬼胎,思想肮脏。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不能让这些乱七八糟的人胡作非为,让善良正直之人饱受屈辱,让不正之风越演越烈,还国家一个朗朗乾坤。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明天的可可

我认为应该是,首先他是在有意而为之,明显是蹭当红明星的热度,如果改用其它名字,一定不会引起读者的共鸣!大部分读者有可能就是冲着名字去的!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清风驿站

同人作品不一定侵犯著作权,如果原作者开放授权,或同人本身未用于盈利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kamezc

你好,我是思维程式,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现如今,同人文化的兴起,则主要源于日本的动漫文化。同人在日语中表示为どうじん」(doujin),原意是指志同道合的人,同人作品就是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作品。

广义上的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同人(二次创作同人)。

原创同人是指具有完全独创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同道中人间分享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出版同人志。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费出版并在同人展会等特殊渠道进行交流。

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的商业作品,或者其他原创作品为基础,把原来的人物放在新的环境里展开创作,以此表达新的思想,揭示新的道理,即「同他人之名以为文」。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思想不能够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着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此即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作品所塑造的「人物」以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便一起成为了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同时,从法律目的的角度分析,着作权法之所以要将思想排除保护范围之外,是因为其具有高度一般性,以至于很多作者即便不接触在先作品,其所创作的独立作品也会不约而同地含有同一思想。换言之,思想可以是一种无意识的「借鉴」。

演绎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一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原作品已有的独创性部分。

所以即使是“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lovelyjolin

绝对侵权了。有图片有名字,还有王一博的名字。任何人一看就知道是写的肖战,而且是丑化肖战,美化王一博。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elysetomat

这个问题很简单,一句话就可以说清,如果同人作品本人没有征求原作者的授权,那就是侵权了!

不管是不是商用,还是其他好的用途,没有经过同意,擅自使用,改编等形式利用他人创作的人物,故事等,就是侵权!就看原作者起不起诉你了!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achunr

不存在

明星也是普通人,只是明星是一种在聚光灯下的工作,光鲜亮丽。但是背后是历经辛苦的,但不能因为他们站在聚光灯下就当作神一般对待。

中国乃至全世界哪多人,同名同姓的不很正常吗?就像如此平凡的你我都会有和你同名同姓的人,哪你会因此去仇视或者敌对别人吗?很显然不会啊。

文学作品本来就是来源于现实而高于现实。况且别人写文章只是可能巧合的相同了,名字是一个人身份的标识,别人不会因为你的名字而记住你,但是却会因为你帅啊,善良、友好等等这些东西而因此记住你的名字。而明星只是明星效应化了,连名字也被效应化了而已了。但不能因为叫这个名字的人是明星哪就所有人都不能和他同名同姓吗?哪是不可能的事情。

有些人写文章可能是单纯觉得这个名好听而已呢。只是同人也属于另类的文学,它的存在于文学上拓展了另一领域,但不建议去扩大,因为会影响身心健康的发展。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smile-life

说真的,我知道同一作品这个词绝对没有超过一个月时间,也绝对没有读过真正意义上的同人作品。

只是在最近,肖战粉事件上了热搜,我要搞清楚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件事件就是因为同人作品网站ao3里有写手创作以肖战为原型的同人作品而引起的纠纷,所以才查阅资料,了解了还有这么一个庞大的创作系统,对同人作品有了初步了解。

所谓同人作品,就是新的文学创作者,或者说一部分有写作欲望的读者吧,对原著里面某些人物或情节的发展脉络,命运结局不太满意,因此依据原作内容对人物及情节进行重新编排创作,从而更好地反映自己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追求。这一创作倾向的爱好者还真不少,据说全世界各地都有,人数多达三,四十万。他们写作的作品也拥有更多的读者,令人叹为观止。

捎带说一下肖战粉事件,我已在其他地方撰文分析。肖战粉丝们眼见同人作品里敢拿偶像肖战来调侃创作,心中不平,便人肉搜索其创作者,加以谩骂攻击,又举报ao3网站,导致该网站被查封。结果引发大量非肖战粉丝不满,纷纷起来抵制肖战代言的商业活动,引发一场纷争。

同人作品类似于上中学时代的文章改写,其实是新作者加上自己的理解,注入自己的情感后的重新创作,意在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根本没有抄袭原著的动机,何来对著作权的侵犯?人人都有创作的自由,正像影视作品的改编原著,有的仅仅就是用了原著里的一两个人名,其他都是自起炉灶,自卖吆喝,想告他侵权谈何容易。

我觉得,同人作品要脱离原著窠臼,写出新意来,也实在不容易。有时间一定找一两部看看,能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就不错。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张小猪

亲说的是哪方面的同人小说?小说的或明星的或动漫的? 明星的自然不存在。动漫目前还没听说过会侵犯版权。如果是小说的最好征求原作者的授权。

原贴:写同人小说侵犯别人的版权吗?

5wood

我觉得要经过被使用人的认同,你想想某天你的名字被挂着写进了个啥小黄文,鸡皮疙瘩落一地。。。

原贴: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一只蚊

我觉的不算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说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应该算作的改编的一种,如果是改编,只要不和原作者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自己的东西,不存在侵权的行为,而且主要是不要存在有利益冲突,如果存在太大的利益冲突也难免不会有人会告你侵权,如果你的文笔好还好说,这是一种超越,如果文笔不好,如果真的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那么你肯定是弱势的一方。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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