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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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o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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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的犯人都关进监狱,会增加本地管理成本,发配到千里之外,还能让他们为边疆事业做一份贡献。

古代的刑罚也是不断变化的,一开始的砍手,剁脚,切鼻子等,也是为了处罚。后来觉得太残忍,而且手足等器官一旦损失,就是终生残废,白白损失一个劳动力。后来这些损害身体的肉刑就逐渐废除了。

后来流放这一刑罚逐渐发展起来,一开始就放就相当于驱逐,就是把罪大恶极的犯人放到一个荒芜的区域,让他自生自灭,免得他祸害一方。

秦朝时对于六国的人员,也大量流放南方,让这些人去开发南方尚未开化地区,让他们给当地带去先进的技术,这算是强制移民了。

后来到了南北朝的战争年月,兵源不足,为了让这些犯人物尽所值,让他们为国家贡献一份力量,流放就演变成充军发配。一般都是去守边境,抵御外敌。北朝的流放主要是北方边境,那里条件恶劣,边防也空虚。流放犯人既可以维护国家秩序,又可以补充边防兵力,一举两得。

唐朝中后期战争频发,百姓受到牵连,流放的人也就变多。大量的流放人员造成当地土地资源稀缺,朝廷不得不又特赦天下,让流放的人回到户籍地。为了防止这种事在发生,后来就逐渐形成了一般为期6年的判决。除非遇到长期流放人员,一般不会再有无限期流放。

到了明清时期,流放政策是配合边疆政策实行的。清朝刚入关之时,盛京的流放人员居多,因为盛京作为满清的发源地,需要继续开发。随着满清对俄的战争,发配到宁古塔的人员相应变多。后来黑龙江也成了清朝的主要发配地点,因为这是对俄的重要军事基地。

mick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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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对待犯人的方式主要有处死、关押大牢,还有一种就是流放。流放在古代可是仅次于死刑的,流放也称为发配,一般发配地点都是千里之外的地方,这正是犯人恐惧的地方。古时候粮食都是很金贵的,不可能把犯人关押后白养着,而发配犯人到了流放之地一般是开荒、戍边或者充军进行繁重的体力劳动,还能作些贡献。

从古至今,落叶归根都是中国人的一种精神寄托,就像古代的大臣们退休之后都会告老还乡一样,所以对于流放之人来说本身就是极大的折磨,还有就是发配的地方都非常偏远,环境会有巨大的差别,客死他乡是这部分人的下场。

古代发配的地方有四川,在战国时期四川是秦国的流放之地,地处偏远路途崎岖又是烟瘴之地,当年的吕不韦发配四川时就走到一半走不到了喝毒酒自杀了;还有岭南,在古代岭南称为“南蛮”之地天气酷热,明朝崇祯皇帝称呼袁崇焕都是南蛮子;还有东北,苦寒之地的东北,在元朝时专门将南方的罪犯流放到此地,而北边的罪犯流放到南方,用以惩戒。

比如明代的大文豪杨慎当年被流放到云南和缅甸交接地区,长达30多年,后来因为父亲杨廷和去世,才被朝廷准许回老家葬父;清朝顺治年间被科举案连累的吴兆骞发配到宁古塔20多年,后被纳兰性德(康熙时权臣明珠的父亲)所救,才得以逃出苦海。

Shucul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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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配是古代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型“刑莫惨于此”,这种刑罚自秦汉时就有了,不过当时被流放的大多是犯事的贵族,宋朝时开始正式入律。把犯人发配到边疆的 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军力。后来又成为了开发区的劳动力,分极边、烟瘴(四千里)、边远(三千里)、边卫(两千五百里)、沿海附近(一千里)作为执行刑 罚场地。充军重刑在明朝时最盛行,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配。

极边的流放地主要分布在极南或极北之地,但有的朝代也将犯人发配到海岛去,宋朝就把海南岛和沙门岛作为流放重刑犯的流放地。沙门岛(位于山东蓬莱县)因为 地处偏僻,四面环水,自五代时起便最为最重刑犯的流放地。幸亏水浒里的林冲没被流放到这里,不然他杀了陆谦那几个狗贼之后,插了翅膀也逃不出去。

不过凡事 都有例外,据说北宋建隆年间,就有八个犯人游了三十多里的水路逃出了沙门岛,这就是八仙过海的传说来源之一。

勿忘我

勿忘我

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原则的问题。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也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实物为睡虎地秦墓、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汉初年(实物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经汉武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等多代修订,之后一直贯穿东汉,适用到三国时代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

因为秦汉法律的立法原则,本质上是“法家伦理化”的,所以,略等于“流”的刑罚是“罚戍”,也就是到指定的边疆地区戍守若干年,但是这里刑罚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蹿远,也不以这种“戍地”的距离,作为这种刑罚的“轻重”标准。

而进入“魏律”系统,也就是三国时代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完全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条下解释:

》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这个《》即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在当时的解释是,以“流放”作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性、大辟,即斩首)的宽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杀伤犯人,所以宽恕他们让他们滚得远远的。

“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虞,也就是尧的旧法。

可见,“流刑”出现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对儒家经典的践行。

这个刑罚,出自儒家经典,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 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惩罚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际反而觉得太轻了。

为啥呢?

因为唐律中的流刑,等于是远蹿之后,在当地附籍,犯罪官员待够年数之后还可以东山再起,除了远离家乡,其他真没什么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实际劳役服刑时间长。

所以宋人就说:

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那么,魏晋南北朝定法的时候,为什么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本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门豪强,完全的小家庭,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实为苦事。

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蔽,自始至终都是小家庭的形态,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所以,不以为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边关军州)”。

这一套打法,到了元朝,基本弃之不用,因为他们有更狠的解决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实已经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而到了清朝,我们常听电视剧说的“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又一次兴起,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所以,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说“古代”,看似是一体的,其实2000多年来用种种变化和反复,不能一概而论,唯有详细了解之后,才能窥得端倪。

一新

一新

把犯人流放到千里之外,在古代可以说是一种暴政。因为以古代的交通条件,可能要走上几年,有的犯人还没走到,就在路上颠簸死了。看看那些非洲早期被贩卖的黑人奴隶,由于恶劣的条件,在路上就死了一多半。

还有,古代统治者对犯人的一种惩罚手段是“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即“流放”。在当时统治者自己看来算是一种“仁慈”施政了。多年以后,著名作家余秋雨到了这些流放地参观时,不由发出感叹:“每到一个地方,总有一种沉重的历史气压罩住我的全身,使我无端地感动,无端地喟叹。”

SJ

SJ

流放在古代是刑罚的一种,介于关押与死刑之间。

古代各朝的律法,不像今天法律这么完备,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区分,还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各种细分。



在古代,像叛国、反叛、谋杀、通奸等重罪,一般就斩立决或者秋后问斩了。

斩立决的那种,死法就多了去了,仿佛烹饪一般,凌迟、吊死、砍头、腰斩……

老百姓一般是秋后斩,以免耽误农收,在古代农业生产落后是一个重大问题。



如果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这种,一般关个一年半载就差不多了。除非是朝廷要“特殊关照”的要犯,正常百姓不会被关押的时间太长,还是因为古代劳动力有限,农业水平也不高,不能浪费太多时间。

但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罪过就比较尴尬了,犯的罪不小,但不至于被杀,又要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流放便成为非常好的选择。



首先,流放是体现皇恩浩荡的一种表现。

有很多情况,是可以被朝廷“咔嚓”掉的,但赶上大赦或者皇帝念犯人劳苦功高,免了死罪,改为流放。

毕竟不是死刑,流放还有机会翻身,犯人大多会感谢皇帝的。

有很多官员就是流放之后,又重新被起用,迎来第二春的。



其次,流放可以充实边疆。

古代流放之地,多为未开发的荒蛮之地。发配犯人到这些地方,可以有效地开发当地,增加耕地、提高经济。

年轻力壮的犯人还可以充实到边军,增加边防实力。



第三,减少成本。

如果都关押在当地的牢狱之内,势必会增加当地的成本,因为需要配备相应的牢房、管理人员等。



第四,可以减少腐败现象发生。

如果关押在当地,犯人又是当地大户,自然少不了贿赂,以希望犯人在里面少受点罪。甚至还会出现疏通关系,被提前释放的情况。

而牢狱的管理人员,也会因为腐败,向犯人索取好处。

这样会形成恶性循环,不如发配,还能增加GDP。

以上。

L'

L'

古代为什么把犯人分配到很远的地方呢?其实是有很多原因的,为啥这么说呢?听我慢慢讲,慢慢吹。起码你这道题是问对人了,毕竟我是一个专业的小学生。(前排卖瓜子,汽水,花生,可乐,雪碧,还有啤酒哦。需要的滴滴)

在以前古代,粮食并不多,你要知道这个,所以很多时候,粮食不够了,大牢的犯人根本根本的养不起来。

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把犯人放在很远很远的地方进行改正。

这也就是现在的劳改所吧,哈哈哈。这也是个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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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浒传》这种小说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犯人被千里发配的场面,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啥不就近把犯人关进监狱,反而费了老大劲、还搭上几个衙役来回折腾呢?

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关进监狱、发配千里很多时期是并存的,二者都是古代刑罚的一部分,它们的出现、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核心,可以用一个词来总结,那就是“五刑”,但在不同朝代,这一概念的含义并不一样。

早在夏朝时,就出现了“五刑”的说法,“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当时的刑罚大大小小名目众多,但总体上是以肉刑为主,包括以下五种:

墨刑,也叫黥刑,首先在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终生难以清洗;秦末名将英布就是个代表。

劓(yì)刑,也就是割掉鼻子;战国时期被商鞅拿来当典型的公子虔就惨遭此刑。

剕(fèi)刑,也叫刖(yuè)刑,砍掉脚/膝盖以下;相传孙膑就照此刑罚:“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但这一说法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孙膑是被挖掉了膝盖骨而已。

宫刑,即阉割;这个就不多说。

大辟,直到隋朝之前,这都用来通称死刑。

以上五类,程度由轻到重。



可见,当时并没有流放这种刑罚。

那么有没有监狱呢?有,不过当时叫做“丛棘”,指的是用荆棘编织成围墙,用来把战俘、奴隶关在里面以示惩罚。“系用徽墨,置于丛棘”,指的就是这种惩罚方式。

商朝基本完全延续了夏朝的五刑,只是有些许变化而已。同时,此时已经还逐渐形成了用材更高级的监狱,叫做“牢”,主要是用来关奴隶、防止他们跑掉;

周王朝也继承了五刑,一共包含3000种详细的名目:“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除了这些肉刑之外,还增加了赎刑、劳役刑、拘留刑等补充类措施,这算是更加文明。

而劳役、拘留,就跟监狱有关。西周的监狱有很多称呼,有囹圄(这个我们熟悉,身陷囹圄这个词用得较广)、圜土、狴犴 (bì àn)等。



一直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劳役、流放这两种刑罚才开始被广泛采用,但最初的出发点跟文明与否关系不大,只是随着诸侯竞争的激烈,各方迫切需要发展生产、富国强兵。因此,“徒役”这种把人关起来劳动的做法逐渐广为采用,而把犯人流放到偏远的区域戍边、开发耕地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此时,五刑的内涵正式变化,肉刑不再是唯一的选择,改成了笞(chī)——抽打、杖(可以理解为行刑工具更粗大)、徒(干活)、流(流放干活)、刑(死刑),五种刑罚由轻到重。

到了秦朝,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侮辱刑、财产刑等新花样,前者是剃掉人们的毛发,以羞辱信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古人;后者顾名思义,就是用钱消灾,或者没收财产等。同时,秦朝的监狱也有了新的发展,分为了中央、地方两类。




汉随秦制,西汉初期对秦朝的刑法也是继承的比较彻底。不过其后有两大变化:

首先,刑罚逐渐减轻。汉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以笞、杖代替(缇萦救父的典故);而汉景帝时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笞、杖的数量,避免大量犯人被打死的情况。(不过在实际上,肉刑仍旧没有被彻底取消,汉末及三国就曾多次出现系统恢复肉刑的呼声)

其次,监狱更加系统、人性化。直到这时,监狱才被称为“狱”;被关进监狱里,除了要干活外,一般是要吃些苦头、挨点肉刑的。同时,还对监狱进行了细分,有了专门的女监,施行阉割的场所“蚕室”;此外,对于监狱的管理也有了具体的要求,比如不能殴打、羞辱犯了罪的官员,不能对老人、孕妇动刑,允许犯人上诉伸冤等等。

总体来说,汉代是古代刑罚发展的新阶段,这也是儒家思想得到推广的重要体现,得益于仁政这一概念的包装,刑罚体系向着更加规范、文明的方向发展。



而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五刑再次有了新的进步,魏明帝曹睿在位期间,由陈群、刘邵等人操刀对繁杂、混乱的律法进行编修,形成了新律。它规定:“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具体而言,“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而到了西晋,随着泰始律的颁布,上述7种、37等刑罚被再次简化成了5种,大幅减少了残害人们身体的名目,还缩小了连坐范围。由此看来,不靠谱的司马氏还是能干点实事的。

到了隋朝,“五刑”才被正式定型。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命令高颎、郑译、杨素、裴政带领十多人编修新的律法,就其内容来看,堪称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的伟大进步:



首先,废除了历代以来的枭刑,即将人斩首后、首级悬挂示众的残忍刑罚,同时还取消了车裂、鞭刑;

其次,除了谋叛及以上的重罪外,不再族诛、连坐。

第三,对于五刑有了严格的规定:

死刑分为绞、斩,没有其他乱七八糟的花样;

流刑分三种,2000里,2500里,3000里;

徒刑共分为五等,最短1年,最长三年;

杖刑也分为五等,最少60,最多100;

笞刑同样五等,最低10下,最高50下。

此外,还明确了众多减罪的渠道,比如花钱、用自己的官品/官职抵罪等;明文规定不能对犯人肆意严刑拷打(拷打最多不超过200下);刑具大小严格规定,杜绝借机报复、虐待犯人。

还有一项最难能可贵的进步:寻常老百姓也有权利伸冤,如果县里不受理,可以直接找郡、州衙门;假如郡、州仍拒不受理的,可以直接向朝廷申诉。这些动作都是受朝廷支持、保护的。



在隋文帝时期,正是在这种更加文明的司法体系的庇护下,才出现了辉煌的“开皇之治”,可惜隋炀帝的好大喜功最终败坏了这些成果。

唐随隋制,唐朝也保留了隋朝的“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并将其写进了唐律。在那时,这是有史以来最轻的刑罚,被称为刑中典范。在这种体系下,徒、流,即关进监狱服徒刑、发配千里的流刑成为了中心;只是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而已,毕竟中国人乡土观念根深蒂固,被迫背井离乡无疑是一种严酷的惩罚。

而在后世的封建王朝,对于隋唐的五刑体系极少有大的改动,顶多只是有些细节上的与时俱进,比如宋朝流行“刺配”,小说中无数梁山好汉深受其苦;元朝名义上沿用五刑,但同时开了历史的倒车,公然允许私刑;明清都增加了充军刑、廷杖。至于我们熟知的“监狱”一词,正式出现在清朝。

简单

简单

古代有些人要收监的,有些人要发配的,那叫做发配戌边。因为将一些当官的或者有名望的人,发配到边疆去,其实从某些程度上来说,那是守卫边疆人口迁移的一种策略。

中国古代是人少地多,嗯嗯,大家又是归乡情结很严重,恋土情结很严重,一般人口迁移伴随的就是武装暴动,而这一种了犯罪的人进行不断充军的方式,还是可以作为人口迁移的一种有益的补偿。

流放千里,一个是达到了警示的目的,另一个又达到了开放,开发边疆的目的。

深白M

深白M

发配是古代刑法的一种惩罚形式。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来发配远近。发配也是到外地坐牢,或劳动改造。发配得越偏远越荒凉就是罪行越重。而并非不关监狱。发配还有一种是充军,就是送你到危险的边疆去当兵守边防。守边防应该是很艰苦的工作,过去边疆经常发生战争,守边防意味着要牺牲,一般人都不愿去。所以发配充军守边防应该是一种较轻的惩罚,至少还有行动自由,如果立了军功可能还可以回家。

华妮

华妮

自古以来,人都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无论是犯人还是良民,他们都可以创造财物。在古代生产力极为落后的情况下,对人的控制,就是财物的控制。

为何古代对待犯人,不是就近关在监狱而是发配千里的荒凉之地?

朝廷负担

其一、还是要从财物说起,古代生产力低下,朝廷的财政收入不高,还要分担全国方面的财政需求,如军饷、抗洪、地震、饥荒等等等。如果把犯人关在监狱,朝廷不可能把人活活饿死,那么就要管他们的一日三餐,伙食可以不用很好,但总是要有粮食付出的,这样的人少的话还能撑着,如果全国的犯人的话就养不起了。要知道在古代,凡是犯罪稍大点的罪,都要牵扯到家属亲戚,就是株连性质,这样一个案件判下来动不动就是几十上百人,全都关在监狱,每天的伙食就是给政府的一大负担。

其二、古代监狱的环境可不比现在的监狱,古时监狱环境是极端的差,有的犯人在里面一关就是几年,身上有伤口的都化脓了长蛆,如果在监狱里有个三长两短,死在监牢,还会影响朝廷声誉。监狱犯人多,狱卒团队就大,工资付出就更多,这也是一种财政支出。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把犯人关在监狱都不如把他么流放千里之外都来的更加合适。

创造财富

其一、在没有战争状态下,把犯人流放千里之外的边疆地区,可以增加边疆的人口,让犯人在那里劳役或种地,不但可以解决犯人的温饱问题,解决国家财政负担。并且,这些劳役中的犯人还能为朝廷提供他们所创造的剩余财富。在苦寒之地,吃尽苦头,磨炼犯人的脾气性格,让有些穷凶极恶之徒改过自新,不敢再作乱。如果在劳役中累死、病死,在消息封锁的古代,政府直接可以无视,犯人的家人自打知道自己的亲属被发配边疆起,就已经做好犯人必死的心里装备,这对朝廷来说没有任何舆论压力。

其二、犯人除了在边疆发展农业外,还有一个重要价值体现:充军保卫边疆。和平状态,犯人劳作为军队提供军粮;战争状态,这些犯人就被拉入军队中去战场杀敌。与其把他们处于死刑,不如给这些犯人一个机会戴罪立功,这就很合理的利用了人性,朝廷也不会让他们白白送命。虽然流放后的生活会很惨,但大多数人还是会坚强活着,因为朝廷会给他们戴罪立功的机会。

总之,朝廷给了这些犯人提供条件,让其为社会创造财富,减轻财政支出,戴罪立功还能造福于民。这样的安排是比较合理的,怎样都比关在暗无天日脏乱差的监狱里强,这也是古时朝廷最想要的结果。

ChamboLee

ChamboLee

发配在古代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种刑罚在秦汉时就已经出现了。到了宋时,因为多战事,且急需兵源,于是发配犯人到边疆就是一种充配军力的方式。把犯人扔到边疆去,英勇杀敌还能建功。要是不幸牺牲,那也是以戴罪之身为国尽力了。

流放的地方一般都是极寒,极干的偏远荒凉之地。把那些重刑犯放在那些不毛之地,自生自灭吧。煎熬折磨你,几千里没人,得不到家人的讯息,气候恶劣,吃不饱穿不暖。承受着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那滋味可不好受啊。

发配边疆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开发边疆。边疆条件恶劣,一般人没人愿意去。但是边疆往往是军事要地,起着拱卫内陆的作用,所以不能扔掉不管。朝廷就通过发配的方式,把人弄过去,一方面接受劳动改造,一方面开发边疆嘛。平时就种种地,要打仗了就是兵。

同时,发配流放还能显示皇帝的宽厚仁慈之心。这犯人本来该砍头的,为了显示朝廷的宽容。得嘞,不杀了,把他发配到边疆去吧。边疆苦是苦点,但是头在啊,还不赶快谢主隆恩,高呼万万岁?

丽江单行道

丽江单行道

发配是劳改的最早方式!古代设立监狱的初期就已经有配属劳动改造了。这主要是因为物资生产不足的时代,犯人需要吃喝费用,看管犯人也得吃喝费用,这些肯定不能由国家出了。在虞舜时代,发明监狱的司法首领皋陶就提出了部门独立,都得自己劳动自立更生。

在社会建立初期,只有都城有建立监狱,各地人犯法就会全部送到都城去,然后由监狱总长安排任务带领干活。一般就是打扫卫生,劈柴烧火,开荒垦林,耕田犁地。但是随着都城发展的越来越完好,都城里没这么多活给这些人干了,于是才有了发配这个词,为的是把人发配到需要有这些事可以做的地。

由于古代生活环境恶劣,像边疆地区很少有人愿意去,而国家往往又需要派遣部队驻防。就需要有人去做屯垦,这时候犯人就是最好的方式。所以发配也有另外一个说法,充军。

一脚人生

一脚人生

古时候有一种叫做流放的刑法,这种刑法虽然能保下一命,但被流放至其他地方,也是很可悲的一件事。在流放的过程当中,会有衙役进行押送。因为送犯人去的地方比较远,来回少说也得花上几个月的时间,而且一路上还风干露宿,日子过得挺辛苦的。按照常理来说,这就是一个苦活累活,这些官差们应该不想接这个活。但结果恰恰相反,他们都会争先恐后的接下押送犯人的活。其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跑一趟的收入很高,有钱赚,大家的积极性自然就高了。

官差们押送犯人赚取的钱财主要来源于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犯人或是犯人家属给他们的钱。流放的路途很苦,犯人们又带着手链脚链,行动起来也不方便。为了让犯人们好过一些,犯人的家属就有可能会塞一些钱给官差们,请求他们一路上照顾着点。

若犯人们是举家流放,那他们肯定就会将自己全部的财产送给官差以此获得一些照顾,毕竟在流放的途中很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比如伤风感冒,受伤等等,这时候若是官差们不给他们请大夫,那这些人通常就会死在路上。所以总的来说,犯人们想要过得好,就必须给这些官差塞银子。

若犯人们一家老小都没有钱塞给官差,那他们也有第二部分收入,这一部分就是衙门的拨款。押送犯人这是一个任务,一路上这么远的距离,犯人和官差们也还得吃住,因此衙门也得给他们路费钱,而且这一部分钱还不少。官差们只需要在犯人的身上省一点,那他们就能留下一大笔钱。

上面这两部分都是官差们押送犯人途中主要的挣钱来路,若是犯人家属给他们塞了钱,那他们就会在第二部分钱上少扣一点,让这些犯人们活到目的地。但若第一部分钱财来源断了,那他们就会在第二部分上大力扣除,而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让犯人死在半路。这样既赚了一大笔钱,又能很快就回去。所以不管怎么说,官差们跑这么一趟,收入是很丰厚的,这样自然就有很多人抢着来做这一个活了。

CARMEN潘潘

CARMEN潘潘

谢邀,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花大功夫把犯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流刑”开始于秦汉时期,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到了南朝宋时期的“黥刖之制”就是在犯人俩頰刺墨“劫”字,在切断犯人俩脚筋。再流放到边远州。那时的发配,黥、刖、流刑一起用。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到了宋、辽黥刖流变成了“杖(刑)”刺(配),这个相对要比刖刑好一点,但杖刑也照样难捱,少则二十杖,多则四十杖。然后发配充军服劳役,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法,不过流放毕竟是给了罪犯一种生的机会,是统治者罪犯在利用的一种,可以说是比死刑要仁慈的一种刑罚。发配到边远主要就是服劳役,服务边疆官兵,其次是被编入军队。

沙漠之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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