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唐代李昉太平御览

  ○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鍰。(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鍰。鍰,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后世谓之墨土民也。)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刑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民皆随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及壮,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黵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郑玄曰:攘,窃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珮之。天下定,出以为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丑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孔安国曰:刖足曰剕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周政膑作刖也。)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队。"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正人,遂为非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馛神,君尾馛尊矣,故人宁过不煞。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支而己,是好生恶煞,叛盗背死,是好煞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万,生数亦如之。若此十载,生各数万。断支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

  又曰:刘颂上书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曼,日积不己,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远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己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己刑残,不为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及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太平御览》
太平御览《太平御览》是宋代著名的类书,为北宋李昉、李穆、徐铉等学者奉敕编纂,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成书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十月。《太平御览》采以群书类集之,凡分五十五部五百五十门而编为千卷,所以初名为《太平总类》;书成之后,宋太宗日览三卷,一岁而读周,所以又更名为《太平御览》。全书以天、地、人、事、物为序,分成五十五部,可谓包罗古今万象。书中共引用古书一千多种,保存了大量宋以前的文献资料,但其中十之七八已经亡佚,更使本书显得弥足珍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太平御览》热门篇章

【李昉】简介

  李昉生于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年)。其父李超,曾在后晋担任工部郎中、集贤殿直学士,他的伯父右资善大夫李沼没有儿子,就把李昉过继到自己膝下。李昉早年以荫补任太庙斋郎,选授为太子校书。


  后汉乾佑(948年—950年)年间,李昉登进士第,授职秘书郎。经宰相冯道引荐,与吕端一同任直弘文馆,后改任右拾遗、集贤修撰。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李昉随宰相李谷出征淮南,担任记室。李昉掌管军中章奏,世宗览奏后,喜爱其文才,等到看了他写的《相国寺文英院集》,更加喜欢李昉的诗,称赞他说:“朕知道这个人已经很久了。”李昉因病请求先回朝,李谷看着他说:“你来日的官爵禄位应当像我一样。” 世宗率军回师后,擢升李昉为主客员外郎、知制诰、集贤殿直学士。


  显德四年(957年),加史馆修撰、判馆事。同年冬,世宗再次南征,李昉从征到高邮,适逢陶谷出使南唐,李昉在军中代理草拟诏书,被任命为屯田郎中、翰林学士。


  显德六年(959年)春,李昉遭逢母丧。同年,周恭帝继位,赐李昉金紫官服。


  北宋建立后,李昉加职中书舍人。


  建隆三年(962年),李昉被罢职为给事中。


  建隆四年(963年),朝廷平定荆湘地区,李昉受命祀祠南岳,就近担任衡州知州。


  乾德二年(964年),李昉被调回朝廷任职。陶谷诬告李昉替亲属谋求京畿令一职,太祖大怒,召吏部尚书张昭当面质问此事。张昭是名儒,性格耿直,在朝堂摘下自己的官帽,上前厉声说:“陶谷欺骗陛下。”太祖仍抱有疑意,将李昉外调任彰武军行军司马,住在延州以谋生度日。在三年内本应迁徙至内地,李昉不愿意。经宰相推荐,太祖在开宝二年(969年)将李昉召入朝,再次担任中书舍人。不久,任直学士院。


  开宝三年(970年),李昉奉命主持贡举。


  开宝五年(972年),李昉再次主持贡举。秋季,在大明殿参加宴会,太祖看见李昉坐次在翰林学士卢多逊之下,向宰相询问原因,宰相回答说:“卢多逊是学士,李昉只不过是个殿直罢了。”太祖于是任命李昉为翰林学士,让他坐在卢多逊的上位。


  李昉主持贡举时,他的乡人武济川预选。不久后,武济川在奏对太祖时失当,李昉受牵连被贬为太常少卿,不久改判国子监。


  开宝六年(973年)五月,李昉复任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同年冬,判吏部铨选。当时,宰相赵普被卢多逊排挤,卢多逊多次向太祖告发赵普的过错,太祖在其后询问李昉此事,李昉回答说:“臣的职责是草拟诏书,赵普的所作所为,不是臣能知道的。”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加李昉为户部侍郎,命他与扈蒙,李穆,宋白等同修《太祖实录》。


  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李昉随太宗出征北汉。宋军回师后,李昉因功获授工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承旨。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李昉改任文明殿学士。当时宰相赵普、宋琪任职已久,朝廷寻找能接替他们任职的人,李昉于宿旧大臣中最为突出,于是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同年十一月,赵普出镇武胜军,李昉与宋琪都被任命为平章事。不久,加监修国史,他建言恢复将时政记先进呈皇帝而后交付有关部门的惯例。


  雍熙元年(984年),朝廷举行郊祀,任命李昉为左仆射,李昉再三辞让,便加任中书侍郎。宋军北伐幽蓟地区无法取胜,朝廷派使者分赴河南、河东,征发百姓参军,每八个壮丁中抽取一人为兵。李昉等相继对太宗说:“近来分派使者征发河南、河东四十多郡的百姓作为边境守备,是不得已的举措啊。但是河南的百姓一贯从事农业,不知战事,一旦征集起来,必然会导致动乱,如果百姓因此啸聚山林作乱,朝廷还必须剪除消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河北的土地既被戎人(契丹)所困扰,河南百姓又作乱于民间,况且到了春季,此举妨碍农业耕作。陛下如果认为诏令已颁布,难以反悔,就应当再派使臣,严加戒令,所到之处少征发百姓,如果百姓情绪不安,就应该延缓此事,密令使者见机行事,才能免除后患。”太宗表示赞许,并采纳了李昉的意见。


  端拱元年(988年),百姓翟马周击登闻鼓上告,讼称李昉官居宰相,在北方有战争的时候,不作边备,只知赋诗宴乐。举行籍田礼完毕后,太宗立即召贾黄中草拟诏令,贬李昉为右仆射,并严加谴责。贾黄中说:“仆射,是百官的表率和上级,实为宰相之任,现在李昉从工部尚书而迁任此职,不是黜贬斥责。如果说文昌政务简少,以均劳逸为借口,较为得体。”太宗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恰遇契丹犯边,太宗令文武群臣各自进献防御策略,李昉援引汉、唐先例,坚持认为应委屈己方与敌修好,停止战争、休养百姓,此建议为当时舆论所称许。
淳化二年(991年),李昉以右仆射之职兼任中书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再次拜相。


  淳化三年(992年)夏,天下发旱灾、蝗灾,又遇雨灾。当时李昉与张齐贤、贾黄中、李沆同为宰相,他们都以执政无能为由,上表请罪,太宗未加以怪罪。


  淳化四年(993年),李昉因为家中连遭不幸,请求解除宰相职任,太宗不允,并派张齐贤等宣谕圣旨,李昉才又上朝处理政事。数月后,李昉被罢为右仆射。之前,太宗召翰林学士张洎起草诏令,任命李昉为左仆射,将其罢相。张洎说:“李昉官居治理政务的重任,却阴阳不调,不能决意引退,让他位处百官师长之任,怎么能表示陛下劝勉之意呢?”太宗览奏后,便下令贬斥李昉,让他只任右仆射。


  淳化五年(994年),李昉年届七十,以特进、司空之职致仕归居,如遇朝会宴饮,令他居宰相班次之中,太宗每年对他的赏赐愈发厚重。


  至道元年(995年)正月十五,太宗在乾元楼观灯,召来李昉,命他坐在身边,把自己杯中的酒倒给李昉,并亲自拿水果点心赐给李昉。太宗看见京师繁华,手指前面的街坊小巷及官府衙门,命近臣开拓为通衢长廊,于是谈论道:“后晋、后汉君臣昏暗、相互猜疑,枉屈陷害善良,当时百姓民不聊生,即使想准备宴席,哪里顾得上呢?”李昉说:“后晋、后汉的事情,臣都经历过,哪里能与圣朝同日而语呢?像现在这样天下清平,人民富康,都是陛下恭勤政事所致啊。”太宗说:“勤政忧民,是帝王常事。朕不是因为繁华而高兴,而是因为百姓安居乐业而高兴啊。”于是对侍臣们说:“李昉奉事朕,两次进入中书省,从未做过伤人害物之事,今日应当如此享受,可以算作是善人君子啊。”


  至道二年(996年),李昉陪同太宗祭祀南郊,礼毕入贺,因为拜舞仆倒在地,被台吏扶着离开。李昉在卧疾数日后去世,享年七十二岁。获赠司徒,谥号“文正”。葬于今河北省饶阳县南12公里五公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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