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唐代李昉太平御览

  ○叙刑上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朴则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於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无有干我正,言顺耳。)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刑期于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懋哉。"(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於无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作《吕刑》。吕刑,(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错,处也。遂,行也。)平心而应之,和然后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后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后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听,设狱也。)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无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於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侀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僣而刑不滥赏。僣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僣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簵。"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櫜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后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后,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馛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馛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顗上书言:"今立春之后,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太平御览》
太平御览《太平御览》是宋代著名的类书,为北宋李昉、李穆、徐铉等学者奉敕编纂,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成书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十月。《太平御览》采以群书类集之,凡分五十五部五百五十门而编为千卷,所以初名为《太平总类》;书成之后,宋太宗日览三卷,一岁而读周,所以又更名为《太平御览》。全书以天、地、人、事、物为序,分成五十五部,可谓包罗古今万象。书中共引用古书一千多种,保存了大量宋以前的文献资料,但其中十之七八已经亡佚,更使本书显得弥足珍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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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昉】简介

  李昉生于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年)。其父李超,曾在后晋担任工部郎中、集贤殿直学士,他的伯父右资善大夫李沼没有儿子,就把李昉过继到自己膝下。李昉早年以荫补任太庙斋郎,选授为太子校书。


  后汉乾佑(948年—950年)年间,李昉登进士第,授职秘书郎。经宰相冯道引荐,与吕端一同任直弘文馆,后改任右拾遗、集贤修撰。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李昉随宰相李谷出征淮南,担任记室。李昉掌管军中章奏,世宗览奏后,喜爱其文才,等到看了他写的《相国寺文英院集》,更加喜欢李昉的诗,称赞他说:“朕知道这个人已经很久了。”李昉因病请求先回朝,李谷看着他说:“你来日的官爵禄位应当像我一样。” 世宗率军回师后,擢升李昉为主客员外郎、知制诰、集贤殿直学士。


  显德四年(957年),加史馆修撰、判馆事。同年冬,世宗再次南征,李昉从征到高邮,适逢陶谷出使南唐,李昉在军中代理草拟诏书,被任命为屯田郎中、翰林学士。


  显德六年(959年)春,李昉遭逢母丧。同年,周恭帝继位,赐李昉金紫官服。


  北宋建立后,李昉加职中书舍人。


  建隆三年(962年),李昉被罢职为给事中。


  建隆四年(963年),朝廷平定荆湘地区,李昉受命祀祠南岳,就近担任衡州知州。


  乾德二年(964年),李昉被调回朝廷任职。陶谷诬告李昉替亲属谋求京畿令一职,太祖大怒,召吏部尚书张昭当面质问此事。张昭是名儒,性格耿直,在朝堂摘下自己的官帽,上前厉声说:“陶谷欺骗陛下。”太祖仍抱有疑意,将李昉外调任彰武军行军司马,住在延州以谋生度日。在三年内本应迁徙至内地,李昉不愿意。经宰相推荐,太祖在开宝二年(969年)将李昉召入朝,再次担任中书舍人。不久,任直学士院。


  开宝三年(970年),李昉奉命主持贡举。


  开宝五年(972年),李昉再次主持贡举。秋季,在大明殿参加宴会,太祖看见李昉坐次在翰林学士卢多逊之下,向宰相询问原因,宰相回答说:“卢多逊是学士,李昉只不过是个殿直罢了。”太祖于是任命李昉为翰林学士,让他坐在卢多逊的上位。


  李昉主持贡举时,他的乡人武济川预选。不久后,武济川在奏对太祖时失当,李昉受牵连被贬为太常少卿,不久改判国子监。


  开宝六年(973年)五月,李昉复任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同年冬,判吏部铨选。当时,宰相赵普被卢多逊排挤,卢多逊多次向太祖告发赵普的过错,太祖在其后询问李昉此事,李昉回答说:“臣的职责是草拟诏书,赵普的所作所为,不是臣能知道的。”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加李昉为户部侍郎,命他与扈蒙,李穆,宋白等同修《太祖实录》。


  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李昉随太宗出征北汉。宋军回师后,李昉因功获授工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承旨。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李昉改任文明殿学士。当时宰相赵普、宋琪任职已久,朝廷寻找能接替他们任职的人,李昉于宿旧大臣中最为突出,于是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同年十一月,赵普出镇武胜军,李昉与宋琪都被任命为平章事。不久,加监修国史,他建言恢复将时政记先进呈皇帝而后交付有关部门的惯例。


  雍熙元年(984年),朝廷举行郊祀,任命李昉为左仆射,李昉再三辞让,便加任中书侍郎。宋军北伐幽蓟地区无法取胜,朝廷派使者分赴河南、河东,征发百姓参军,每八个壮丁中抽取一人为兵。李昉等相继对太宗说:“近来分派使者征发河南、河东四十多郡的百姓作为边境守备,是不得已的举措啊。但是河南的百姓一贯从事农业,不知战事,一旦征集起来,必然会导致动乱,如果百姓因此啸聚山林作乱,朝廷还必须剪除消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河北的土地既被戎人(契丹)所困扰,河南百姓又作乱于民间,况且到了春季,此举妨碍农业耕作。陛下如果认为诏令已颁布,难以反悔,就应当再派使臣,严加戒令,所到之处少征发百姓,如果百姓情绪不安,就应该延缓此事,密令使者见机行事,才能免除后患。”太宗表示赞许,并采纳了李昉的意见。


  端拱元年(988年),百姓翟马周击登闻鼓上告,讼称李昉官居宰相,在北方有战争的时候,不作边备,只知赋诗宴乐。举行籍田礼完毕后,太宗立即召贾黄中草拟诏令,贬李昉为右仆射,并严加谴责。贾黄中说:“仆射,是百官的表率和上级,实为宰相之任,现在李昉从工部尚书而迁任此职,不是黜贬斥责。如果说文昌政务简少,以均劳逸为借口,较为得体。”太宗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恰遇契丹犯边,太宗令文武群臣各自进献防御策略,李昉援引汉、唐先例,坚持认为应委屈己方与敌修好,停止战争、休养百姓,此建议为当时舆论所称许。
淳化二年(991年),李昉以右仆射之职兼任中书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再次拜相。


  淳化三年(992年)夏,天下发旱灾、蝗灾,又遇雨灾。当时李昉与张齐贤、贾黄中、李沆同为宰相,他们都以执政无能为由,上表请罪,太宗未加以怪罪。


  淳化四年(993年),李昉因为家中连遭不幸,请求解除宰相职任,太宗不允,并派张齐贤等宣谕圣旨,李昉才又上朝处理政事。数月后,李昉被罢为右仆射。之前,太宗召翰林学士张洎起草诏令,任命李昉为左仆射,将其罢相。张洎说:“李昉官居治理政务的重任,却阴阳不调,不能决意引退,让他位处百官师长之任,怎么能表示陛下劝勉之意呢?”太宗览奏后,便下令贬斥李昉,让他只任右仆射。


  淳化五年(994年),李昉年届七十,以特进、司空之职致仕归居,如遇朝会宴饮,令他居宰相班次之中,太宗每年对他的赏赐愈发厚重。


  至道元年(995年)正月十五,太宗在乾元楼观灯,召来李昉,命他坐在身边,把自己杯中的酒倒给李昉,并亲自拿水果点心赐给李昉。太宗看见京师繁华,手指前面的街坊小巷及官府衙门,命近臣开拓为通衢长廊,于是谈论道:“后晋、后汉君臣昏暗、相互猜疑,枉屈陷害善良,当时百姓民不聊生,即使想准备宴席,哪里顾得上呢?”李昉说:“后晋、后汉的事情,臣都经历过,哪里能与圣朝同日而语呢?像现在这样天下清平,人民富康,都是陛下恭勤政事所致啊。”太宗说:“勤政忧民,是帝王常事。朕不是因为繁华而高兴,而是因为百姓安居乐业而高兴啊。”于是对侍臣们说:“李昉奉事朕,两次进入中书省,从未做过伤人害物之事,今日应当如此享受,可以算作是善人君子啊。”


  至道二年(996年),李昉陪同太宗祭祀南郊,礼毕入贺,因为拜舞仆倒在地,被台吏扶着离开。李昉在卧疾数日后去世,享年七十二岁。获赠司徒,谥号“文正”。葬于今河北省饶阳县南12公里五公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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