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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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也就是出轨,在现代顶多离婚了事,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但在古代通奸是大罪,一旦被发现,可以说是生不如死。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通奸最为人所不齿,人们经常会用“奸夫淫妇”,来形容这类道德败坏、有违纲常的人。
历史上对通奸的惩罚最早可追溯但殷商时期,《尚书》里曾记载:“男女不是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是一旦发现奸情,男的会被没收“作案工具”,这群人或许就是太监的祖师爷。
女的也被处以幽闭刑,就是用木锤击打女性腹部,直至其子宫脱落,从此再也无法过性生活,等于也是没收了“工具”。
到了唐宋时期,律法对通奸者处罚略有区分,没涉及刑事案件,一般去衣受杖及流放。
不过去衣受杖并非去衣打屁股了事,衙门一般会广贴告示,及通知罪犯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到受刑之日一起过来观刑。男的倒还好,女的基本也就没法活了。
不过如果涉及刑事案,那可就是生不如死了。比如《水浒传》中,潘金莲谋害亲夫,毒杀了武大郎,潘金莲还算“幸运”被武松手刃了,但同谋王婆可就惨了。
按大宋律法,通奸致命案,涉案女性要被判骑木驴外加凌迟处死。
王婆被宣判后,被衙役架上木驴,木驴上的圆柱体可是让人痛彻心扉。为了防止王婆挣扎,还得往她大腿上钉上大铁钉,固定在木驴上。
而后鸣锣开道、游街示众,边走衙役会拿藤条抽打其臀部与前胸,尽可能地羞辱王婆。游街流程走完后,再拉到菜市场处于凌迟之刑。
如果对衙门判罚不满意,古代律法也允许受害方动用私刑,即便出现命案,官府也会从轻处理。一般“奸夫”可能就用石头或刀处置了。
而女性多半会浸猪笼,浸猪笼会分两种情况:一、放在水中浸泡数日以示惩罚,而后被赶回娘家。二、直接沉塘而亡。
其实就算第一种情况,基本活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浸猪笼时也会邀请左邻右舍,及女方亲戚朋友观刑。在这种情况下,娘家大概也就没法再回去了。
总之,在古代犯了通奸罪,那就是生不如死,毫无人道可言。而今社会进步了,“通奸”换成“出轨”了,貌似没啥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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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出人命赌出贼”,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通奸都是最为人深恶痛绝的一件事,更是被认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但在古代,这一罪行针对的却是女性同胞们!
通奸罪在每个朝代的惩罚不尽相同,就算在同一朝代,针对不同的人也是不尽相同,那么今天就趁着题主的这个问题,像素和大家聊一聊古代“通奸”的那些事!
通奸这是一个令人“愉悦”且“无比刺激”的一个“游戏”,因为通奸者双方需要巨大极大的勇气来挑战道德的底线,没有足够的勇气又怎么敢挑战这一被世人所唾弃,伤风败俗,零容忍的行为。就算到了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允许通奸,而且还有不少国家会对通奸者施以死刑,其中不乏有石刑、绞刑、蛇刑等。
下面我们来说我国古代是如何处罚这些犯“通奸罪”的。在秦汉时期都是“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那个时候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只要犯了通奸都会被处死,而且不只是官府会管通奸的事,同时还允许民间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而且秦朝还是比较开明的,如果是男人和别的女人通奸,妻子可以杀之,杀了白杀,无罪。
到了唐宋时期,朝廷对待通奸者有了一定的宽容。“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说不用再像之前一样被处死可,也不允许民间私刑,对待通奸者无论男女各判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判两年,可以说这是历朝历代最轻的处罚了。
到了元朝,“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元朝虽有“兄死弟及、父终子继”的习俗,但在对待通奸这件事情上则没有任何的容忍度。允许将通奸男女直接杀死而无罪,至于没有当场杀死的,则会被剥光衣服游街示众,然后斩首。
到了明清时期,因为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在对待通奸者这件事情上,可以说较元朝有过之而无不及。“浸猪笼”、“骑木驴”、“幽闭”、“针刑”等等刑法数之不尽,只是这些都是针对女性的。同时也允许民间对通奸男女处于私刑而无罪。
总得来说,在对待这件事情上,明、清处罚最严,秦、汉、元次之,可以直接处死通奸者,唐风俗开放,所以对待通奸罪处罚较轻,宋受李唐影响,与对文人风流者开放,对待这件事处罚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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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和奸”,其含义和特征明显区别与“强奸罪”。“和奸罪”的核心体现就在于“和”或“通”字,什么意思呢?简单点来说就是,只要男女双方自愿想通为奸,那么就是“通奸”,这有别于违背女性意愿的强迫奸淫罪。
那么既然有所差别,在处理的时候也必然是不一样的,更多地还是关注其伦理道德的违背与法律的触犯,当然,更多的还是道德伦理方面的违背。不过也正是由于“通奸”这一行为综合触犯着更为复杂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法人伦禁忌等,所以在审办的时候,往往有增加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综合性。
那么问题来了,古代女子若与别的男子通奸,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按照《尚书》里面的记载,若犯下此罪者,男子将会被处以宫刑,女子则将被“幽闭”。唐宋时期,犯了和奸罪的男女,将会被流放,其严酷程度也仅次于死刑。这里我们注意一点,除了唐宋两朝之外,其他朝代在对待和奸罪的时候,是允许使用私刑的,其中“浸猪笼”就是一个典型的私刑例子。清朝在对待通奸罪的时候,其处罚程度相对来说还是要轻很多,但是也要分不同的形式。
如果只是一般的通奸,且男女双方自愿,而被人撞破奸情,并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么所受到的处罚多半是来自本夫及其亲属的指责,严重一点的则会被殴打。但至于在公堂上会不会受到别的处罚,则还要看公堂大人对此是如何审判。不过总的来说,这一情况受到严重处罚的几率很小,但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么事情就很严重了。此外,在审理通奸案件中,还会考量通奸男女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只要女性已经过门,即便还是童养媳,但此时名分也算是定下来了,所以这也不算。但如果没有过门,就要被杖责九十。
如果是近亲通奸者,如果造成亲属死亡,那么罪责就要严重很多了。
如果通奸同宗无服亲或无服亲之妻律处杖一百,例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通奸(内外)缌麻以上亲或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或同母异父姊妹律即处杖一百,徒三年,且不因女性无出嫁降服治罪。如果是姊妹或母之姊妹等更近的亲属女性,律干内乱,那么按照清朝律法,就得被定处以绞刑。其实总的来说,古代通奸罪的审判还是极其复杂的,因为所要考虑的面太广,所需要的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三言两语还是难以说清楚的,我们也只能讲一个大概!

拥有你、真幸福
古代的礼法向来是讲究“男女之大防”,对于“性犯罪”这一块可以说是拿捏的死死的。
因为这个罪不仅仅会破坏整体的风气,还有违人伦道德,说到底就是不被允许的。
古代一词较为宽泛,为了明确一些,就拿清朝来讲。
影视剧中的浸猪笼
清朝中的通奸刑罚定罪范围《大清律例》估计都不陌生,这是一部清朝较为正统的法典,里面将通奸称为“奸罪”,分为:
1.和奸:有夫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
2.刁奸:诱奸
3.强奸:强行发生关系
这三类就是奸罪的所有包含,奸罪是属于重罪,并且清朝对其定案的要求及其苛刻,必须要男女在通奸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否则片面之词就会被判定为无罪。
清朝对于奸罪是抱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了猜测性以及报复性,就像现代法律的“疑罪从无”原则,所以只有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
平民女子与其他平民通奸假如被当场抓获并且定罪,通常来说是直接受到杖刑的。
上述就是清朝刑罚对于杖刑的规定,并且除去刑事责任意外,通奸女子是要承担很沉重的代价。
和奸是因为直接损害了男方的权威以及利益,所以丈夫有权力对女子的惩戒,包括了决定女子是否扫地出门,甚至严重的将其嫁卖他人亦不得反抗。
羞辱的杖刑
军民阶级军民阶级相对来说比平民阶级高一层,是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所以法律中对于军民通奸刑罚更加的重。
可以从上面看出来,清朝对于军民的权力保护更为彻底,相对平民来说,刑罚重的不是一点半点,在加重杖刑的同时,还有着羞辱的意味,毕竟枷号是及其沉重的。
枷号
贵族阶级贵族阶级,因为涉及到了最顶尖的那一挫人,所以往往处理此类事件更加毫不留情,基本都是非死即伤。
“绞监候”一般简称“绞候”,说的简单一些就是“绞刑”的缓行,在处以刑罚之前都必须在监狱之中度过,等待秋后审查,再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贵族阶层大多数为世家大族,通奸不仅仅只是危害男方,更严重的血脉的纯正性以及家族的整体名誉,所以清朝对于贵族阶层的处最为重,这也是为了维护贵族阶层内部的秩序。
绞刑
不同等阶级通奸并不局限于阶级内部才会,很大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到不同阶级。
针对不同阶级,清朝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1.女子与地位低于自己的人通奸,就要加重其刑罚。
2.女子与地位高于自己的人通奸,则可以少量减免刑罚。
这是因为女子与高于自己地位人通奸,很可能是男方有少量迫使或者引诱的结果,所以对于女方能够少量的减刑。
例:贱民与贵族通婚。
即奴仆和雇工跟贵族的妻子通奸,这种情况下两个人最少都是绞刑,要不就是斩立决。
女方身为贵族阶层,自甘堕落,在清朝是为礼法所不容的,所以这个刑罚会显得极其的重。
贵族男性与婢女或者下人通奸,这种情况只会处罚贵族男性,一般是杖刑。
婢女或者下人是要无条件服从主人的,通奸很大的可能是形势所迫,或者是另外原因,所以不用承担刑罚。
结语:
浸猪笼一般来说是民间的做法,影视剧之中看的最多的也是浸猪笼,但官方的做法一般不是如此,浸猪笼是各村各乡存在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之一。
古代女性的地位一般都不高,所以一旦有通奸被举报或者抓获,基本不会上报官府,会由村民自行决定,所以民间浸猪笼较为常见。

蒙奇奇
如今男女平等,在地位平等的同时,不乏出现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出轨之事频发,当然现在没有刑罚去处罚那些出轨之人,出轨之人只要不触犯法律,人们只会在道德上谴责他们。
很多人也许在面临自己心爱之人的背叛,心爱之人与别人通奸之时,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而受到了处罚,心中难免有怨气。在心有怨气的同时,会联想到古代,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么惩罚她们的?
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及其低下的,如今是男女平等,古代女子常年受到妇德的约束,她们一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缺少必要的生存技能,只能仰仗于男子生活或者生存。如此之下,男子占据了社会的主导,慢慢的男子三妻四妾也是正常之事。
在人伦道德之下,作为古代女子必须要遵守三纲五常,后来受到了理学文化的影响,人们把贞节看的尤为重要。古代女子要保持婚前的童贞,婚后的妇贞,丈夫死后的从一之贞,不但如此,还会用严厉的刑罚来处罚失贞的女子,让女子遵守男权社会男子所制定的规则。
古代女子犯了通奸罪是怎惩罚她们呢?其实通奸之罪并不是只处罚女子,男子也要受到处罚,我们不能进入这个误区,男女犯通奸罪之后,男女皆罚。
通奸罪最早出现在《尚书》之中,在古代通奸罪是指男女不是以义交者称之为合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通奸之意,《尚书》之中说道,其刑宫,也就是犯了合奸之罪要实行宫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收作案工具。
秦朝一直奉行依法治国,对待通奸之罪处罚较为严厉,秦朝法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就是男女如果像种猪一样和人通奸,被人发现后将通奸男女处死,杀人者无罪。到了唐宋时期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男女犯了通奸之罪,判刑一年半,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则是两年。
元朝的法律也是雷同,男女犯通奸之罪,被人发现后将通奸男女处死也是无过,一般都是采用剥光衣服游街,然后要受杖刑。明清朝基本上继承元朝的律法,对待男女通奸也是及其严厉,对于出家之人通奸更为严厉,出家之人那怕言语轻薄也要受到杖刑二十的刑罚。
一般在古代女子犯了通奸之罪,在朝堂之上基本上是脱去衣物当众受型,势必会引来一大批围观者,多数人会无地自容,羞愧之下而轻生。
除了王朝法律上对通奸男女的处罚外,一般也会有私刑的存在,可是这些私刑基本上是处罚犯通奸之罪的女子,比如幽闭、浸猪笼、骑木驴等等。
幽闭就是用木棍击打女子腹部,然后用工具堵住其户,让女子失去交合的能力。
浸猪笼想必大家都会有所耳闻,就是将通奸男女关入猪笼之中沉入江河,轻者浸泡一段时间作为处罚,重则直接处死。
骑木驴也是处罚通奸之女子常用的刑罚,把通奸女子捆绑,将其下体对准以木而制的木驴之上,强行刺入通奸女子的下体,一般女子都会惨死在木驴之上。
当然还有其他私刑,各种刑罚反正对通奸女子不管心理还是身体上,都是极大的惩处,对众人加以震慑。
由于各种刑罚的存在,古代很少有通奸之事的发生,刑罚主要是震慑作用,还是古代人比较看重名节,让很多男女不屑做出通奸之事。
如今男女平等,人们把所谓的名节抛之脑后,出轨之事频发,让很多人为之恼怒,人们思想开放的同时却把名节抛去,不知道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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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尽管通奸行为被纳入律法的历史比较悠久,但对于作为行为主体的通奸者来说,男性所要遭受的惩罚显然要比女性轻一些。
女性通奸者除了承受官方的刑罚之外,还要遭受包括宗法在内的一些私刑处罚。但不论是官方刑罚还是私刑,对女性人犯的羞辱都是难免的,如去衣受杖。
各朝律法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最早的通奸刑罚被记载于春秋时期的《尚书》中,处理方法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大意是说通奸者将要被处以宫刑,宫刑的量刑仅次于死刑。
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相当严厉。用来惩处女性的宫刑被称为“幽闭”,这种刑罚始于奴隶社会初期,是专为女性通奸者而设的刑罚。
实施方法是用木槌击打女性胸腹,使子宫在外力作用下脱垂,从而失去生育功能。这对古代女性来说,比失去生命还要残忍,被幽闭者基本上如行尸走肉。
到了秦汉时期,通奸罪的量刑依然很重。秦代规定丈夫若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生男女关系,就可以将其杀死,且杀人者是无罪的,私刑已经可用于通奸罪。
汉代的律法有所缓和,男性通奸者要去修城,女性通奸者要去舂米。如果男性通奸者是官员身份,是要被处宫刑的。汉律将强奸和居丧奸两罪纳入通奸罪。
在守孝期间与人通奸,会被处以极刑。到了唐代,通奸罪成了十恶不赦之罪。但在处罚上相较前朝要轻得多,男性各判一年半,有丈夫的女性则要判两年。
元朝时,通奸罪重新允许使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所谓的“奸夫淫妇”。官方的处罚是杖八十七,女性由此开始是要“去衣受刑”。
女性去衣的目的,就是要以示羞辱。明朝的通奸罪沿用元律,同样允许丈夫捉奸,且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没有丈夫的女性杖八十,有丈夫者则要杖九十。
清朝的通奸罪完全沿袭了明律,对于诱奸的女性,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对于抛弃丈夫而与他人通奸的女性,则可以被丈夫转卖给除奸夫之外的任何人。
下面我们看一下官方对通奸女性“去衣受刑”的过程。犯了通奸罪的女性,要当众裸体受杖刑。女性人犯除了肉体上的剧痛外,还要承受着精神上的羞辱。
通常情况下,胥吏都会接受贿赂,让女犯达到最大限度的羞辱。有的女犯在未升堂行刑之前,就被脱光了衣服。还有一些在行刑完毕后,仍不让其穿裤子。
还有一种更过分的行为,就是清代有将受刑女性的鞋子脱下给路人传看的现象。当时的女性都是裹小脚,小脚和鞋从不外露,被视为女性最为私密的物件。
鞋子随意被脱去传看,是对当时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多通奸女性难以忍受凌辱,是当场碰壁而死。相比这些官刑,民间的私刑在处罚女性通奸者更严厉。
民间私刑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民间惩处通奸女性的刑罚,最为出名的就是“浸猪笼”和“骑木驴”。这两种刑罚都是可轻可重,轻者则会保全女犯的性命,重者是直至女性通奸者死亡。
“浸猪笼”刑罚:
浸猪笼是古代乡村中惩处女性通奸者的一种刑罚,通常由族长或村长来裁决。这属于古代的一种私刑,就是把女奸者放进猪笼,用绳子吊起来泡在河水中。
罪行轻的人,头部会露出水面,通常是浸够多长时间即可。如果是罪行重的人,头部会被没入水中,直至淹死。大部分女通奸者,都会被丈夫活活的淹死。
“骑木驴”刑罚:
据说骑木驴宋元明清时期的一种钉住犯人手脚的刑法,后来被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性身上,广泛存在于民间野史与小说之中,被人传为十大酷刑之一。
传说中的骑木驴是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杆,然后将女性通奸者架起坐在木杆上游街,让女性身体遭受摧残,女犯随着木杆的运动直至气绝身亡。
在女犯骑木驴游街时,会有人敲锣打鼓开道,有时还会用带刺的荆条抽打女犯后背,迫使其高声大喊:“淫妇某氏,于何年何月何日犯淫,莫如妾身之下场!”
综上,通奸罪自古以来都是被人唾弃的行为,这从古代刑罚的量刑上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律法中废除了“通奸罪”,将通奸行为归类到道德范畴来约束。

FredaChow
通奸不管在我国的古代,还是在国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为犯罪,统治阶级对此项败坏世风的犯罪给予严处,而且相比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
拿破仑画像
在国外,如法国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就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之两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怒。
美国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与未婚男通奸的,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与未婚女通奸的,男子犯通奸罪。
而在我国古代,通奸历来被视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早在秦朝,便已经对通奸有极刑惩处的条款: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史记-始皇本纪在秦朝的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也就是说明可公可私,但结果大多是杀之。
到了汉朝,延续了秦朝法律的严苛,通奸必杀,只不过到了汉文帝的时候,对于通奸的惩处除了杀头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对身体有重大伤害的刑罚,如宫刑,但这不管对男女来说,估计比死刑还难受。
影视剧中的唐太宗
不过到了大唐朝对于通奸的惩处好像宽松了很多,没有之前的砍头、宫刑等这么严厉,而是: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宋朝延续了唐朝的办法。
而到了元朝以后,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强化民风教化,加强了对通奸罪的管理,对通奸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刑罚。但这个过程明天带有严惩女性,轻处男性的特点,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惩罚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许采用死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而且可以“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挨打的时候,要剥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奸罪方面基本延续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奸外,还可以当场杀人无罪。而对于通奸的处罚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脱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于之前一直在东北白山黑水之间的游牧民族,当清朝统一全国后,他们基本上延续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体制,这当中也包括法律。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基本上延续了元、明两朝的做法,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对通奸的人惩处也是和明朝一样,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对于那些动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猪笼等等。

Lucky_ma
不同朝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都有所不同。
这里金兔就来简单聊聊吧。
先秦时期:当时各诸侯国公卿大夫的私通现象较为普遍,而为了杜绝此现象,各诸侯国就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惩治通奸者。
如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规定:“夫有二妻者则诛,妻有外夫者则宫。”
在先秦时期,犯通奸罪的女性,一般都会受阉割之苦,性命虽保,但却生不如死。
秦汉时期:汉承秦制,所以汉朝和秦朝的许多制度都存在相似之处,其中就包括了通奸罪的惩治规定。秦律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秦汉时期如果发现女性通奸,丈夫可将其杀掉。
唐朝时期:因为思想开放,所以对于女性通奸的惩治也略有松动,如唐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和唐朝类似,都是直接关押几年。
元朝:元朝是外族,一开始对通奸是比较仁慈的,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准许丈夫捉奸后当场杀死两人,而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也可将其送到官府。
元代法律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也就是通奸的女性将被官府处以杖刑。
古代女性受杖刑时,都要褪去全身衣物,这对当时的女性而言可是一个巨大的羞辱。最关键的是,一下子打八十大板,女性能存活下来的几率微乎其微,所以说,元朝律法对于通奸罪的惩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明清时期:明清的惩罚和元朝一样,只是略有细分,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私通方面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上面属于官府的惩罚。在古代,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都是零容忍,因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基本都允许民间动用私刑来惩罚通奸者。
民间惩治通奸罪的私刑比较多,例如:
骑木驴:在木驴背上竖着一根一尺长的尖木桩,而所谓的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性按坐在木驴上。此时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其下体,有时候骑木驴还会和游街示众相结合使用,这时,伴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就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体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浸猪笼:首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性关入猪笼之中,再用绳索将其手脚吊起来,然后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情节较轻,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情节严重者则可能直接淹浸至死。
微安夏尔
看了大家的很多回答,说的无非都是打板子、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这些都是常规操作而已。今天讲一个是《聊斋志异》中收录的一个故事,名叫犬奸,也是讲了一个古代妇人通奸的故事,不过通奸的对象不是人,而是一只犬。
话说,青州有一个商人,常年在外经商,不能回家,留下妇人一人独守空房。商家中养了一只白犬,由于丈夫长年在外,不堪寂寞的妇人和这只犬干出了不可描述之事。时间久了,这只狗竟然似乎通了人性,一到晚上,就自己爬到妇人的床上来。
到了年终,在外经商的商人终于回来了,就在晚上准备和妇人云雨一番的时候,这只狗又向往常一样来了,准备上妇人的床,看到躺在床上的商人时,顿时兽性大发,竟然将商人给咬死了。邻居发现狗将商人咬死后,就报了官,官差来捉妇人,妇人起初还不承认。官差于是命人把狗牵过来,这狗一见妇人,就扑上去,撕咬着衣服,欲做交合之状,妇人无话可说,以谋杀亲夫的罪名被官差抓走。
在押解途中,有很多人围观看热闹,想看看这个离奇的案子。于是这两个官差动起了歪脑筋,一人牵着狗,一人牵着妇人,如果有人给了钱,就让妇人和狗做啪啪的事,每经过一个地方,都有上百人来观看,官差也因此赚足了银子,而押解到官府后,妇人和狗都遭到了酷刑--凌迟而死。
异史氏为之判曰: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mobao
答案:在最开始的秦朝,如果女子犯了通奸罪,往往会判处极刑。什么是极刑呢?也就是嘎嘣脆的意思。而从唐朝开始犯了通奸罪之后,可能对她们的处罚就没有这么严重了,但也绝对不是一般女子能够承担得起的。
事件回顾我们先来看看,如果在秦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女子和其他人通奸了,那么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任何手段将这个女子处死。
没有看错,这里指的每一个人不一定是官员,也不一定是衙役,但凡是个路见不平的正义人,先把我们的正义人打个引号,都有权利去做这样的事情。
而汉朝的时候,因为他们沿袭了对应的秦朝法律,所以对于这一块也没有做出太大的改变,尽管汉武帝一直想着改变这条处罚和规定,但是努力了半天也是劳而无功。
伴随着时间轮转,一直到了唐朝,唐朝就相对而言比较开放的,这一点与唐朝的民族特性有着很大关系。这个时候的女子一旦和别人好上了,那么只会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当然,如果运气不好,判个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的也是有可能的。
同样的道理对于宋朝而言相差也不大,因为宋朝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状态。
接下来就是重头戏了,分别是元朝,清朝和明朝。
在元朝的时候,如果女子和一个男子发生了关系,而这个时候恰巧被女子的丈夫发现可以当场处决。除此之外还可以动用一些私下的手段,比如未经官府的允许,就对这个女子采取某些惩罚。
而到了明朝就不会处决了,只是打八十棍子。
但是请注意,这个打八十棍往往是脱光了才打的,而且一般人绝对承受不了八十棍的,一般打着打着你就死了。
没错,这就是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古代的时候对于女子通奸所进行的惩罚还是非常严重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作祟。
当然这一点没有办法做一个小型延伸,毕竟这个话题本身也非常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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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女人在古代如果犯了罪,可以说将面临着生不如死的局面。
而如果在众多罪行中拿出来对比一下,最不该犯的罪可能就是通奸了,如果是其他罪行,可能官府或者舆论通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女子自行了断,来个痛快,但若是犯了通奸罪,她们面临的刑法绝对让她们后悔来世上。
首先是在受审阶段,如果案情坐实,那么和犯了其他罪的女子一样,要被当众褪去衣服打板子,这种刑法先不说打的重不重,关键是在女子贞操为第一坚守的古代,犯罪的女人一般在行刑后就当众碰死以全名节了。
但到了通奸罪的女人是不允许自行了断的,受刑后,她们就要进入下一个环节:入狱。
封建王朝向来对女子入狱这事情持谨慎态度,对于一般犯罪的女子,是不允许随意判入狱的,但有两种罪必须入狱,一种是死罪,另一种便是通奸罪。
一般犯了通奸罪的女人都是有几分姿色的,这可就便宜了监狱里的男性狱卒。虽然说看护女犯的有叫做“官媒婆”的女性狱卒,但这类人不但不会保护女犯,甚至还做起了皮肉买卖,成了迫害女犯的帮凶。
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就这样沦为了狱卒们的性奴,常常一天要受到多人的凌辱和奸淫,直到有一天生命结束,才算是真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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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礼教的教化下,自秦汉之后的中国便秉承了儒家严格的伦理观,家庭中的女人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家主特殊的财产,而这种类似物权所属关系造就了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那么女性的出轨便会承受社会最大的压力与律法上最严重的惩罚,今天就来谈谈我国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之后,都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历史,自然衍生出一整套的礼仪制度,用以限制人的行为。对于通奸一事的惩罚规定,最早记录在《尚书》中:“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假如男女发生不正常的特殊关系,都要处以宫刑,男人太监,女人则“幽闭”。
历朝历代对通奸罪的处罚规定秦汉时期规定更为细致。据《史记》记载,秦皇律对通奸是深恶痛绝的,“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也就是说,通奸之罪可以不用上报官府,民间自行处置,甚至自行杀掉也没有任何罪过。汉承秦制,对于通奸一事也是“犯奸必杀”,从汉文帝时期,除了杀人的斩刑以外,又把《尚书》中记载的宫刑也用在了通奸犯身上,更加强化了惩罚力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多出才子佳人,这个时期的文化获得了空前发展,男女大防比起秦汉稍有松懈,但通奸之罪还是杀头大罪,比如著名的花痴公主司马道福看对男人,首先“和离”,才能继续与其他男子交往,否则就是大罪,连皇家之人况且如此,可见此时的通奸罪仍然属于“大逆”之罪,是不可饶恕的。北朝就不说了,五胡什么德行大家都知道。
隋唐五代时期。隋朝杨坚定鼎天下,打压士族,召开科举,全盘对儒家学说吸收,所以对通奸者还是一句“通奸必杀”。但到了唐朝,这个局面改变了,《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合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可见,到了唐朝通奸者们的好日子算是来了,犯罪成本的降低,使得唐朝风气糜烂,被后世人称为“脏唐”。
宋元明清时期。在这个阶段,由于程朱理学的兴盛,女子三从四德被强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女性在社会地位更加低下,通奸之罪又回到起点,变为一项逆罪,如果通奸没害命,往往不会要人性命,“去衣受刑”、“杖刑”等成为主流。但民间私刑可以动用,而且“杀之无罪”,说明通奸之妇不受法律保护的。
女性受到的刑罚既然古代大多数时期,通奸之罪的犯人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言下之意民间会有多种处置方法,来对这些犯通奸罪的人进行处置,对于女性而言,刑罚更是多种多样,甚至某些刑罚被官府后来采用。
木驴之刑。骑木驴是一种很残忍的刑罚,它是建立在“去衣受刑”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刑罚。其原理是在木驴背上安装一根尖木桩,犯妇受刑时便插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木桩也会随之上下活动,最后结局往往都是子宫、肠子破裂失血而死,这种刑罚惨不忍睹,但又是通奸之罪最常用的一种刑罚。
封阴之刑。顾名思义,就是把犯妇的阴部用猪血泡过的金丝线缝合起来,使其不能正常进行性X活动。还有一种说法是,使用所谓的铁制“贞操带”将妇人下体封住,用锁锁死后将钥匙丢弃,起到一种惩罚作用。
幽闭之刑。幽闭之刑原本是皇宫内传出的一种女性宫刑,后来被民间效仿,用以惩罚通奸女性。也就是用特制的锤子捶打犯妇的腹部,直至子宫脱落,使其终身再无生育能力和性X能力,使用此法大多将犯妇活活打成大出血而亡,这也是一种灭绝人性的残忍刑罚。
浸猪笼之刑。这是清朝及民国多用此私刑处罚通奸之罪的犯人。其原理就是把犯人装入猪笼中,放到水里淹浸,通常会把犯人淹死为止。这种刑罚在现代影视剧中多有出现。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地区有“火刑”、“针刑”、“悬吊”、“烙印”、“徒刑”、“刑舂”、“杖责”等等刑罚,但比起上面的几种刑罚来,可是下场会好很多。
结语对于我国古代的文明体系中而言,通奸行为始终因伤风败俗、违背伦理等入大罪,可见在古代道德观念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堪与法律相提并论,甚至有时要重于法律。到了新时代后,世界范围内把通奸行为都归结在道德范畴中,所以法律对其的约束性越来越小,现如今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来对通奸这种行为进行否定,从这一点来看不知道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文明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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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古代通奸者,很容易想起潘金莲和西门庆。
潘金莲作为通奸罪中的女主角,下场真真是惨极了的——被她的小叔子武松给剖腹掏心,当场了结。《水浒传》中对潘金莲的死,如是记载:
“潘金莲…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
场面太血腥,不忍直视。
《水浒传》描绘的时代乃是北宋末年,彼时,通奸罪的当事人又该当何论呢?根据当时的刑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双方不论男女,监禁一年半;如果女方已经结婚、且老公还在,那么就要监禁两年。
换言之,潘金莲如果没毒杀武大郎,顶多也就是关两年。
不过,像潘金莲这种不仅和野男人通奸、还把自己老公给毒死的女人,根本就轮不到对簿公堂。因为,在古代,除了国法之外,还有一种法,叫家法族规;这种家法族规形成的根源,则是束缚女人的三纲五常。
有了家法,自然也就有了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措施。
国法是针对除了皇帝之外的所有人的法,所以要更理性,要给臣民留一条后路;家法则不然,一帮眼里容不得沙子的大老爷们儿,看见自己族里的女人被外人给啥了,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像潘金莲这种女人,估计是要被浸猪笼了。
什么是浸猪笼?
这是古代装猪的笼子,大概有4-5岁小孩那么高。
所谓浸猪笼,就是将通奸的男女塞进两个笼子里,然后绑上石块儿,浸入河里淹死。当然了,在浸猪笼之前,通奸的女人还要遭受一番羞辱——比如说,把衣服扒光四仰八叉地架起来游街。
换言之,杀死她之前,得先让看客过足了眼瘾。
其他朝代,如果女人犯了通奸罪,又该如何处置呢?
在先秦时期,如果有男女耐不住寂寞红杏出墙被抓,不论男女,一律处死;汉朝对这方面管的稍松了一些,被抓的话,男女都会被阉掉;魏晋南北朝虽然动荡不安,对于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往往也会阉之了事。
到了开放的隋唐以后,这种事情见怪不怪,处罚自然也就轻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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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有国家法律压束。女规都得很,当人家媳妇有七拙之条,只要犯其中之一,夫家可一纸许书没商量。在家闺女有三从四德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一德嫁鸡隨鸡;二德:一女不得二夫;三;不得谋杀亲夫:四:夫死不得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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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大概来说,秦汉、元、明、清处罚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但李唐因皇室的胡人血统,比较开放,所以处罚较轻,宋朝受李唐影响,也较轻。
但是对于和尚、道士与妇女通奸的,各朝代处罚都相同严厉。即使是在唐代,对通奸罪治罪比较轻,和尚通奸也是死罪一条。
古代通奸罪的惩罚方式有各朝代的处罚法令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罪行中比较特殊,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可以对其实施刑罚。
通奸罪的起源及各朝代的刑罚通奸罪最早出现在《尚书》,据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就是说要没收男女犯罪的“工具”,即宫刑,宫刑起源殷商,完善于秦汉,它除了肉体上的疼痛外,更多的是耻辱。
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流放一年半,有夫之妇则流放两年。可以看出唐宋对通奸罪处罚的确比较轻。
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对犯通奸罪的犯人的具体刑罚方法:一、幽闭(宫刑)
一种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还有一种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杖刑
妇女犯了通奸罪,要在公堂上脱去裤子,当众裸体受杖。这种处罚往往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的围观,让女人无地自容,羞愤难当,往往会轻生。
四、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五、游街示众
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改装囚车,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
六、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受木驴之刑的女犯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七、站刑
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上面是主要的通奸罪的刑罚,还有一些专门的阴刑就是破坏女性阴道,摧残女性下体,让女性无法性生活。各种各样的,如藤条抽阴户,火烧阴户,冲下水道,拉大绳,老鼠钻洞等,就不多说了,具体含义自行理解吧。
古代的一些西方国家对通奸罪的处罚古代西方国家同样也有通奸罪的处罚,就说一些代表性的西方国家,毕竟西方国家太多了。在穆斯林国家,通奸罪的处罚最为严厉。女方死刑,男方切除生殖器是常见的一种。在古埃及,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会把她的鼻子割掉。
而古罗马的处罚更是奇特,通奸的女性第一次被抓住被判吃屎,第二次抓住则要扒皮。朝鲜私通的妇女,要在她的脸上盖上烙印,古印度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犯罪男女都要被火烧去阳具。
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行被废除。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要用一时之快,换来一世不安。通奸者不但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