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如题,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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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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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非常低,很多时候都被当作是男性的附庸,正所谓三纲五常,自从战国时期,这样的理论出现一直到近现代才改变,甚至宋朝时期因为理学的壮大,女性权力进一步被缩小。



这一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女性社会权益被剥夺,人为给她们套上无数的枷锁,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一整套详细的社会道德标准,全部都是严苛要求女性的,这一些新建成的社会道德为了保证顺利推行,往往伴随着残酷的法令。

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一个法家学派,法家思想也深入人心,历朝历代都有朝廷颁布的法律法规,但是天高皇帝远,朝廷的法度具体到地方上就变成一纸空文,社会原则和朝廷的法度有时候即使背道而驰,也没有人管。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逐渐出现了专门针对女性的一系列酷刑,社会以道德为准则,这一系列的酷刑自然都是以女性违法社会通行道德为前提的,确切的说是犯事的女性违反了当时或者当地男人的道德准则,而后被楚以酷刑。

这一些酷刑名目繁杂,而且花样百出,继毁灭她的人格,又摧毁她的身体,主要有骑木驴、浸猪笼、断指、烙铁等,这几个都是针对行为不检点、被认为有伤风化,或者是放浪形骸,不遵从三从四德的女子。

骑木驴,这个应该知名度最高,因为电视剧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水浒传王婆最后就享受了骑木驴的刑罚,这个是罪有应得,但是其他的女的,被认为通奸,勾搭男人活着放浪之人都会有骑木驴的可能。



这个刑罚很残酷,受刑者一般生不如死,因为下体会被木棍捣烂,而后伤重而死,死的过程非常漫长,尤其有权有势的人的妻妾,因为偶尔多看一眼男子、抑或是自由恋爱、未婚有孕都会被施以骑木驴酷刑。

浸猪笼,这是对待偷情通奸之人的办法,剥光之后装入猪笼,然后扔进江河湖海之中,比起羞辱,这个在于告喻世人,这两个人猪狗不如,一般是乡村宗族内部私刑,既惩罚犯事的,又警戒其他人。



这个痛苦稍小,但是羞辱的是活人,被浸猪笼的人的家人也相当于被公开处刑,几乎可以断定一辈子都不能抬头,尤其熟人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但是家里出了这样的人只好任命。

断指,这个更加残忍,前两个是之间弄死,不管咋样,一了百了,但是这个断指是不能死,古代,女性从事的工作有限,男耕女织的分工还是比较明确,其他活如针线、洗衣之类的都需要手。



但是一旦被断指,这个女子基本上就是废人了,除了吃啥都干不了,这种处罚比当场杀了还残忍,一般是官府中对女性犯人的办法。

烙铁,这个几乎是古代监牢标配,用来严刑逼供的好工具,对于那一些犯事的女性,如果遇上草菅人命的官员,往往大刑伺候,基本上烙铁是必有的工具,使用地方也是三点一线,脸上、胸部和裆部。



一个女人遭受这样的刑罚,不死也基本活不成了,有时候,有的女性会同时遭遇两三种酷刑,最后直至被折磨致死。

钢锁无敌

钢锁无敌

一般来说,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首先肯定罪不至死,而且处罚本身并不严重,但处罚主要针对的其实并不是身体本身,而是通过摧残身体来羞辱女性的人格和尊严,这种羞辱感是会令女性生不如死的。

不过,纵观中国历史,对女性通奸罪的量刑程度,是有一个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的,即由重到轻再到重。



从秦汉到唐朝,对女性通奸的处罚非常重,而且单一,就是死刑。但进入唐朝,由于风气比较开放,所以对于女性通奸罪的量刑就轻了很多。

唐律疏议》规定,男女有通奸行为,双方都会获有期徒刑加劳役一年半,如果女方已经结婚,就要再加半年,服刑两年。虽然仍然很严重,但比起秦汉以来,至少不用死了。

宋朝继承了唐朝对于通奸罪的处罚,也是未婚一年半,已婚两年。但宋朝的司法制度比较人性化,比如实行了折杖法,即把其他刑罚折算成臀杖或脊杖,也就是打屁股或打脊背。具体来说,在宋朝,女性因通奸致徒刑一年半,就可申请将其折算成十五杖脊杖。再有,宋朝对于女性通奸的控告权,主要掌握在女性的丈夫手中,只要丈夫不肯告官,其他人即便出头告官,官方也不受理。



但是进入明清时期,由于程朱理学的影响,社会风气趋向保守,故对于女性通奸的处罚又开始陡然加重。

明清时期,唐宋以来的脊杖法虽得到继承,但杖刑数目很大,女子未婚杖责八十,已婚杖责九十,很有可能被直接打死。而且打的时候还要脱去女子衣物,甚至要接受群众的围观、挑逗和唾骂,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得很多受刑女性虽未被打死,但深感羞辱,没脸再继续生活下去,只好选择自杀。

还有就是鼓励私刑,即把司法权部分下移到宗族手中。尤其对女性通奸这种案件,明清官方是鼓励宗族自行处理的,由此也衍生出很多针对女性通奸罪的家法族规,比如挨刺刷、浸猪笼、骑木驴、活埋、沉潭等。

这些家法族规一般都是以摧毁女性的人格尊严为目的,所以一般在行刑时都要在祠堂公开集会,而且基本都要脱去女性所有衣物,令其公开遭受男权社会的羞辱。



在今天,整个社会男女平权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通奸都是一种遭到道德谴责的错误行为。但从法律层面,通奸并不触犯刑法,更不允许任何人动用私刑惩罚通奸者。虽然也有不少人对社会风气表示过担忧,但总得来看,这是时代的进步。

爱的布道歌

爱的布道歌

在古代,通奸不叫通奸,叫和奸。用最早记载通奸这一罪名的《尚书》中所说,通奸就是指“男女不以义交者”。

古人对于犯通奸罪的男人和女人都有惩罚,分为公刑和私刑,公刑是指写进国家法典条例中惩罚方法,是一种公开的、张扬的解决方式。而私刑更像一种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民间社会百姓约定俗成的一种对于失德之人的处置手段,相对于公开行刑而言,私刑更私密,更被广大百姓所使用。

从先秦时期通奸罪有记载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都是十分严厉的。

据最早记载通奸罪的《尚书》所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的男女是要处以宫刑的,什么是宫刑?就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破坏人体的生殖机能,这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争夺更多的人口土地都纷纷进行变法,当时的强国魏国就是由李悝主持变法,李悝是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重典治乱世,李悝的主张是通过刑罚来惩戒,对于通奸罪的规定是“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这一刑罚是非常重的,男人娶两个妻子就要被诛杀,女人有两个丈夫就要被执行宫刑。

秦朝时,依旧是以法治国,另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深受秦始皇的重用,秦始皇也非常推崇利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秦朝的法律同样十分严苛,对于犯通奸罪的人是处以极刑的,而且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可以不告而杀的,也就是说私刑也是合法的。

汉唐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刑罚相对而言要轻许多,据汉杂律记载,汉朝时的人们如果与别人的妻子通奸,那么男人就会发配去修长城,女人就要去舂米。而唐朝时,通奸的男女则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一年,如果通奸的女人有丈夫的话再加半年。

唐朝关于通奸罪徒刑的刑罚到了宋朝又变了,宋朝时推行“折杖法”,也就是把“苔、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换成臀杖或者脊杖。例如唐朝对于有丈夫的通奸女子罚徒刑一年半,在宋朝就可以折换成十五杖脊杖,也就是打脊背十五大板,而且宋朝对于通奸的女人,由该女人的丈夫决定告不告官,如果这名丈夫不愿意告官的话,其他人也不能勉强。

元明清时,朝廷的刑罚又开始加重,对于通奸罪的刑罚通通都是重罚。元朝时,犯通奸罪的女人受刑时是要“去衣受刑”的,这对于那时候的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屈辱的事情。而明朝时对于通奸的男女的杖刑从宋朝的十多杖上升到了八十杖到九十杖,这一顿板子打下去,非死即伤,清朝也是袭用元明的刑罚,允许捉奸,允许私刑,甚至当场杀死通奸的男女也无罪。

对于通奸罪的处理,每个朝代的刑罚都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汉唐盛世时,民风相对开放,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相对而言较轻,秦朝包括先秦时期,通奸罪的还是较重的。而随着宋朝时,程朱理学思想的逐渐建立,女性的地位一再贬低,关于通奸罪这种大不耻的行为的刑罚又开始慢慢加重起来。

虽然古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有着由重到轻,从轻到重的历程,但古人一直都认为通奸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嫖娼只是道德问题。而现代社会嫖娼是属于违法的,出轨通奸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人们更多的只是在道德层面唾弃一番。

对于这种现象,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吧。

废墟

废墟

什么叫“通奸罪”,在古代就是与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发生性关系。在古代,通奸罪是一名罪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当代社会也没有通奸罪了,小三和二奶的现象也很普遍,只是属于“道德谴责”一个范畴之内。

古代社会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男尊女卑的观点使得古代官府对通奸行为是坚决打击的。通奸,就是“奸夫淫妇”,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惩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

如上古时候《尚书》中就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不以义交”,就是通奸,“刑宫”就是对男人和女人的隐私地方施加刑法,这都是生不如死。

各个朝代对通奸的惩罚

秦朝时候,通奸又叫做“私通”,就是施加极刑,在法律上也规定捉奸者如果不告官的,可以杀掉。简单来说,对通奸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奸夫淫妇人人都可以诛之,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如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载: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即公猪),杀之无罪。”

大概意思就是,男女之间都都应该守贞洁。当女子发现丈夫出外私通,可以杀掉他也是无罪。在这里没有说老婆如何。但其实丈夫和另外一家女子偷情,两个人都应该判处死刑,可以处以私刑。

当刘邦建立西汉初期,也是“汉承秦制”,延续秦朝时候的法律,对奸夫淫妇也是可以用私刑杀之。但是,在汉文帝刘恒登基之后,以孝治天下。之后,他也有了仁慈之心,想着别杀奸夫淫妇了,就阉割吧。其实这一种也是很残酷的刑罚,不如一刀砍死比较快。

唐朝时候,唐高祖李渊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统,少数民族的血统使得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性生活也比较自由。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由于唐朝官僚贵族的性开放,社会中下层百姓也是性开放,通奸事情也是社会的风气,小三、二奶都是见怪不怪。如《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就是唐代诗人元慎和表妹的偷情。戏剧里把偷情的情境描绘得美轮美奂,现在看来都是一种出轨的行为。其实,元慎不是痴情的种,是一个渣男。

由于社会风气对通奸是很默认,所以唐朝法律对通奸罪的规定也比较宽松。如唐朝法律规定:“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就是通奸者只判一年半,有夫就判两年,之后放出来之后,依然恢复自由之身。

宋朝时候的赵匡胤,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他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奸夫淫妇也是享受唐朝一样的福利待遇,有了私情也没必要去死或者遭受“宫刑”。可以看到,凡是富裕的朝代,对通奸就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在元朝时候,由于是外族人统治,对通奸都是采取仁慈的态度。之后,受到中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捉奸,并且对奸夫淫妇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诉官府,然后施加私刑。当丈夫不想把出轨的妻子给杀死,可以把奸夫淫妇送到官府里,然后对不忠诚的妻子施加惩罚。惩罚的措施,一般都是脱下衣服打屁股,但规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否则会出人命。

在明朝时候,朱元璋对“私通”上继续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制度,不过对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细致地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在清朝时候,清军入关之后,允许社会民间抓奸,然后可以把奸夫淫妇当场处死,与元朝的明朝法律规定是差不多的。在清朝增加了“诱奸”,又叫做“刁奸”。根据清朝法律规定,对诱奸的杖打一百下,也就是比通奸多打了十下”

民国时候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对通奸罪做了明文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

对惩罚通奸的私刑措施

受着儒家思想的“从一而终”思想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也是一种不能容忍和严加制止的,并且可以用“骑木驴”、“侵猪笼”两种私刑做惩罚。

“侵猪笼”,就是把犯人放在猪笼里面,投放到河里,任其淹死。古代南方经常用这个方法处罚奸夫淫妇。“猪笼”原来是用来运输猪的工具,后来也是一种施加私刑的刑具。当族长或者长辈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奸,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然后把偷情男女都放在猪笼里。罪行轻的就在河里浸泡半天,罪行比较重就是把他们直接淹死。族长有决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权。

骑木驴,是一种非常痛苦的私刑。之后,在刑场上淫妇就被砍头处死。

打屁股,就是把淫妇的裤子脱去,露出屁股,当着众人的面施加杖刑,这也是一种非常侮辱性的惩罚措施,对妇女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所以,打屁股的痛强过肉体上的痛,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而是受不了心灵上侮辱,回家就自杀死了。

古代国外对通奸罪的惩罚

中东的穆斯林国家信仰伊斯兰教,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一旦发现有奸夫淫妇,女方处以死刑,男方就施加宫刑。

在古代埃及,如果一个女人犯下了通奸罪,就要把鼻子割掉。古罗马的处罚更具有创意,通奸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之后被判吃粪便的刑法。第二次抓住,就是被扒皮。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地位高级的女子偷情,就要用火把阳具烧去。之后,高阶级的女人,也要施加相应的火刑。

在朝鲜对不贞洁的妇女,就要在脸上刺上烙印。

本文笔者是历史文化爱好者,渴望与喜欢历史文化的朋友探讨问题,在写作道路上共同成长共同进步,请点“关注”。

Summer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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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奸,从古到今,都是为世人厌恶。通奸双方,在偷偷摸摸中感受刺激和兴奋。而另一边,他们的伴侣若得知此事,便会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由此做出情绪化的行为,影响社会。因此,对于通奸者,中国古代就认为是犯罪,而且必须进行惩治。

那么,如果犯了通奸罪,古代会怎么样惩罚呢?对于通奸女子,又有哪些专门的刑罚呢?

从古到今,官方对通奸的处罚:有重到轻,再有轻到重,最后再有重到轻

(潘金莲和西门庆剧照)

通奸,古代称为“和奸”。

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是春秋时期对通奸男女的刑罚,直接宫刑,这不多说了,大家都懂得,“宫刑”和死的差距实在不大。

从中国大一统的秦朝开始,刑罚开始加重。

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啥意思?就是说,通奸这事,如果现场被捉奸,可以直接杀死,杀人者无罪。可以先杀人,再报官。这虽然属于私刑,但是合法。

也就是说,通奸罪,那必须是死刑。估计,秦始皇对通奸者恨得要命,毕竟他妈赵太后和嫪毐等人的通奸,让秦始皇太窝心。

汉朝初期,继续沿用秦时的“通奸处罚”,只是到了汉文帝时,缓和了处罚,实行了春秋战国的旧制,对通奸双方实施宫刑。不过,宫刑堪比死刑。

唐朝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轻了一些,关键是唐朝比较开放,从皇室到民间都是如此。如果继续那严厉的通奸处置办法,估计皇室里就有一大波人要被砍头或者被宫刑。

按唐律:“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这意思再明显不过了,通奸双方,蹲监狱一年半,有伴侣的,蹲监狱两年。

这个刑罚不算重,所以,唐朝的风气非常开放。

宋朝,基本和唐朝的处置办法差不多。但是到了元朝,情况变了,对于“通奸”加重处理。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这说明,被戴了绿帽子的男人,一旦捉奸在床,直接杀了奸夫淫妇就可以,不用担心蹲监狱,杀了也白杀。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动手。

另外,还有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并且还规定,女人要“去衣受刑”。

意思是说,如果绿帽男没有现场捉奸,或者现场捉奸没处理,交到了官府,那官府处理“通奸犯”的方式,主要是打屁股,以示羞辱。而女人,必须脱掉衣服再受刑,也就是说,女人除了要品尝身体的痛苦,还要品尝被羞辱的痛苦。

不要觉得“杖八十七”是轻刑,那是可以打死人的,一般身体弱的男人,还有大多数女人,都会被打死。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继续元朝对通奸罪的处理方法。现场捉奸,本夫可直接杀死通奸双方,这见于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而对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看出来了吗,老朱支持现场杀死通奸双方,如果交到官府,打屁股各八十七,有老公的女人,多打三下,而且女人还是要脱光受刑。这和元朝几乎一样,总之,就是往死里打,打不死算命大。

大清朝,和明朝几乎一样,允许捉奸现场杀人,对于通奸犯,官府主要还是打屁股,这见于:《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通奸处理和明朝相同,有夫的杖九十,单身八十七。

到了民国,在1911年,通奸双方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928年,通奸双方处以二年以下徒刑,1936年,处以一年左右的徒刑。

目前,通奸罪已废除,只属于道德范畴了,仅有的“非法同居”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只是不保护双方的财产利益罢了。

现在,有很多的人大代表呼吁,把“通奸罪”重新纳入法律条款,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说的很有道理,目前的社会乱象中,通奸者甚多,和通奸成本太低有很大的关系。

以上说的,主要就是官府对于通奸双方的处罚办法,那么,有哪些对于通奸女子的私刑呢?

中国古代对于通奸女子的残酷处理

中国古代,多是父系社会,大多倡导男尊女卑,对于通奸者,对女方的处理往往比男方更严重,下面我么就来看几种厉害的刑罚。

一、幽闭(啄刑)

这种刑罚,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有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幽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私道,无法房事,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这刑罚看起来很猛,一说掉下来的是产道前壁,一说是骨头,到底是什么呢?从解剖学来说,没有依据。应该是,骨头打坏打变形了,再也不能做夫妻之事了。

这刑罚太恐怖了,一般来说,这刑罚一上,人基本废了,离鬼门关只有一寸之遥。没有惊天运气,活过来不容易。

不过,这是私刑,官家一般不会用。

(幽闭之刑)

二、浸猪笼

这个刑罚是将当事女子装到猪笼里侵入水中。

如果只是和别人调情撩骚,那么就只是浸泡身体而已,给予呼吸,目的是增加该女子的恐惧,感受长时间被浸水的痛苦。

如果和别人的奸情已经确认,那浸猪笼就不简单了,当事人被装入猪笼中,浸入水中,沉河而死。

一般情况下,浸猪笼这种做法,在边远山区采用比较多,一般是在族长的主持下,全村人一起观望,有点杀鸡儆猴的意思。这种刑罚在古代的南方,确实是存在的。

这是绝对的私刑,一般官府也不干涉。

三、骑木驴

这个刑罚非常残忍,据《狄公案》第三十回说,酷刑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户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阴道穿入,送刑场处死气绝。

还有一种说法,是让女子骑在木驴上,有车拉着木驴行走,木驴中部的木棍上下活动,女子下体被木驴中部的木棍来回刺痛,在晃晃悠悠中血流不止,很多时候,女子还要大喊:"淫妇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驴游街示众,警示众人,莫如妾身之下场!"

一圈游街下来,通奸女子,命也快差不多了。

但是,这种刑罚,更多出现在小说中。按晚清小说冷眼观的作者王浚卿认为,这种酷刑并不真正存在,而是源自清中叶小说倭袍传 。

此话很有道理,看起来,关于骑木驴的描述绘声绘色,而详实的史料记载是缺乏的。但是,空穴不来风,无风不起浪,通过一些旧物件,可以说明,可能这刑罚真的小范围存在过,毕竟,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木驴刑具之一)

通奸一时爽,发现一生痛。

还是希望所有的烟火男女们,如果要开始下一段,那就先结束这一段,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风的呢喃

风的呢喃

导读: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古代中国,也称之为“和奸”。

作为从古至今犯罪类型中最为常见、最为古老的一种,通奸虽然为非暴力犯罪,但因为社会影响恶劣、极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恶性事件发生,再加上其严重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备受封建统治阶层重视。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虽为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但备受儒家文化影响,被传统汉文化所同化的满族统治阶层对于“通奸”罪行也延续了前朝历代的重视程度,并制定了更为详尽、严苛的法律惩治制度。

鉴于清朝律法的系统和完善,我们就以清朝时期为例,探究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会得到何种惩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清朝时期对于“通奸”罪犯的惩治中,女性受到的惩治远远重于男性,这是因为在清朝时期“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为妻纲”等传统伦理理念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奸妇的危害比奸夫大得多。

奸夫只是损害了妇女背后的那个男人的财产权。而家族里的女性与其他男子通奸,一方面会使一个家族蒙羞,沦为笑柄,另一方面,如果奸妇生下奸夫的儿子继承了家族,那不仅会污染家族的血脉,甚至会倾灭整个家族。对于父系家族而言,奸妇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

本文中,我们对于“通奸案”中的男性罪犯惩罚手段不予赘述,而仅对女性罪犯的惩罚手段予以说明。

01 对于奸妇的发卖权

对于奸妇,本夫是可以发卖的,但是本夫不能把奸妇卖给奸夫,否则奸夫、本夫还要被判杖刑八十,与和奸罪同罚。

也就是说,犯下通奸罪而且奸妇乃系有夫之妇的奸妇,其婆家有权将其出卖,但出卖对象不能是奸夫,而且获得银两必须上交官家。

02 对于奸妇的选择性法律保护

该项整治措施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奸妇受到二次性伤害的选择性法律保护

大清律例》规定:

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啥意思?

也就是说,如果奸妇在通奸过程中,被人发现了通奸罪性,而对其进行了强奸事实,清朝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且,对于奸妇的惩治也会从通奸改为更为严厉刁奸。

二是对于奸妇在惩治过程中的人权忽视

在对奸妇的惩治过程中,清朝律法有着三大惩治原则:

1、惟奸盗不孝,杖罪的决,余罪收赎。

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罪性中的奸妇,是不能按照“花钱赎买”的方式,免于处罚的!

2、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棍)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这里的“去衣”并非裸身,而是只穿着内衣内裤进行仗责或者另外处罚。但是,就算只剩下内衣内裤,对于清朝的女性而言,也是极大的屈辱和伤害。受刑之后,难以立世。

3、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也就是说,在奸妇被惩治以后,就会被规定予以“圈禁”的处理,相当于对待“瘟疫”的隔离。

03 对通奸纵容犯的严加惩处

我们举个例子予以说明,在《水浒传》中,为潘金莲和西门庆牵线搭桥,促成通奸罪行的王婆,就属于通奸纵容犯,也会根据通奸案请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04 对通奸案私下调解的严加惩处

私和奸事是指在奸情败露之后,第三人代为私下和解奸事,以期免于刑罚的行为。虽然相对于和奸行为的影响而言,私和奸事的行为又没有那么恶劣。但是,对于私和奸事的人,根据行为人罪行减二等进行处罚。

05 对奸妇的严苛惩治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对于通奸案中的奸妇,包含了“笞、杖、徒、流、死”等被称为“五刑”的常见手段,并且根据奸妇身份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身份的不同造成的不同惩治手段,主要以伦理观念、尊卑有别、社会地位高低等因素决定,例如

奴隶与家长的妾室和奸,均要被处以绞监候;家长与家里面下人的妻子和奸,仅仅只需要笞四十。对于身高较高、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法律保护的意识较为明显。

奸妇的身份地位越高,律例规定的处罚就越重;而反过来,奸夫的身份越高,规定的刑罚反而越轻。

大清律例·犯奸明确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刁奸”即为男性引诱女性到别处通奸,和现在的“开房”意思相近,也就是不在家中,而选择别处行苟且之事。按照清人的理解:“刁引出外,不畏认知,淫从尤甚,故更严其法”,这是对于伦理道德和良知的进一步践踏,故而惩治更为严厉。

另外,针对通奸案犯的身份不同,大清律例·犯奸中也有着明确规定:

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的决。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

当然这还只是最为基本的惩治,根据通奸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大清律例》的惩治规定更为严厉。

该种情况,基本有两种:

1、杀死奸夫或者谋杀亲夫

大清律例·人命规定:

本夫在奸所捉获正在私通的妻妾及奸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本夫无罪,不予追究。奸妇要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对于谋杀亲夫的奸妇和奸夫,一律以斩监侯处。

2、奸妇近亲属自杀

如果押妇的近亲属羞忿自尽的,奸夫奸妇也将受到处罚。

大清律例》规定:

妇女与人通奸,本夫与父母并未纵容,一经见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将奸妇拟绞监候,奸夫杖一百、徒三年。

和奸本来是男女两人间私密的情事,却因为在封建社会扰乱了正常的伦理秩序而被处以严酷的刑罚。清朝时期,在前朝历代刑律的基础上,予以了系统、全面的完善,很好的控制了通奸罪案的发生,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
彩云之北

彩云之北

不论古今,通奸都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行为。

相对于古代,如今的法律对通奸并不严苛;而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不健全,古人往往会将各种情绪倾泻在通奸者身上,更有甚者,使出很多私刑来惩罚他们。

比如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鞭笞等等。

这些私刑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受刑者必须公开受辱。

就拿浸猪笼来说,受刑者在受刑之前,施刑的人会广而告之在当地宣传;行刑当日,受刑者会被剥去衣服,然后装入一个笼子里,再将其抬到一个固定的河边,待围观者聚集的差不多时,公开其罪名,最后将其扔在河里,淹死。

浸猪笼的受刑者,往往是女性。

至于为什么会是女性,而不是通奸双方都受刑?如果男方家里有权有势,则很容易就逃过此劫;如果男方家穷困潦倒,估计会被围观的人们给打死;如果男方家庭状况一般,也会想尽办法将罪名降低。

古人对女性从道德上“三从四德”约束,更有“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犯了事儿之后,如果夫家不管,那就没人管了。

不过,通奸这种罪名,夫家就算心再大,也不会出面吧?

当然了,古代那么长,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通奸罪也有不同的规定。先秦时期,会将通奸双方处死;两汉,则直接没收作案工具(阉刑);隋唐以后,统治者对于通奸者虽不会处以极刑,也是难逃活罪。

比如说,宋朝法律这样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的双方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则要关押两年。

古代通奸者,最有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以至于这两个名字现在都成了奸夫淫妇的代名词。

作为通奸者里的女方,潘金莲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呢?

话说,潘金莲通奸西门庆被武大郎发现后,两人串通王婆将武大郎杀死。武大郎的兄弟武松自然不会甘休,开始调查武大郎的死因。查到最后,武松发现,原来凶手是嫂嫂潘金莲。

于是,武松便将潘金莲押到武大郎的灵前,将她杀死。潘金莲的死,《水浒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那妇人…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根据书中的描述,潘金莲被武松活活挖出了心肝五脏死去。

相对于浸猪笼、骑木驴等私刑,潘金莲并没有被拉出去游街示众,而是被武松直接来了个“痛快”的死法。

如果武松没有杀潘金莲,她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彼时,潘金莲在阳谷县,已经坐实了“淫妇”之名,整个阳谷县城,无人不知她和西门庆干的勾当。

西门庆是阳谷县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与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死武大郎,阳谷县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武松拿出证据替哥哥伸冤时,阳谷县令还是打马虎眼儿,明显就不想插手此事。

这样的潘金莲,即便武松没有对她施以私刑,若是西门庆玩腻了将她舍弃,她的人生依旧逃不过一个“生不如死”。

因为,潘金莲在遇到西门庆之前,即,她还是个良家女子时,当时的阳谷县就有这样的流言蜚语:

“这婆娘倒诸般好,为头的爱偷汉子。”

大概,恰是因为潘金莲的名声已经坏到了极点,武松才不屑于将其公开处刑吧。

图为古代惩罚通奸女性的刑具:断指夹

现如今,人们对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似乎只看作是一种饭后聊资了。比如说,前几年影视明星王某某的妻子马某,出轨了王某某的助理宋某,结果如何呢?

马某不过是背负了“马金莲”的骂名,王某某对其无可奈何。

sma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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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要明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女性无权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备受男性的约束进而沦为男性的附属品。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认为:女性必须恪守社会规范,以更好体现男性的尊贵。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们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礼聘制,但都具有强制性,她们只能服从。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古代“三纲” 的观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则认为 “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三纲”从此成为处理男女关系的最高典范,女性的足迹被囿于家庭之内。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料理家务、相夫教子,甚至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只能被动地从属、依附于男性。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男性就会孜孜不倦的娶妾。

女性婚后的艰难处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规定,作为妻子,如违反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按照这种规定将妻子逐出家门。“三不去”是对随意离婚的一种限制措施:“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 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与丈夫共同为公婆服丧三年的,不能休;曾与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无家可归没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绝对的被动状态和随意被践踏的地位。


其次,古代对女性的贞节有苛刻的要求。贞节观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后以及丈夫死后都 要“守贞”,就是说婚前要保持“童贞”,婚后要保持 “妇贞”,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要保持“从一之贞”。但对于男人就不一样了,对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续弦,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时还可以纳妾,如果妻子有怨言, 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贞节观严重禁锢着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

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况下都过的都像“奴隶”,如果犯了通奸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力度不太一样,但都不会很轻。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

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

幽闭:用木棍不断重击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坠落,堵塞牝户,使其失去交合能力。
浸猪笼:这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然后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古代女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轨率应该是比较低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都是男女平等了,多好啊!多幸福啊!

熊猫大王

熊猫大王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实这个问题不够严谨,因为古代是没有“通奸罪”这种罪名的,那时候的通奸行为被称为“和奸”。

从《尚书》开始就有关于和奸罪的记载,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惩罚是“宫刑”,即男人阉割,女人幽闭。

在后来的朝代中,和奸罪的处罚被不断完善和细化,普遍的处罚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时期对和奸罪的处罚比较缓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两个朝代,其他朝代对和奸罪都是允许使用私刑的。

关于古代通奸罪的私刑

由于通奸罪允许使用私刑,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奇葩的刑罚,比如浸猪笼,还有流传很广的骑木驴。

但我认为骑木驴这种刑法其实并不是用于惩罚出轨女子,而是一种普遍型的刑罚。根据正史资料的记载,骑木驴是押送犯人时的一种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会编》就记载了这么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赵野因为弃城逃跑,被抓获后被罚骑木驴。“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众已撮野跨木驴”。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到,骑木驴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这是一种酷刑。《水浒传》也记载了这种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莲与西门庆的王婆被抓获后判了剐刑,在押往刑场的路上“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就是这样被送到刑场的。

这段记载与《三朝北盟会编》一样,都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并不像流传的那般,用木驴来折磨妇女。

浸猪笼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发现也可以证实这一现象的存在。比如位于广东梅州的绿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考古专家就对这个深水潭进行过探索,发现潭底有十几个头骨遗骸,有些尸骸还被铁链包裹着。在绿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传说,这里是古代“浸猪笼”的地方。

结束语

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并没有将通奸罪纳入范围,而是将其列为道理范畴。

naomina

naomina

这个问题讨论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得分国内还国外,得分在哪个朝代,而且还得分公刑还是私刑。不同的情况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且有时候结果很逗逼,对了,还得分不同的对象。

华夏公刑

在华夏对这个罪名入公刑最早记载于秦代,秦朝的严刑峻法体现的淋漓尽致,男的管不住“腿”者杀!女的一样杀!而且在公法之外还允许见义勇为,你在路边看到此种不道德行为也可以直接上去杀!大抵是个人人得而诛之的局面。

到了汉朝情况稍微好了一点,但只针对男人,通常会采取没收作案工具的办法处理(宫刑),女的还是杀。不过汉代允许赎买,如果有钱的话,大抵还是能保住命的,所以这个只是看起来严厉而已。

到了唐朝事情开始起变化,大家都晓得唐朝人比较奔放,皇帝老子带头搞事情,相传李渊就是睡到人家隋炀帝行宫里才不得不起兵的。这要继续没收作案工具还了得?于是他们很机智的把这个罪名的刑罚改成流放,一般不超过两年。

宋、元基本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但我们知道蒙古同胞比较豪放,一般有仇当时就报,所以元朝法律贴心的给出了报仇套餐。丈夫捉奸可以当场杀人,但是审判之后再杀不行!而且可能是受理学影响,元朝中后期法律对女性通奸的惩罚加重了,开始打板子,且羞辱性的必须脱衣受杖。

明清两朝大体继承了元朝的刑罚,一般会一视同仁的打80-90板子,不过从明朝开始私刑的范围开始扩大化。法律虽然规定只有丈夫有权捉奸杀人,但通常真正执行的是家法私刑,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

华夏私刑

既然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那么女犯自然不可能一刀杀掉那么痛快,一帮无聊的人琢磨出来一堆千奇百怪的招数,大多充满羞辱和折磨的意味。受刑之人固然不好过,家里的孩子大多也再难抬头,这些私刑一般如下:

游街示众:一般会把受刑女子扒光绑在固定物上,由人抬着或者在畜力车走遍本城大街,女子脖子会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书女子罪名加姓名。随行的族丁手持铜锣开道,边敲边高喊某某于某月某日与人坐下伤风败俗丑事,街坊邻里当以为戒。

木驴:这个刑罚其实被民间给传走形了,它的原始结构没有很多人想的邪恶,就是把手脚用钉子砸在木架子上而已。说白了这也是一种游街的方式,只是更痛苦。另外也是为了防止受刑人自杀。

鞭笞:在游街过程中后边的族丁在前面敲锣报罪完毕后,会用鞭子抽打受刑女子,等敲锣报罪再次开始就停手,如此循环下去。一般围观群众往罪妇身上扔石头之类的东西多发生在此时,报罪的时候围观者会保持安静,大抵这也是种恶趣味的规矩吧。

浸猪笼:这个就不用说了,把人装进藤条边的猪笼里往水里一扔,干净利索。需要说的是浸猪笼不都是死刑,也有只是折辱的,就是把猪笼吊着扔进水里,把犯人的头露出来,过段时间在捞上来。一般浸猪笼的意思是说这个人猪狗不如,即使转世投胎也是畜生,这也是一种羞辱。

外国刑罚

国外那群古代逗逼的脑洞其实一点都不比华夏小,关于处刑方式他们没啥特别,但对于罪名危害性他们倒是很有想法。在中世纪的英国通奸是一种重罪,它等同于盗窃!是的!你没看错,那时候英国按盗窃罪判罚婚外恋。

即使到了1707年这种接近近代的时间,英国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还是按照这个思路判决,他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与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人是“财产侵害最高的人”。至于女人,说实话,比华夏强很多,除非宗教法律追究,否则没什么大事,大抵和那边贵族喜欢找情妇有关系。

不过那只是因为玩的浪没人追究而已,如果认真追究的话还是可以入罪的,比如杀妻狂魔亨利八世杀掉两个媳妇都用了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罪名。所以在那里犯这个罪名的女性可能啥事儿都没有,甚至给人生孩子了都没事,也可能被宗教法律直接整死,只能说看实力和运气决定。

和英国恩怨纠缠的法国就不一样了,他们玩的比英国浪,自然不敢把这罪名搞太大,通常也就是罚款了事,丈夫受不鸟就是找那人决斗,总之法官很忙,不参合那些扯淡事儿。到了19世纪拿破仑的刑法典才正式入罪,一般是两年以下监禁。

其他乱七八糟的国家就不说了,否则快200个国家够我写到明年的,通论是大部分国家古代通奸都是犯罪,只是惩罚力度不一样而已,就扯淡到这吧~

游离色

游离色

在古代如果一个女性犯了通奸罪,是没有一个人会同情她的。她也将面临灭顶之灾。那么到底是怎样的灭顶之灾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古代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有4种处罚方式。

第一种:骑木驴。

这是一种专门对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驴的背上有一个小木桩,会上下浮动,女性坐在上面,会让其痛不欲生。明末时期还有一种骑木驴,《二十四史演义》中这样描述,先将女性吊起来,然后在下方放一个木柱,再把女性放下来,让木柱从阴道直至口鼻穿出。极为残忍。


第二种:烙片。

烙片是对女性的一种羞辱,在烙片上方会有精美图案,而这个图案所代表的意思则是说这个女人有过通奸罪的案例。先将烙片烧到通红,滚烫,然后烙印在女人的身体上,肉会被直接烧熟,并留下烙印。

这种刑罚也是专门对付红杏出墙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图案的人,一生抬不起头。

第三种:浸猪笼。

这个是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将女人放在笼子中,然后浸入水里,轻者,露头,重者,没顶,并淹浸至死。


第四种: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它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


每个朝代都不同。

在最开始时期,也就是秦汉魏晋这段时期,对于通奸罪处罚是最严重的。就拿北魏来说,凡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被处死。当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奸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说,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放在别人家里传种的公猪,也被寓意为乱搞的男人。

如果这个男人乱搞,并且被杀了,那么杀人者是无罪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惩罚轻了一些,唐律中规定,通奸的男女需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话,就是两年。

FredaChow

FredaChow

通奸不管在我国的古代,还是在国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为犯罪,统治阶级对此项败坏世风的犯罪给予严处,而且相比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

拿破仑画像

在国外,如法国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就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之两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怒。

美国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与未婚男通奸的,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与未婚女通奸的,男子犯通奸罪。

而在我国古代,通奸历来被视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早在秦朝,便已经对通奸有极刑惩处的条款: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史记-始皇本纪

在秦朝的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也就是说明可公可私,但结果大多是杀之。

到了汉朝,延续了秦朝法律的严苛,通奸必杀,只不过到了汉文帝的时候,对于通奸的惩处除了杀头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对身体有重大伤害的刑罚,如宫刑,但这不管对男女来说,估计比死刑还难受。

影视剧中的唐太宗

不过到了大唐朝对于通奸的惩处好像宽松了很多,没有之前的砍头、宫刑等这么严厉,而是: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宋朝延续了唐朝的办法。

而到了元朝以后,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强化民风教化,加强了对通奸罪的管理,对通奸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刑罚。但这个过程明天带有严惩女性,轻处男性的特点,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惩罚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许采用死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而且可以“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挨打的时候,要剥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奸罪方面基本延续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奸外,还可以当场杀人无罪。而对于通奸的处罚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脱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于之前一直在东北白山黑水之间的游牧民族,当清朝统一全国后,他们基本上延续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体制,这当中也包括法律。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基本上延续了元、明两朝的做法,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对通奸的人惩处也是和明朝一样,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对于那些动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猪笼等等。

Lucky_ma

Lucky_ma

不同朝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都有所不同。

这里金兔就来简单聊聊吧。

先秦时期:当时各诸侯国公卿大夫的私通现象较为普遍,而为了杜绝此现象,各诸侯国就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惩治通奸者。

如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规定:“夫有二妻者则诛,妻有外夫者则宫。”

在先秦时期,犯通奸罪的女性,一般都会受阉割之苦,性命虽保,但却生不如死。

秦汉时期:汉承秦制,所以汉朝和秦朝的许多制度都存在相似之处,其中就包括了通奸罪的惩治规定。秦律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秦汉时期如果发现女性通奸,丈夫可将其杀掉。

唐朝时期:因为思想开放,所以对于女性通奸的惩治也略有松动,如唐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和唐朝类似,都是直接关押几年。

元朝:元朝是外族,一开始对通奸是比较仁慈的,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准许丈夫捉奸后当场杀死两人,而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也可将其送到官府。

元代法律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也就是通奸的女性将被官府处以杖刑。

古代女性受杖刑时,都要褪去全身衣物,这对当时的女性而言可是一个巨大的羞辱。最关键的是,一下子打八十大板,女性能存活下来的几率微乎其微,所以说,元朝律法对于通奸罪的惩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明清时期:明清的惩罚和元朝一样,只是略有细分,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私通方面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上面属于官府的惩罚。在古代,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都是零容忍,因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基本都允许民间动用私刑来惩罚通奸者。

民间惩治通奸罪的私刑比较多,例如:

骑木驴:在木驴背上竖着一根一尺长的尖木桩,而所谓的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性按坐在木驴上。此时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其下体,有时候骑木驴还会和游街示众相结合使用,这时,伴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就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体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浸猪笼:首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性关入猪笼之中,再用绳索将其手脚吊起来,然后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情节较轻,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情节严重者则可能直接淹浸至死。

微安夏尔

微安夏尔

看了大家的很多回答,说的无非都是打板子、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这些都是常规操作而已。今天讲一个是《聊斋志异》中收录的一个故事,名叫犬奸,也是讲了一个古代妇人通奸的故事,不过通奸的对象不是人,而是一只犬。

话说,青州有一个商人,常年在外经商,不能回家,留下妇人一人独守空房。商家中养了一只白犬,由于丈夫长年在外,不堪寂寞的妇人和这只犬干出了不可描述之事。时间久了,这只狗竟然似乎通了人性,一到晚上,就自己爬到妇人的床上来。

到了年终,在外经商的商人终于回来了,就在晚上准备和妇人云雨一番的时候,这只狗又向往常一样来了,准备上妇人的床,看到躺在床上的商人时,顿时兽性大发,竟然将商人给咬死了。邻居发现狗将商人咬死后,就报了官,官差来捉妇人,妇人起初还不承认。官差于是命人把狗牵过来,这狗一见妇人,就扑上去,撕咬着衣服,欲做交合之状,妇人无话可说,以谋杀亲夫的罪名被官差抓走。

在押解途中,有很多人围观看热闹,想看看这个离奇的案子。于是这两个官差动起了歪脑筋,一人牵着狗,一人牵着妇人,如果有人给了钱,就让妇人和狗做啪啪的事,每经过一个地方,都有上百人来观看,官差也因此赚足了银子,而押解到官府后,妇人和狗都遭到了酷刑--凌迟而死。

异史氏为之判曰: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薇笑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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