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作者:杨仁寿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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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内容简介

《法学方法论(第2版)》是一部系统总结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方法及其规律的力作。作者归纳了几种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并对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解释法律、进行妥当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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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周知,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之程序,至为繁杂,绝非短期间所能完成,因此,法律苟非“恶”至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对此“恶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俾能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盖此时法律”在外表上虽为“恶法”,在实质上则非为恶法也

换言之,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二种性质:其一,必须为法律”。如果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外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苟法律之恶的程度,已恶于“无法”,非运用法律阐释方法所能济事,不过徒具“法律”之形貌 而已,应认“恶法非法”,此际,在无设置违宪审查制度国家之法官不但应拒绝适用,且一般执法人员亦应拒绝执行,若犹昧着良知,忽视正义,遽予适用或执行,则适用或执行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이。

事实上,法官之主要工作,端在基于法律规定之一般性价值标准,对于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对于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其主要任务,在于目的实现领域,而非在于逻辑领域也。

质言之,法律之适用,乃系基于法律规范之一般性价值标准,对于具体的事实所作之价值评价。法官之任务,不在于逻辑领域自我陶醉,此不过是手段而已,而是在于法律的“目的实现”领域内来回逡巡,务期实现法律的目的。

法学方法论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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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仁寿

杨仁寿

杨仁寿,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大学毕业,1972年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毕业、历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长,“司法院”第三厅厅长、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板桥地方法院院长、高雄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曾兼任东吴大学教授,2012年退休。著有《法学方法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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