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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爱是永远的焦虑、担忧,是对被爱者的自由所抱的恐惧和期望(因为对方有可能不爱我,但又永远有可能爱我),是对对方的“真心”的永无止境的试探和对无望的爱的永怀希望的追求,是在无条件的奉献和自由的获取这两者之间的永恒的矛盾,是幸和不幸的不断交替和互渗:在幸福中埋藏着不幸的预感,在痛苦的间歇中才有片刻的销魂。 有人说,爱只有在想象中才能不灭。有人说,爱本身就是一种自欺欺人。他们道出的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真实:爱是一种表演,一种痛苦的表演;爱是一种艺术,一种创造爱、但永远无法臻于完善的艺术。
一切自由感都是人所不堪胜任的,正如哈姆雷特要尽力延宕自己下定决心的时机一样,人们只要有可能就要逃避自己的自由。“对于一个人来说,他认为最可怕的事情就是:选择、自由。”
只有沉默的权利才有可能使人的一切话语成为自由“表演”,成为真诚的目标迈进的脚印。沉默的权利比说真话的权利更重要
洛根丁骨子里不是不寻求人与人相通的机会,然而他太深刻、太真诚。他看出人们只有在表演和自欺中才能相通,他怀疑“自己骗自己是不是绝对必要的呢?”如果人与人相通要以牺牲他独立的个性为代价。他宁可独自一人留在地狱之中,因为与他人相处将是一个更糟的地狱,特别是当他人煞有介事、满腔热情、心怀廉价的善意和同情而凑到跟前来的时候。 安妮对洛根丁的拒斥感,正好是洛根丁对“自学者”的拒斥感在更深层次上的体现:不仅针对陌生入,而且针对自己最亲近的人,一个孤独者都必须坚决维护自己的孤独。
西方原子论式的唯我主义看似注重“私德”,其实倒更能维护“公德”;中国人要求每个人成为大公无私的“圣人”,推崇“修齐治平”,结果反倒以修身的私德吞并和包容了“平天下”的公德,整个社会的秩序都系于圣王或独夫的一念之间。西方在利己主义泛滥最烈的罗马帝国时代形成了相当严密的公民私法(罗马法),中国人在数千年大一统帝国的延续中却并未因前赴后继的忧国忧民之士而建立起完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即使在“天下平”的时代,每个个人、因而全体国民也都处于没有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侵害、被剥夺、被侮辱的状态。
真诚其实并不在于不会说谎,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意识到“这是说谎”。 不会说谎是愚笨,不愿说谎才是诚实。真正的真诚是一种选择,它背后有一个无限可能的谎言世界;但真诚的人选择了真诚,并将它表演了出来,对别人,也对自己。
人只有作为变本身,才是始终如一、前后一贯、具有自己不变的身份、个性和人格的——而这正是生命之谜所在。
我既不知道我的明天,也已经不认识、不理解我的昨天,这使我根本无法建立起“人性本善”之类幼稚的或骗人的信条。但我既然总在体验,在努力抓住那转瞬即逝的、抓不住留不下的体验之流、我也就永远不会甘于承认“人性本恶”。
真诚其实并不在于不会说谎,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意识到“这是说谎”。
中国人的忏悔实际上只及于自己的“替身”,这本来不过是一个面具,一场表演,但人们自以为这样至少就表明自己“态度好”,显出自己本性的“真诚”。
(和谐)数千年大一统的封建帝国从来都不是靠少数人的诡计,而正是靠千百万人的真诚来维持的,当人的素质极低、人格的独立性尚未达到自觉的时候,罪恶永远也不会缺少真诚的或自以为真诚的人为它服务。
脸红和不自然都是一种不愿表演的表演。人企图使外表与内心隔离开来,或用外表把内心掩盖起来,而这种企图恰好在外表上得到了泄露。
其实XX人(和谐)人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不懂得唯有个人(私人)才是权利义务的最终主体,而唯有不仅仅承担义务(“义”)而且拥有自己的权利(“利”)的个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
人们除了折磨别人之外,更多的事折磨自己,摧残自己的身体:故意在暴雨中去“拉练“,举行徒步的”长征“,从事最原始的、毫无效益的”劳动锻炼“。这一切,都是为着一个目的:”改造世界观。“这种改造是绝对没有界限、没有止境的,要改造一辈子,自虐一辈子,直到死。
孤独意识是不能完全摆脱群体责任心、摆脱对世人的同情和对万物的移情而遗世独立的。但这也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也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责任心。(中间略)我们所理解的责任,要么是一种“怪罪下来”的罪责,要么是个人混迹于群体之中而分享到的一种“豪迈感”,单单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因而绝不是自己对自己负责。
“我们”是谁?“我们”谁也不是。“我们”没有人格,看不见摸不着。人们用“我们”表达着一种虚幻的“责任心”,一种不需负任何具体的个人责任的责任心。人们崇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格言,而并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省略)当人还不具有现实的责任能力,并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责任能力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一句空话。
一切惩罚和奖赏都不是立足于个体的责任,而是立足于社会的效果,这就是中国传统儒家群体责任感的基本原则。
元代作为第一个以异民族统一了中国的朝代,正由于未能充分重视汉民族文化心理、未全盘采用儒家价值体系,其立国不满百年而亡;相反,清王朝则巧妙地利用了中国儒家伦理这一消融一切个别性(包括种族特性)的万能框架,以一区区满族而入主中原达三百年之久,甚至大大改变了汉人的外部形象(服装、发辫),倒台后数十年中。仍有汉族遗老们处心积虑地策划复辟。
当人民感到自己不过是一头被礼法绳索捆绑着的牲口时,社会就必然要陷入可悲的颓败和虚伪;而当人民连这一点都感觉不到,反而意味着套礼法的束缚即是自己与生俱来的天性或本能时,一个民族就成了一句活僵尸,成为先进民族的考古研究的对象了。
面子的顾虑使人完全成了物,甚至成了他人的玩物,因此面子与人的尊严绝不能等同,甚至是相反的,因为尊严唯一地在于人的自由。
社会的腐败绝不是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少数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大多数人却想干什么都干不成而造成的。
可以肯定的是,自由意志,包括任意性和选择的意志,本身还并不是一条道德规范,但它却是一切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和谐)传统道德正是由于从道德出发的唯道德主义,而把不属于道德规范的自由意志排除于道德之外,从而导致了(和谐)道德传统的道德根基的遗失,导致了这个道德传统的非道德化,伦理化和行政化在。
这种自己与自己保持距离,好像一个冷静的观众在欣赏、分析自己心灵的悲喜剧的态度,就是斯宾诺莎的自由。
中国人的这种“自律”也就是他律。这一点常为崇尚中国古代士大夫“独立人格”的人们所忽视,他们将中国人在严酷礼法规范、纲常名教训练下培植起来的自觉奴性,混同于在自由意志按自身规律行事而不受任何权威支配的权利。
历来中国人将用天理人到限制和消灭私欲,归根结底不是自律,而是自然律、他律,因为它缺乏自律最起码的基础,即自由意志……这种道德从来没有达到过每个有理性者自身的“绝对命令”的层次,而总是“有条件的”命令。这个条件就是合乎自然之道(天命),它体现为社会的和谐(礼),具体说就是家庭和睦,国家太平。因此,道德永远是工具(儒表法里、王霸之道杂之),又到的这(忠臣、孝子、节妇等等)永远是牺牲品,人永远被当作手段,而不成目的。
自由意志使人有了个性,自律使人有了前后一贯的人格,有了高于一切自然物的尊严。而这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个性。
人不可能根据是否“走的人多了”来辨认出一条“路”,毋宁说,这是一条个人的路,人注定要在这条路上踽踽独行,谁人受不了孤独,他就不要说什么自由。不过,这同时也是一个现代人深入认识自我的过程。自我只有在它自身矛盾和分裂中,在怀疑、动摇、空虚和绝望中,才能枕着过意识到自身。人成了孤儿才能真正独立,摆脱依赖性。
儒家自由感由于和礼法道德、人伦教化的直接联系,虽然最初呈现出天真质朴、怡然自得、无伤无怨、温润含蓄的气象,但也正因为礼法道德的日益讲话,后来却逐渐消失了其直接的感受性,成为一种空洞抽象的说教了。
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模式不允许有真正的宗教精神生长,而佛教中国化的根本转折点也正是宗教精神的丧失。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典型中国式的自由感才蓬勃发展起来,“化禅为诗”和“以禅喻诗”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由感的主要表现形式了。
儒家的怡然自得,道家的悠然自在,禅宗的忽然自了,都没有给一个民族真正的自由精神带来实质性的启迪,而是一步比一步更深地陷入麻木和奴性中去。
灵之舞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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