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是迫于舆论压力吗?

绵羊国之瓜
昨晚,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处分进行了重新认定,基于新证据,最终给出了大家期盼的“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浙江大学也对此前工作上的不足表示的道歉。这个处理结果,其实真经在一周前就想到了(见之前回答),个人觉得,这件事算是圆满了。
不过,很多人仍然想借着这件事踩浙大几脚。在新闻后面的留言中,很多人都说:浙大不是诚心的,而是迫于舆论压力,如果没有这么大的舆论压力,努某某恐怕就逃过此劫了。
这样的想法我认为没有必要。人无完人,校无完校,如果犯错批,改错也批,道歉也批,那究竟想要浙大怎样?
首先,浙大的整个处理过程是合规的,不管是之前的处理还是这次的处理。学校可能有一些不为人知的考虑,但也都是在规则范围内的。浙大处分学生所采用取证、核实、审议、告知的流程,其实是值得很多学校学习的。
其次,浙大的解释是能自圆其说的。此前的处分,是因为对努某某了解不够,对此浙大也做出了反省,表示今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更深入了解。实际上,一个学生做的事,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学校也很难知道。像努某某骚扰女学生的事,当事人不站出来,学校根本没法了解。
最后,就算浙大是迫于舆论压力,这件事也不是坏事,这说明社会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面对主流声音,谁也没法逃避,只能选择去应对。如果浙大在真的大的舆论压力仍然执迷不悟,那才叫可怕呢。
最后还要说得是,是否相信浙大是大家的权利,是否选择报考浙大也是大家的权利。但这件事,已经没有继续讨论的价值了。

岛
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多少有点迫于舆论压力,毕竟浙江大学是名校,是好多学子向往的学校,出了这么一件丑事,让浙江大学名誉扫地,影响的确不小,学校也害怕把事情搞大,最怕陷入在舆论的漩涡中,你吃处理的还是比较果断的。
自己要毁掉人生一点也没有办法,努某某是少数民族已经有所照顾,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既然触犯了法律,做了违背良心的事,违纪违法的事,那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开除学籍是正确的选择,不能有仁慈,不能有原谅,因为影响太恶劣了。
不要认为自己学历高,有特权搞特殊化,就由着性子胡作非为,做违纪违法之事,利用各种时机威逼利诱,对女生进行强奸,这是法不能忍的,这是法制的社会,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杀杀这种歪风邪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结语浙江大学行动非常果断,对努某某进行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学校虽然多少有点迫于舆论压力,还是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能够深得人心,至少也为学校挽回点损失和名誉。
朋友们,请问你对此是如何看待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Misa_Chan
迫于舆论压力只是一个层面,还有另外三个层面让浙大重新判定此次事件。
1.哈工大学生替考被开除,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留校察看?
哈工大计算机专业的大四学生在两门课程中找人替考,被哈工大直接开除。国防科技大学季子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直接开除。浙江大学努某因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
试问:别人大学作弊都开除,你浙大学生犯了强奸罪,直接留校察看?毕竟留校察看可以申请解除处分,也就是说有和没有的区别并不大。哪怕每个学校校规不同,但强奸这项重罪,可不是你一个留校察看可以定论的!
别人家大学雷厉风行,犯了错误直接开除!浙大拖拖拉拉,还等着留校察看,让强奸犯自行悔改?从开始罪行属实判定留校察看,到如今开除学籍,整整用了10天时间。
不知是真在做调查,还是在商讨利益得失?毕竟强奸已经定罪,一个开除还用一等再等?
2.浙大这块金字招牌
浙江大学坐落在最有发展前景的杭州,其本身更是一本类院校,更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和985的重点大学之一。像我们熟知的郑强,褚健,孙杨等都是从这所大学毕业。
其文化氛围和历史底蕴已经给这座学校足够的门面,更别提所育之人更是行业翘楚。所以为了浙大这块招牌,也要进行深重决断(开除)
所以从根本来讲,刚开始的留校察看,是给强奸犯一个改错的机会?
3.高考结束,临近填报志愿才做出决定
试问大家:您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到一个学生有强奸前科并且还没有被开除的学校吗?我想您是不愿意的。所以浙大的此举,大概率是为了招生。这就像犯了错误的人承担错误,别人还愿意跟他一起玩一样。
从7月21到7月31号,整整十天的时间,拖拖拉拉才开始调查取证。试问:强奸属实,嫌犯伏法,还在这拖拖拉拉搞调查取证?一个开除岂不是大快人心?
最有意思的是,浙大还写上了“无论来自哪里,无论什么出身,都将一视同仁,严肃处理。”那么这个所谓的严肃处理,就是从刚开始的留校察看到如今迫于压力的开除学籍?
说到这,我必须要说一点,犯了错误可以有改正的机会,也可以重新做人!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人丑心不丑!!

倏忽而过
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是迫于舆论压力吗?
笔者直接亮出个人看法: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既不是迫于舆论压力,也不是知错就改,而是实事求是。笔者这样说的具体理由有三:
首先、起初浙大对于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也是有理有据的,并没有偏袒他的的任何意思。今年4月17日,浙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且有自首和中止表现,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7月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布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文件称,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强奸罪获刑,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浙大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学校的这一处理结论在网上传出后,立即引发了学生和网友的舆论哗然,不少知情人都置疑浙大处理的太轻了;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其次、现在浙大对努某某重新界定出来的处理结果,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基于进一步的调查。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比如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这里特别想说明的是,“可以”两个字,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浙大结合努某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分“留校察看”,是有法律依据的。7月31日深夜,浙江大学官方发布最新的情况通报,称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违纪违规的情况,对努某某原来的处理结果进行重新界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并不能说浙大这是知错就改,而是进一步调查后的新结论!
再者、网友的舆论监督让努某某的品行不端无所遁形,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恰当处分,浙大对努某某的“两次”处理结果无可非议。7月21日,浙大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通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浙大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努某某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决定开除学籍,是否是迫于舆论压力”的问题,可以显而易见,是认真和负责对待的结果,跟“迫于舆论压力”没什么关系,更不存在偏袒的情况,一切都是调查取证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结果;当然了,社会舆论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为学生和网友日趋增强的法治意识和守规观念点赞!

gaoya
如果没有网络,人们根本就不会知道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这件事情,更不会对此产生任何的评论。就这个决定来说,不会产生任何的反响。
这件事情被捅到了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然后改变了处罚,所以,舆论促使了这次处罚的更改。
有人说,这是浙江大学根据校规校纪做出的处罚,与网络没有任何关系,舆论不会影响处罚结果。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过自我反省和自我纠错的功能达到更改处罚,这仅仅是一种美好的设想,没有人轻易推翻自己做出的决定,因为推翻决定就意味着上一次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这种决定轻则脸面扫地重则自己受到牵连,没有人愿意做出这样的决定。
所以,这一次处罚的更改就是网络的狂欢的结果。网络监督再一次展示了它的獠牙!我认为做出这样的决定大快人心,也是浙江大学维护自身名誉的正确之举。
努某某身为大学生,道德败坏,2019年2月,将一喝醉酒的女大学生带到自己的出租房,欲行不轨,遭到对方的激烈反抗,没有得逞。对方报警后,才投案自首。被判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但即使没有实刑,依然是有案在身了。浙江大学对努某某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决定。通报一处,舆论哗然,已经被判刑的学生,竟然没有被开除,而相同时期,哈工大一名已经获得腾讯offer的学生,因为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同样是大学生,受到的处罚天壤之别。
然后陆续爆出这个努某某的劣迹,浙江大学最终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罚。
仔细看了一下浙江大学作出处罚的处罚条例,我认为本身浙江大学的校规校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
弹性太大,差别极大的两种处罚结果竟然并列在了一起。比方说:处罚努某某的依据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一条款这样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无论是从力度还是从后果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两项处罚怎么能够并列呢?所以,我认为校规校纪处罚方法的不完善,造成了这样一种结果。
弹性太大,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都适用,这也为浙江大学的纠错提供了空间和说辞!

黑猪部落
正义必定会降临!
浙江大学对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的学生努某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得不说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且是舆论监督的成功案例。
前段时间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引起轩然大波。
有网友说: 以后无论如何就上浙大了,犯了严重错都不用开除学籍,不用负责,这样的大学,绝无仅有,只此一家。浙大个“好”大学!
期间,强奸犯努某某丝毫不受影响,公开在朋友圈和女友大秀恩爱,晒各种生活动态,亳无悔改之意,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声浪。
7月21日,浙大重启调查,绝不姑息。经过10天的调查,在7月31日深夜,给予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尘埃落定,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互联网传播的正能量,让浙大的两份有理有据的处分结果略显尴尬又耐人寻味。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浙大是全国排名前列的顶尖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培养优秀学生的地方,不是犯罪分子的温床。学生犯了罪或犯了错,学校最该做的事情就是及时纠正,作出相应的惩罚,犯了错误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
只有彻查,不避重就轻,让真相水落石出,才能引以为鉴。

哟_兔爷
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肯定是迫于舆论压力。如果没有网络舆论质疑原来的决定,浙江大学就用不着重新研究处理了。
哈工大两名学生,因为选修科目替考而被开除学籍。努某某是强奸犯罪,竟然是留校察看。替考和强奸犯罪,孰轻孰重很明显,但在处理上,浙江大学明显过轻。
浙江大学第一次对努某某的处理通报称,他是学生干部,并且是初犯,有“强烈的”悔恨意识,又是来自“贫困地区”,最终学校决定对其做出留校察看一年的决定。
实际上,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此,浙大给予努尔特·巴特尔的留校察看似乎也是有理有据的。
关键是广大群众不理解这个处理决定,在他们看来,大学怎么能容忍这么可恶的行为呢?即使你按规章制度办事了,也不同意。
得知处理决定的努某某喜出望外,在朋友圈表现出开心愉快的样子。
恰在此时,舆论大哗,质疑声此起彼伏。浙江大学迅速表态说,已经立即启动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如果没有这些舆论质疑的声音,“后续”是不需要的。
网络的力量巨大,在这样舆论的压力下,浙江大学给自己了一个缓冲。
终于,在高考过后,大学录取之前,浙江大学给出了意料之中的处理意见。
作为一所名校,浙江大学确实应该严肃校纪,不能允许害群之马污了学校的名。
同时,我们一直不否认浙江大学的优秀,我们也祝福浙江大学越来越好。

weixiang
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这事,我觉得本不该发生的。
努某某在学期间,犯強奸未遂,被判刑罚一年半,缓刑一年半,入刑事实确凿,浙大作出“留校察看”处分,舆论哗然,各种推测纷陈,但集中一点,大家认为浙大的这一处分偏袒明显,丢失了应有的公平正义,作为国内优秀大学,如此处理,有失水准,使人大跌眼镜。
舆论哗然来自于大学对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案例的不同处分的对比。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而被法律判刑的犯罪却“留校察看”,孰轻孰重,参照太強,有违常识,难怪人们推测纷陈。浙大当初真不该对努某某案例作出“留校察看”这种明显的偏袒性处分,若当初浙江依法依规秉公处理,也就不会有后续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的作为了。
浙大对努某某处分的改变,與情压力可能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在全社会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中,如果作出有违公平正义的事,只会自毁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浙大改变对努某某的处分,值得反省,希望这种不该发生的事不要再发生。

恋恋玮柏
让浙大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的努某某终于被开除了!
这是7月31日23点40分,浙大通过官微发布的消息,看来努某某被浙大开除学籍是确凿无疑了。
努某某何许人也?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2016级的本科生,系少数民族学生,因来自贫困地区而拿过学校补助,据说还是学生会干部。
努某某今年已经毕业,入职杭州的一家房产公司。
在2019年2月22日将醉酒女子带至出租房内图谋不轨,被女子拒绝后中止犯罪行为。后女子报警,最终被判强奸罪,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努某某爆红的原因源于一则通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第3款: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努某某作出了如下处分决定:
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作出的这份处分决定在网上引发了热炒,网友纷纷指责浙江大学偏袒照顾这个努某某,很多网友开始吐槽甚至恶搞浙大的招生宣传片。
在这种强大的舆论大潮中,浙江大学随后发布公告,将重启对努某某的调查,也算是使了一招缓兵之计。
网友为何对浙大的处理不服气?有网友列举出同时期内哈工大对2名考试舞弊的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讽刺浙大对违纪学生的姑息纵容。
对这一种说法,我不赞成。因为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考试舞弊的学生也要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
也就是说,考试舞弊在两所学校的校规校纪中处罚结果都是开除学籍的。
那么为什么还有网友不服气呢?
我觉得很多知情网友努某某的表现是很不满的:
家庭贫困却玩着无人机;却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吸烟喝酒,喜好摄影;侵犯学妹20多人;在法院判决后,他高调晒出和博士女朋友的毕业照:“载歌载舞,欢声笑语”等。也就是说,努某某的实际表现与法院判决书上的“念其初犯”四个字是不相符的。因此才引起众怒。
我认为浙江大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留校察看的决定也无可厚非的。
浙江大学重启对努某某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浙大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对来信来访和网络举报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取证。
仔细查阅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
经过一周多的调查取证,浙大终于在7月31日深夜发布了对努某某的重新作出的处分决定——
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我觉得,浙江大学在对待努某某这个问题上还是比较谨慎、合乎规范的。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也是恰当的;
网友们又提供了关于努某某其他方面的违法线索,浙大为了慎重起见,重启调查,经最终核查属实,然后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努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非常正确,前后不存在矛盾。
对这件事,你觉得浙大是碍于舆论压力而重启调查的吗?欢迎留言、评论。
我是朗月寒雪,感谢阅读,欢迎关注,一起聊教育。

chris115
的确,加重处理肯定跟舆论的压力有关系,也正因为有舆论的压力和发酵,努某某更加过分的做法才会暴露出来。
1、努某某犯的是强奸罪,是重罪里面的一类。由于努某某有自首情节,又加之自身有犯罪中止的情节。故可以判缓刑。从法律上来说,是从轻的一类判决。努某某在被侦察期间肯定也会用经济赔偿求得女方受害人的谅解。综合起来,努某某最后可以判处缓刑。
2、那么,单独从这件事来说,在法院的判决上是可以给从轻的,而学校对于一个强奸犯有没有可以从轻,或者说给他机会的可能呢?学校本着给人机会,本着这个努某某是少数民族,考上浙大不容易的原则,给了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3、可网友并不答应,因为努某某在网络上根本就没有悔改的意思。反之看到学校的处理结果之后,他得意忘形,发表了很多庆祝的言辞。言语之间,学校是被他忽悠了。而网友还扒出很多努某某之前的行为,早就发生过多次猥亵女孩儿的行为,只不过没有被报警。
现在,浙大肯定是看到了很多网友的爆料,也看到了努某某在网络上的态度,更加通过网络从新认识了这个隐藏很深的少数民族困难户。看起来,他在学校领导和老师面前,是装成了另一个人。不管他是用什么方法,总之,他表面上是浙大里面的困难户。可在实际生活中,他却是一个花花公子,身边有女朋友,还要去撩其他女孩儿,还要去外面宾馆酒店开房。
显然,浙大在知道其本来面目之后,果断的采取了新的处理方法。开除了他的学籍。努某某处心积虑,骗取学校的信任,就在犯罪的情况下还得到了校方的原谅。可学校方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现在通过网民的举报和爆料,全面的了解了这个人渣。那么,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方案,也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方式,并不晚。
大学生,尤其是浙大这种重点中的重点大学,其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是德艺双优的。至于像努某某这样混在大学里的罪犯,人渣。一旦确认,就要及时清理出去。当初,虽然错误的决定给他机会,现在做出正确的决定也还不算晚。
浙大应该感谢网络的力量。也更应该感谢网络给了浙大一个改错的机会,没有铸成大错。试想如果这个罪犯,用自己可怜的嘴脸骗过了学校,顺利的毕业,并且参加工作,成为国家的栋梁。到那个时候再犯罪,可就是严重的事情了。浙大的脸也丢得更大啦!

慕月薇涵
对于浙江大学对努某某重新处分“开除学籍”,我觉得社会舆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相信,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监督,没有群众铺天盖地的指责和声讨,是不会做出更正的。虽然可能是迫不得已做出的决定,但是浙江大学知错就改,没有一条道走到黑,也是应该鼓励表扬一下的。
一方面努某某事件发生在高考报名之际,对于一名被刑事处分的学生,学校仅仅轻描淡写地给了一个“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这和哈工大因为考试作弊直接开除学生的严格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此一来,负面影响很大,如果不及时改正可能会影响一些优秀学生因此不报考浙大,这对浙大来说无疑损失是巨大的。
另一方面,对于努某某如此不疼不痒的处理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对受害女生的一种伤害。这是一起有失公允的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努某某是否少数民族,是否困难学生,都应当一视同仁,法律都给了他应有的惩罚,学校却还要讲些情面,不舍得开除,对坏人的仁慈和纵容就是对好人最大的不公。
社会舆论的监督给浙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他们不得不重新对待这件事的处理结果。如今已经进行了更正,也是需要很大勇气的,浙大还是那个浙大,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图片来源网络,如侵权联系删除)

❤小心童鞋❤
当然是迫于舆论!但浙大是不可能承认这一点的。大家注意了没有? 学校可没有认错!!!
处罚决定中没有半个字承认之前的处罚决定有错误或不妥。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上面说的理由是因为“网络出现了新的举报和线索”,看来,倘若没有这些“新的举报和线索”,浙大是不可能重启处罚的!
不过这也在情理之中,浙大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脸?
就凭你们几个键盘侠们在网上叽叽歪歪评头论足,想让我堂堂浙大认错?门都没有!
找个借口重新处理,满足了公众舆论的诉求,又不太丢颜面,浙大高明着呢!

justdoneit
很显然的,浙大开除努某学籍是迫于舆论压力。
浙江大学之前对于努某的处罚决定书都已经公告,所以并不是舆情发酵之后解释的“处罚决定正在研究中”。
因为那是业已形成文件的处罚决定,理论上来讲,没有特殊情况出现,是不会再变更的。
舆情发酵之后,不断有人出来检举努某的无耻、不良行为,而且也从侧面证实,那不是一个边区贫困生,而是一个天天花天酒地、到处围猎女生的浪荡公子哥儿,被浙江大学提供特殊照顾和保护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一天两天了。
浙大迫于努某劣迹的不断曝光和全社会的网络舆论压力,不得不澄清“处罚决定正在研究中”。当然,结果不负众望,努某最终被开除学籍。
这件属于情节轻微的强奸未遂案件,在校方内部纪律处理后为什么会引起轩然大波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
那是因为,这触及了普世大众追求的最起码的公平原则。边区、贫困学生可以作为被资助、被宽容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还继续网开一面的理由。
通过这次浙大的努某事件,再次印证了媒体监督对社会公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树立了一个应有的处理标准。让好好读书的学生有一个安全、平静的学习环境,让混学历、为非作歹的害群之马有所收敛、有所警醒。

purple_i
个人觉得是的.。
不得不的,自始至终整个事件透着诡异。其一,从努某某事件发生到全面发酵,浙大的态度一直另人费解。既然事实成立,如此“失德”之人为何要袒护?以保护“少数民族”的由头从轻处罚未免有失偏颇,谁家孩子不是孩子?莫不是有值得浙大忌惮的力量存在。
浙江大学
其二,事情发酵后,才有其他受害者站出来举报其罪证,这说明怒某某是“惯犯”啊。惯犯是什么概念,是一直存在这样的准犯罪行为。那为什么之前没人敢举报?为什么校纪国法没能约束住怒某某?是怒某某隐藏得太好,还是有其他不可道哉的原因?
努某某的开除通知
其三,浙大容忍学生服刑后再完成学业?这让人脑洞大开。初次看到报道,以为只是因为耍流氓造成的行政拘留,后来看到判决书才发现居然已经判了刑。判了刑的人还能留校读书,这是什么情况?这说明浙大的包容心大么?
努某某的判决书
其四,到目前为止,未见努某某的认错或者认罪说明,这说明其主观上还存在侥幸心理,根本没有认识到错误在哪里。这样的学生浙大还有必要保护吗?
努某某
所以,个人认为,浙大确实是承受不了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不得不开除“强奸犯”的。

seebal
由“留校察看”变成“开除学籍”被判缓刑的少数民族学生。肯定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被沸沸扬扬的舆论劈天盖地地讨论的浙大“留校察看”学生努某某的事件,给高校管理敲响了警钟!
事情的经过:浙大学生努某某强行带女同学到其租住地,强行抚摸该女同学的私密处,并且准备强行发生关系。在女同学的强烈反对下,被迫放弃。
后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缓刑1.5年。
浙江大学以努某某是需要照顾的少数民族学生,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的处分。
可是,事情在网络上被闹翻了天:以上的这些网友们怎么说的都有,而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是很好理解的。
此时此刻,浙大似乎真的看到了广大网友们的观点,同时,也似乎真的意识到考虑和处理这件事情时的不周全,于是,在2020年7月31日决定并公布了改原来的“留校察看”为“开除学籍”的处罚措施。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网友们依然还是不依不饶,而且,似乎真的是句句在理!看看下面我摘录的几个网友说的吧,是不是非常有道理呢?
结语:
不顾及广大老百姓的眼光而轻易做出的决定,完全有可能遭到大家的一致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