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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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世界中所能达到的可能极限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狭窄。决定其边界的,是我们的弱点、罪恶和偏见。低微的灵魂绝不会相信伟大的人物,卑劣的奴隶对自由这个词只会报以轻蔑的嗤笑。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是生而自由的, [1]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然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奴隶制[49] 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 [57] 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 [58] 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59]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63]一部分。
大多数民族 [90],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 [91] 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 [92]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1]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山中书简》第6书:“法律由于它的本性,是不能有一个特殊的、个别的对象的;但是法律的应用则要落实到特殊的、个别的对象上。因此,立法权力——它就是主权者——就需要有另一个权力来加以执行,也就是说把法律转化为特殊的行动。这第二种权力应该由下述的方式而确立,即它永远执行法律并且永远仅只执行法律。由此便有了政府的建制。”——译注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别的人 [191] 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 [192] 爱这些人也就是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了;我们必须绝对地要么是挽救他们,要么是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的地方,都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 [193] 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如果我只是从强力和强力产生的后果来考虑问题的话,我认为:当人民被强力迫使服从而服从了,他们做得对;而一当他们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便摆脱了,那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他们这样做,是有根有据的:别人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权利恢复他们的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道理的了。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
政治社会的首领就好比一个家庭中的父亲,人民好比家中的子女;大家生来都是平等的和自由的,每个人都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
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足以永远当主人。最强者的权利就是由此产生的。这种权利,表面上看起来十分可笑,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为一种选择了。不过,这个词的意思,人们难道不该向我们解释一下吗?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我不明白它的作用怎么会使人产生道德观念。向强力屈服,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行为,顶多只能是一种明智的行为,它怎么能变成一种义务呢?
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
今后,他们需要的是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句箴言:我们能争取自由,但我们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社会的纽带愈大,便愈松弛。一般来说。符合比例的小国是比一个大国治理得更好的。
如果土地太多,则对土地的保卫就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耕种土地的人力就不足,物产就会过剩:这是出现防卫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足,则国家就会觊觎邻国的土地来补充自己的土地:这就是引起进攻战争的近因。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两个原因,一个是精神的,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个是物理的,即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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