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作者:李卫东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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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内容简介

民国初期,民法实践活动一直处在法典缺失的状态,给司法审判人员适用民事习惯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确立了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地位。 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对习惯与习惯法的讨论带有明显的社会和时代色彩。同时,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为代表的部分单行法规则也反映了民初法律界在处理民事习惯等问题上法律观念和技术日渐成熟。在法律实践中,民事习惯与近代法律之间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 通过对民初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关系的考察,可以看到,民初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常常处在紧张状态。在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中,国家占有明显的优势,社会存在的空间日益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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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卫东

李卫东

李卫东,史前文明研究专家,外星生命研究专家,1996年攻读史学硕士。现任经济日报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历史学博士。从事自然科学及史前文明研究20余年,目前致力于中国远古文化、中国古代医学及外星生命踪迹深度理论研究,其研究成果在全球引发轰动,无数外星生命发烧友为其独到理论痴迷,他被誉为中国的“外星生命探索教父”。著有.《人是太空人的试验品》、《人类曾经被毁灭》、《外星人就在月球背面》、《生命终极之门》、《人其实有两条命:梦到底预言什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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