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34卷)
民商法论丛(第34卷)内容简介
本卷是民商法论丛第34卷。 【专题研究】选刊七篇论文。 一是高燕竹的《性骚扰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受欢迎的性接触和性要求,称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见诸新闻媒体的最具轰动效应的性骚扰诉讼,是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诉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性骚扰案及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诉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及美国妇女凯瑟琳.科拉科斯顿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人路易斯.玛利亚戈尔马斯性骚扰案。性骚扰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中国的法院和法官,面对突然而至的形形色色的性骚扰案件,因为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而难于应对。据报到,全国人大已收多项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本文研究了性骚扰的定义、关于性骚扰的理论、国际上反性骚扰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制定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方案,对法官裁判性骚扰案件亦有参考价值。 本卷特设【体育法】专栏,选刊四篇文章。 一是黄世席的《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于1984年,迄今已有二十年的历史。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独立性缺少信任。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及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悉尼奥运会以及盐湖城奥运会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范围内的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鉴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在即,本文主要对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利于解决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之相关问题。 【立法研究】栏刊登李霞的《论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成年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人而设。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高龄社会的到来,为尊重人权及保护高龄者,禁治产宣告已不合时宜。监护制度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架构被大幅度改革。本文建议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增设成年监护制度,贯彻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民商法论丛(第34卷)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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