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内容简介
本书是德国古典哲学大家康德(1724—1804)主要的一部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康德作为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本书是康德对启蒙运动以来所宣扬的自由、平等的道德和正直法律观念进行的系统整理。在本书中,康德认为人具有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书中抨击了封建主义的法律特权,提出建立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康德的法学理论鲜明地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本书对黑格尔及以后的哲理法学家的法哲学研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热门摘录
纯粹经验性的体系就像费德拉斯童话中那个木头的脑袋那样,尽管外形很像头,但不幸的是缺少脑子。
“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设计知性的形式,设计理性本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形式哲学成为逻辑学;治疗哲学按照所研究的对象及其所服从的规律,又分为两种。因为规律只有两种,或者是自然规律,又或者是自由规律。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成为物理学,关于自有规律的学问称为伦理学。前者是自然学说,后者是道德学说。
人们可以把全部以经验为依据的哲学成为经验哲学,而把完全从先天原则来定制自己学说的哲学成为纯粹哲学。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成为逻辑学;当它限制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就成为形而上学。
........因为哲学和普通理性知识的区别,正在于它吧普通理性知识所模糊把握的东西阐述在特殊的科学之中。
“誰在時間上佔先,在法律上也佔先。” 雖然這種獲得可以從所有個人的個別意志引申出來,并後來卻成為一切方面的或全方位的意志,因為正確的最初獲得,只能從某一個人的或單方面的意志開始。
如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指导它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准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的话。大家都知道,一个有理性而无偏见的观察者,看到一个纯粹善良意志丝毫没有的人却总是起运亨通,并不会感到快慰
假如不以一个善良意志为出发点,这些特性就可能变成最大的恶。
事实上,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同时我们应该承认,不愿过高估计理性对生活幸福和满足的好处,甚至把它降低为零的人的意见,绝不是对世界主宰的惠赐的抱怨和忘恩,在这种意见背后实际上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人们是为了另外地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志之上
他做好事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
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祈祷的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普通人的理性当然不能象这样在普遍形式中区别思维的这种原则,然而实际上人们从来不曾忽视它,意志把它当做评判价值的标准。........由此也可以推断,每一个人,以致最普通的人都能够知道一个人必须做什么,必须知道什么。在理论判断能力中,一个普通理性如果敢于无视经验和感性知觉,就要陷于不可理解和矛盾之中,至少要陷于不确定和混乱之中,陷于含糊和动摇之中。在时间的判断能力,普通理性却只有把一切理性动机排除在实践规律之外,判断力才表现自己的优越。
天真无邪当然是荣耀的,不过也很不幸,因为它难以保持自身,并易于被引诱而走上邪路。也正因为如此,智慧——它本意是行动更多于知识——也需要科学,不是因为它能交到什么,而是为了使自己的规范更易为人们接受和保持得更为长久。
權利的義務的一般劃分,第一,正直的生活;第二,不侵犯任何人;第三,把各人自己的東西歸給他自己。
第三種義務包含第二種義務,而這又是把第一種義務的原則作為小前提推演出來的。
與許多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哲學家相反,Immanuel Kant試圖以財產轉讓為基礎而非以承諾為基礎而演繹出契約理論。
其立場有兩個缺陷。首先,康德認為財產的自願轉讓必須發生于對市民社會的強制的意志之服從的框架之內。但是,自由選擇和這種市民服從在本質上互相衝突。
如果一个人不能证明一事物是什么,他可以试着去证明是什么。如果这两方面都不成功(常有的事),他还可以问他自己是否有兴趣从理论的或实践的观点假定接受这个那个可以取代都看法。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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