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史

作者:何勤华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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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史内容简介

本书自1996年初版以来,受到了读者的欢迎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故于1997年加印了一次。此次再版,除对本书的个别错误作了订正,并吸收了这三年中学术界关于西方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之外,保留了本书原有的体系、风格和内容。 本书的基础是1989年笔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外国法制史研究生开设的“西方法学史”课的讲稿,将其作为法学史研究的第二卷之后,又进行多次修改、补充,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但总感动不是很满意。 1993年4月到1994年10月,笔者作为国家教委公派访问学者,有幸第二次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这对充实本书的内容,提高其质量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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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梅因通过对历史上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认为法律并不来自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沿着“判决”-习惯法-法典 这样的顺序产生的。在早期社会,通行的是氏族首领和国王做出的判决,它是法律的萌芽。随着社会的进步,贵族掌握了政权。他们掌握了解决社会纠纷的各种原则,这就是习惯法,这已是法律了。成文法典出现后,法律便进入了自觉的发展阶段,开始成熟。法律以后的发展,都只是为了弥补变化着的社会与僵化了的法典之间的裂缝。

法国著名法学家包塔里斯(J.E.M.Portalis,1746-1807)在其《民法典序说》中层说:“立法者并不试图预见所有应发生的社会现象,即使想预见也是不可能的。立法者不能对抗时势的推移和‘不知不觉之间带来变化的习俗的趋向’。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典,也免不了多多少少的欠缺,并且这种欠缺随着岁月的流逝将不断加深。而不停地克服这种缺陷,就是历史赋予法律解释者的任务。”

约因(consideration),也称“对价”,是英国契约法理论中最具有特色、但也是最难的一个问题。按照英国契约法原理,盖印契约(covenant,contract under seal )之外的任何契约,在不能显示给予约因之限度内,不能执行。

按照英国学术界的权威解释,约因是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假如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的一个小小的农民共同体(罗马共和国)的小规模的法,大概不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文明圈的普遍的法律;假如没有自然法,神的睿智和世俗的理性大概就不会相结合,从而出现中世纪综合的伟大的教会法思想;假如没有自然法,那么,大概也不会发生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自由和平等的伟大思想大概也不会浸入人们的思想当中,并融入近代法典之内

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形态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正义观认为奴隶制度合于正义;1789年资产阶级的正义观规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封建制度是不合正义的。在普鲁士的荣克看来,甚至可怜的郡制也是破坏永恒正义的。这样,关于永恒正义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各种人们也各不一致。

在《人权及公民权宣言》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论点: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不是受卢梭的影响而写的,而是受了美国《权利法案》的影响。而《权力法案》起源于争取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斗争。该书出版后广为流传。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因此书而授予他该大学的荣誉学位。耶利内克在该书中提出的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就个人自然权而论,由于人是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然权利,如果有个人权利,也只能来自社会,个人不能根据这种权利而强迫社会接受其意志。

马尔佩认为,法的一般理论,不能理解为是公法和宪法体系的基础出发点,而是其归结点,它是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理论。

早期的社会防卫理论的着眼点在于加大对急刷增多的犯罪进行镇压的力度,以保护社会。 在结论中,安塞尔指出,新社会防卫论,继承了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历史遗产,尤其是它保留了刑罚的法定性、平等性、身性、均衡性和人道性的主张,吸收了20世纪以来刑法改革和刑法学的各项成果,如科学进步、刑罚改革、人格的重视、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措施等。新社会防卫论与其说是一种学说,不如说是吸引全体民众参与的一场热情高涨的社会运动。

”不管怎么说,“萨维尼把文艺复兴的阳光带进了法学这是可以背定的。他告诉我们,法自身( law itself)属于法(law这里也可译为“规律”、“法则”),它不是立法者的意志的任意表述,而是服从宇宙(发展的客观)进程。”。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是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 Heise)创立。

耶利内克认为,不能将国家作为法的客体,因为这样做,是将国民当成了有产阶级的奴隶群。应将国家看成是一种法的关系,是法的主体。依据法的自我限制,国家也必须服从法,它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国家(政府)与国民间的关系由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君主是国家的一个机关。

(《德国行政法》)第三版于1924年面世,当时,德意志帝国的体制已被推翻,1871年帝国完法也为魏玛宪法所取代,德国宪法学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重大变化。但奥托・迈尔构造的行政法学体系却大体被延续了下来,这说明该作品还是有巨大生命力和科学价值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奥托・迈尔在第三版序中说:“宪法已被消灭,行政法则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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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勤华

何勤华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著作有《西方法学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法学史》(两卷)、《20世纪日本法学》等,发表论文 130余篇。享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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