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作者:刘星

分类:作品

收藏:0

点击:23

顾文姬评分

4

66人评价

5星0%
4星0%
3星0%
2星0%
1星0%

法理学导论内容简介

《法理学导论》讲述法理学的内容。在讲述之前,我们当然应该知道“法理学”是研究哪类对象的。知道了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我们自然应该了解法理学研究的方法。毕竟,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知识,是由来已久的,在法理学中,殚精竭虚终其一生的学人已是浩如烟海,人们在法理学研究中注意并使用了许多方法。在绪论中,我们谈论两个基本内容:其一,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其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

登录查看更多

热门摘录

外在”角度和关注实践的关系 当然,这样说明法理学中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这种角度与法律实践没有任何联系,也不意味着这种“外在角度”和“正值距离”,是不关心法律实践的。相反,从广义来说,这样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一些法律的根本问题,是为了在理解之后将得到的基本原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之中。换言之,我们可以先冷静客观地思考一些现象,先做好事实判断和事实分析,在此之后,再运用已经得到的相关知识进入价值判断和价值分析。

因此,可以这样说,法律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是不同的,它们的“环境”是不同的,它们的“背景”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现象中出现的语言,和在其他社会现象中出现的语言,有时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区别。

强调阶级分析的方法,不是否定法律有时存在的普題义、普遍价值,而是为了使人们看到法律有时存在的复杂性、偏狭性。毕竟,法律的主要目的与功能之一,在于调整冲突中的集团(阶层或阶级)利益,而立法者或者执法者、司法者,其本身也是一类集团,有着自身的利益,它们也是依存于社会之中的。

英国的彼德・霍布德( Peter Hobday)在其1995年出版的《英格兰的风俗礼仪》( The Simple Guide to Customs and Etiquette in England)中就提过,英国的首席大法官在开庭时,其所坐的垫子上塞满了“羔羊毛”,而“羔羊毛”的功能,正是提醒大法官注意这是一千多年前英格兰财富和权贵的象征。法律应该是完美的,但是,现实中的法律总是不完美的。看到“不完美”,正是为了逐步实现“完美”。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比较标准的“法”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

自然,就法律制度而言,在利益纷争中,强者的利益,或者说统治阶层的利益,始终是被优先考虑的。但是,不仅强者与弱者之间,或者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存在着利益纷争,而且弱者之间,被统治阶层内部,以及统治阶层内部,也存在着利益纷争。因此,法律就其广泛意义而言,不仅需要保护统治阶层的利益,而且需要保护被统治阶层的利益,即使保护被统治阶层的利益,最终是为了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而这又是为了统治阶级的最大利益。

概括来说,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这是法律原则的含义。

所以,在法律中,法律概念的作用是“柱石”作用。从这作用中,我们可以认为,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就是法律概念。这是“法律概念”的含义。

此后,时隔多年随着“登记结婚”的宣传深入展开,以及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再次指出,在民事问题领域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但在刑事问题领域内,比如针对重婚,依然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

在“适用过程”中界定法律概念的必要性 在“适用过程”中界定法律概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语词和现实生活的关系,非常复杂,不断演变。作为法律语词的法律概念,就像法律本身一样,具有“普遍性”,其所面对的具体案件事物、行为、状态,则是仅仅具有“具体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普遍性”和“具体性”的关系,需要法律适用者的辨别认识,需要法律适用者在其中嫁接相互连接的逻辑桥梁。界定法律概念,是件必须做的工作。

所以,早在许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 Oliver W. Holmes)在《普通法》( The Common Law)一书中指出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人们感受到的时代需要,社会上盛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人们普遍具有的有关公共政策的直觉意识,甚至法官与其同胞所持有的个人见解,在决定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时候,都比演绎推理来得重要。

在此,“拥有”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隐含着种种相关的 由”。这样一些“自由”,都在传达“权利”的一种意思。当然,我们需要附加说明一点。这些“自由”,是以“拥有”为基础的,没有“拥有”,这些自由无从谈起。这种基础依赖关系,其本身就已表明这些“自由”是受限制的,是要具备条件的。

“自由”“资格”“能力”,针对真实存在的“利益”才是有意义的。如果享受不到整洁草坪带来的各种利益,无论是已在的还是潜在的利益,那么,立牌书写“私人财产”“禁止入内”,立起栅栏并且更换成金属质料的栅栏,种植攀缘植物,直至养条大狗,或说具有这些行动的“自由”“资格”“能力”,还有什么意义可言?我们同样会认为,没有这些利益,夫妇两人的行动是不可思议的。

三、法律权利 知道了“权利”的含义,法律权利的意思则是明了的: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范赋予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趋向利益的自由方式。这是法律权利的定义。

义务的形成,需要四个要素。第一,个人的自觉的约東感。这是一个出发点。第二,在特定的社群中,至少应有一部分人具有自觉的约東感。这是一个必要条件。第三,部分人对另外一些人存在着“要求”。这是另外一个必要条件。第四,自觉约東感和“要求”具有持续性,这使相关的意识形态和规范得以产生。

法学理论中时常提到一个概念:权利本位。这个概念的意思,大致是指,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中,法律权利是优先的,处于主要方面。对于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注意,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相互依赖的,存在法律权利,也就存在着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基于这点来看,如果可以声称法律权利是优先的,那么,同样可以声称法律义务是优先的。

不论在理想中,还是在现实中,我们都无法设想者是优先的。自然,最为关键的是,正如我们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或者已经承认的,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有其一必有其二两者是同时存在的。这已在逻辑上表明,在数量上期待“权利本位”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没有纳税的义务,人人可以不提供社会的财政资源,那么,社会保障机制也就没有任何基础。没有社会保障的机制,人人都会具有自我危机的预期,都会担心自己不能劳动、无法获得财富的时刻产生,于是,特定社群的联结纽带必定松弛,这一社会,将会因此而衰落。在这里,纳税的义务,以另外的间接方式,决定着特定社会的存亡。从这个角度来说,纳税义务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不能没有的。

对于“静态”的权利来说,“强迫”“压迫”是十分专断的,也是十分荒唐的。这就仿佛有人不问世事、远走天,会出现他人紧追不含、新尽杀绝。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干涉“可以不做什么”,是更为严重、更荒唐的侵犯权利的表现,是对法律更为偏狭的病态认识。

在刑法理论中,人们时常提到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作为”与“不作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分类,是仅仅针对法律义务来说的,并不具有法学理论的普遍意义,而且,仅仅适用刑事犯罪现象。此外,刑法理论中的“作为”,是指积极行动的危害动作;“不作为”,是指消极静态的危害动作。这种分类,不能用作法理学的法律行为的分类描述。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指出,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因果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补偿或惩罚的负担。这是法律责任的定义。这里的“法律事实因果关系”,是指法律规定意义上的人的行为、相关的事实,以及行为与事实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说,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的法学观点来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构成中的核心要素。如果认为主体的责任能力在 般情况下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那么,违法行为在所有情况下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概言之,没有违法行为,根本没有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不是针对“动机”而言的,而是关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针对违法行为而言的主观思考。因为没有动机,也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主要来说,“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假设理论,并不是真正描述历史过程的一种理论。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政治理论中,其具有广泛的影响,可以用作论证现存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法律的正当性的工具。

相反,原始社会的习惯习俗性质的社会规范,可以体现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在这里,道理是十分简单的,社会矛盾并不尖锐,一个人的困难,既是一个人的困难,又是社会共同体的困难,社会共同体的困难,既是社会的困难,又是每一个人的困难,人们需要面对的是“共同敌人”一自然或者其他民族的敌视侵略。在社会的内部,没有必要出现国家机构的统治,以及社会规范的强制规定。

一个朋友从以色列来,给我带了一朵沙漠致瑰。沙漠里没有瑰,但是这个植物的名字叫作沙漠玫瑰。拿在手里,是一蓬千草,真正的枯萎,干的,死掉的草,这样一把,很难看。但是他要我看说明书;说明书告诉我,这个沙漠玫瑰其实是一种地衣,针叶型,有点像松枝的形状。你把它整个泡在水里,第八天它会完全复活;把水拿掉的话,它又会渐渐千掉,枯千如沙。把它再藏个一年两年,然后哪一天再泡在水里,它又会复活。这就是沙漠致瑰。

从前面“提炼”的几个内容中,我们可以括这样三点:第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这种法律制度保护契约自由;第三,这种法律制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法理学导论书评

还没人写过点评,快来抢沙发吧

关于刘星

刘星

刘星,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法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刘星的小说 更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号 APP下载 返回顶部
顾文姬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描关注

顾文姬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顾文姬app下载

扫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