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中国(修订版)

作者:周其仁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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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中国(修订版)内容简介

中国虽然大,可以说只有两块地方:一是城市,一是乡村。中国的人口十几亿,也可以说只有两部分人:一部分叫城里人,另外一部分叫乡下人。城乡中国深刻的分野,促使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就写出他著名的《乡土中国》。今天,虽然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可是城乡之间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甚至鸿沟越来越大,导致中国发展中的大多数重点难点,都在农村,都在城乡之间。周其仁教授在本书中指出,没有农村、农业和农民状况的根本改善,国民经济是搞不起来的。因此,近年来关于城镇化的讨论始终不绝于耳,成为政府、大众、舆论、专家学者热议的焦点问题。多年来,周其仁教授及其同人陆续以实地调研的形式,深入调查了中国很多地方城乡的情况,在本书中,将城乡之间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后果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娓娓道来,试图增加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认识,找出沸沸扬扬的城镇化改革的症结,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分隔。也期望让更多的读者通过本书了解和思考今日的中国和未来的发展,找到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契机和触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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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回到土地承包年限问题,究竟按什么法律来执行呢?可以是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法》,也就是“在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也可以遵循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村民的民主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的任何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包括承包年限,也包括调整不调整土地、按何种准则调地等。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确权到户,长久不变——不得按人口变动调整土地——意在减免承包土地上无尽的债务,为更大规模的要素流动、转让、重组、再利用创造条件。这是包产到户改革的继续,也是比包产到户更为深刻的改革。拿不下此役,拖泥带水的土地制度必有拖泥带水的城镇化。

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全国性规定出不来,但限制、禁止的政策却一出来就在全国范围生效。例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更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

1998年《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订,干脆明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3条)!仅留下一个「除外」,那就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此法条,难道符合1988年《宪法修正案》吗?由于我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这样问,本身似乎就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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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其仁

周其仁

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其中在完达山狩猎七年半。1978年从农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工作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在杜润生先生指导下从事农村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1989年5月后在英国牛津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访问学习。1991年秋进入UCLA,后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6年春季起,分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和长江商学院任教。 作者的研究兴趣包括: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垄断、管制与管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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