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令人闻之丧胆的刑具?

小巴
由于“成者为王,败者为冦”的思想影响,获得政权这一方往往要采取高压政策,对谋反或犯罪人进行残酷的催残,达到杀鸡骇猴的目的,所以古代的刑法严酷,其刑具也五花八门,确实令人闻之丧胆,常见的斩首,谥死,宋代包青天用狗头铡刀,死得还算爽快,五马分尸,凌迟处死,简直闻风丧胆,特殊的行刑却有特殊的刑具,比如据说明太祖处死碽妃,用了一种叫铁裙的刑具,给犯人穿上,下烧火烤,铁传然快,硬被烫死。据旧唐书记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抬不起身,硬被闷死。惩罚女性通奸之人,用猪笼装之,下捆大石头沉江,还有骑木驴,幽闭,霹雳车,除晦烙印等刑具,想来真是后怕。还有宋太祖规定,凡进监狱者都打一百杀威棒,一般人都会皮开肉绽,其实棒也很可怕。商纣王的“金瓜击顶”,割心肝的刀自然很锐利,也是令人瞠目结舌。武则天用铁箍(脑箍),脑浆都可箍出。“请君入瓮”的典故讲来俊臣则用大瓮,人蹲大瓮,外用火烤,瓮内人生不如死。清代咸丰年间,用铁锯将海盗的脖子锯断,铁锯用作刑具,也让人魂不附体。肉钳则可剥人皮。乳夹可将乳房夹掉。还有三角马,老虎凳,刀凳,腕骨粉碎器,一听都令人面如土色。还有阉割器,也是极为可怕的刑具。还有一种叫肉刷的刑具,铁制成的刷子,用来刷犯人的皮肤,直刷到露出骨头,太吓人了。

zita-yea
船刑——世界上最残忍的刑法,让活人成为昆虫的培养基。
古代的波斯帝国有一种很残忍的刑法,叫做船刑。实施过程首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而后放进中空的木头或者固定的小船当中,露出手、头、脚,在受刑前,会犯人吃下大量的牛奶与蜂蜜,在暴露出来的头部与手脚也会涂抹大量的蜂蜜,最后再把犯人丢进池塘或者树林。
由于犯人吃下了大量的牛奶蜂蜜,会避免不了的发生腹泻,而排泄物会继续填充着小船中的空余部分,从而吸引更多昆虫,在毫无反抗力的受刑人中产卵安家。
期间会有专人负责替受刑之人补充食物,这个过程通常持续十到二十天,受刑人才会死于多种并发症,比如昆虫感染、败血症、休克等等,过程之长,刑罚之残忍,令人窒息。
而这种残忍不人道的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终于被废除,永远的消失在了世界上。
笑刑——让山羊杀死刑犯
17世纪的欧洲三十年战争时期,有一种刑罚叫做笑刑
具体实施过程首先将犯人用枷锁束缚固定,然后在受刑人的脚底板上涂抹盐水、甜浆、或者蜂蜜,再让特殊训练过的山羊舔受刑人的脚底板,山羊的舌头湿润柔软,舔舐时犯人大笑不止,奇痒难忍。
等脚底的香料舔完,专人立即补充,周而复始,在山羊尽情享用着犯人脚底的香料甜点时,犯人却在笑声中被折磨的痛不欲生。
受刑人在奇痒无比的笑声中,大笑乃至哭泣,最后转为呕吐,在这个过程当中,受刑者会逐渐麻木昏厥,甚至大小便失禁,最后缺氧窒息而亡。
在持续地施刑过程中,受刑者肺里的空气越来越少。从放声大笑到泣不成声,再到呕吐麻木,大小便失禁,最后呼吸停止痛苦而死。
整个过程没有锋利的刀剑,没有鲜血,只有令人绝望的大笑,但却令人毛骨悚然。

游串
1 木驴:主要是用于不守妇道的女人。 2炮烙: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枷锁:大型枷锁给犯人一直戴着可以把犯人肩膀和脊柱压断。

罪孽成佛
以下的回答都是针对死囚的刑法。
1、斩刀(在古代,刀是行刑时最主要的工具,而斩首则成为最主要处置死囚的方式。)
2、割刀(用刀对行刑,最残忍莫过于凌迟,一般斩首用斩刀,而凌迟则用割刀。斩首基本是一刀毙命,而这种则是一刀一刀把犯人的肉割掉,最后才剥腹断首。)
3、剖刀(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剖开肚腹的尖刀,处置犯人时,直接切腹处死。)
4、大斧(这种工具主要用于腰斩,在先秦时代处置死囚不是斩首,而是使他们手足异处,就是从腰部开始砍下。)
5、车马(也就是所谓的车裂,大家比较熟悉的是‘五马分尸’就是这种。一般把人的头及四肢绑在五匹马上,然后抽打马鞭,让它们朝不同方向奔跑,最后残忍把一个人撕裂成一块块,真正的血腥之极。)
6、绳子(主要是用于绞刑,用绳子把犯人吊起来让他窒息而死,或两边侍卫拉扯绳子两端活活把犯人勒死。)
7、毒酒(这种处置是最轻松的,直接喝下毒酒让人轻松上路。主要用于帝王后妃之类。)
8、沉湖(这种做法一般针对女性,古代女性基本不会游泳,若是被投入湖中,只能活活被淹死。除了这种之外,也有把活人杀死,然后装入竹笼、鱼袋,如伍子胥被太宰诬陷,最后自刎而死,吴王夫差就把他的尸体装在鱼袋里抛入江中。)
9、弓箭(在古代弓箭主要用于战争,但是也有箭射犯人的刑法。亦有用弹子打人的做法,如有些纨绔子弟,就用弹子射击来往的路人,靠着娱乐百姓为乐。)
10、毒虫和猛兽(这种是活刑的一种,主要是把活人放在猛兽中,成为猛兽的猎物,让猛兽追击啃咬犯人,直到被撕碎为止。另有一种豢养蝎子,毒憋,毒蛇,虿等有毒的虫子,把犯人扔在其中,看他活活中毒而死。)
11、火烧(一般使用铜柱,铁梳,铁笼,铜钢。说是把铜柱烧红,让犯人赤脚在上面行走,犯人因为承受不住,掉入铜柱下面的大火中,最后被大火烧死,人称炮烙之刑。另有一种就是用铁梳,就是人在经过火烧以后,全身皮肉皆熟,在用铁梳把皮肉从身上梳下来,此时必死无疑。)
12水煮(如同普通炖肉一样,把水烧的热气腾腾,再把活人扔进巨大的铜镬里水煮。也就是烹人,所以水煮唐僧肉是真实存在的。)

Elektra
古人对于杀人的花样,是把死这件事变成了可以细细品味,慢慢咀嚼的漫长过程。这才是痛苦。--余秋雨
这是把受刑放到金字塔形的座位上,然后用绳子把人固定住。而人无法着力,由于受害者的身体会有向下的压力,这个尖尖的顶端就会插入他们的肛门或阴道。小孔周围的肌肉最终会撕裂,从而刺穿受害者。
如果你发现了一个洞,就把它弄大一点。扼死梨,是一种梨形的金属装置。这插进受害者的嘴、肛门或阴道后,而这个刑具末端会开花(撑开),然后造成巨大的痛苦。有时,甚至会有更恐怖的在这些机器的末端安装钉子。
施虐者/刽子手会切开受害者的背部,然后把人的肋骨向外扭曲,使其看起来像翅膀,暴露他受害者的肺。
哲学不是古希腊人唯一的强项。铜公牛是一种中空的青铜公牛,能装下一个人。受害者会被锁在里面,然后行刑者会在牛底下生火,慢慢地把受害者就会被“烤”,垂死之人的尖叫就会像一头愤怒的公牛的吼叫。
受刑者被置于一个棺材状的笼中,完全不能动弹。而这个笼子设置的非常巧妙,让人既不能完全蹲下又不能完全站立,也不能展开双手。慢慢的人的肌肉和关节就会僵硬疼痛到要死。这样的折磨能叼着人三天不死,却痛苦至极。
受刑者将被脱光衣服绑在广场上,用这个器具活活剥皮。
肢解一直是施虐者最喜欢的,这是16世纪巴伐利亚州的刑具,通常用在妇女身上,在用它来撕裂受害者的乳房之前会加热。
警告,不能接受就不要看!真的。
最恐怖的留到最后。受害者会被剥光衣服,然后绑在划艇或者树干上,头和四肢突出。犯人被迫喝牛奶和蜂蜜,直到出现严重的腹泻,行刑者还会在他的身体上涂抹蜂蜜,用来吸引昆虫到暴露在外的附体、眼睛和生殖器。然后,他会被留在一个死水池塘里,或者暴露在阳光下。粪便会吸引更多的昆虫,它们会在他裸露的肉体下繁殖受害者裸露的肉体变得越来越坏。
在某些情况下,喂食将每天重复,以延长折磨,这样脱水或饥饿就不会杀死受害者。但死亡,当它最终发生,可能是由于脱水,饥饿和感染性休克的组合。死于scaphism是非常痛苦,羞辱和长期的。
普鲁塔克在他的传记阿塔克西斯传中写道,米特里达提斯在公元前401年因杀害年轻的赛鲁士而被判处死刑,他在死前被折磨了17天。
与直接赐死某个人相比,这些刑具是长时间的折磨。
刑罚之所以要这样,是为了给人警示,让其他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一个不小心就会掉下去。
残忍的刑罚对于统治者来说是一种恐吓。这是一种会传播恐惧的病,扫荡着人的基本尊严。统治者以为这就便于统治了,实际上是摧残文明,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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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小宇
枷 带于颈项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把带在颈项的与带在手、足的统称“械”或“三木”,无专称。晋代始称“枷”。北魏规定大枷仅使用于“大逆、外叛”等重罪,其规格是:“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魏书·刑罚志)。北齐时一般徒刑犯若不锁即带枷。北周时死、流、徒刑均带枷。隋、唐对枷的规格均有规定。唐代“盘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据旧唐书·刑法志载,酷吏周兴、来俊臣等人为了迫害无辜,曾于法外另制大枷十号,名曰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宋代,枷分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等。明代法律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明律·狱具图)。清初,凡“窃盗”、“犯奸”、“赌博”、“逃军、逃流”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均可酌量加枷。康熙八年(1669)改为“囚禁人犯,止用细链(铁索),不用长枷”。枷仅作为“枷号”刑具。即旗人犯军、流、徒罪,免于发遣服劳役,只带枷数十日即释放。枷的重量,初期定为重枷七十斤,轻枷六十斤。乾隆五年(1740)改定,“应枷入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庆以降,重枷断用三十五斤”(清史稿·刑法志)。 杻 亦名杽械,束缚犯人手的刑具,类似后世的手铐。周、秦至汉称“梏”,与束缚足的刑具“桎”合称“桎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南北朝时期,梁律对杻的规格已有规定。后来唐、明、清律也有规定。如明律·狱具图载:“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锁 亦作鏁,即铁索、铁链,是拘禁罪犯的刑具。据汉书·西域传、《王莽传》载,西汉已用“锁”。南北朝以后,历代对于锁的规格和使用均有规定。隋书·刑法志载,陈律规定:“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唐代法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将系于颈部的铁链称“锁”;系于腿部的称“镣”,并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链(环)重三斤”(新元史·刑法志)。明律·狱具图载:“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镣链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钳 均铁制。秦、汉时拘禁罪犯的刑具。套在颈项的叫钳;套在脚后跟上的叫釱。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废肉刑后,曾用釱代替膑刑。魏武帝(曹操155~220)时又用代替刖刑。魏武帝制定甲子科时,由于缺乏铁,将釱改成木械,此后即不用釱。唐、宋代仍以钳作为刑具。《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宋代对于钳的轻重、长短有具体规定。元代以后不再用钳。 杖执行笞刑或拷讯的刑具,用木、竹或荆条制成。秦代有“榜笞”刑,或即用杖执行。西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定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汉书·刑法志)。唐代规定杖用竹制成,须“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执行杖刑时,须“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旧唐书·刑法志)。明代的“讯杖”,用荆条制成。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执行时,笞打臀部(明史·刑法志)。历代酷吏于法定的杖以外,又曾使用过许多非法定的棍棒,作为拷讯刑具。隋书·刑法志载:“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 鞭皮革制鞭笞刑具,以鞭作为刑具的历史久远。尚书·舜典记有“鞭作官刑”之说。1975年 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西周铜器匜,有“我义(宜)兞(鞭)女(汝)”等铭文,证明周代确有鞭刑。周代的鞭或即荆条。晋鞭用牛革制成。大平御览卷六四九引晋令载:“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纽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梁朝的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制鞭用生革制成,不去廉棱;法鞭也是用生革制成,但去掉廉棱;常鞭用熟革制成,不去廉棱。隋代以后鞭刑不列为正式刑罚,仅辽代“鞭烙”刑仍用鞭。 夹棍三木夹胫,这种刑具或滥觞于宋代。宋史·刑法志载,宋代用“夹帮”、“超棍”作为刑讯工具。“夹帮”,即用“木索并施夹两脰(即胫)”。“超棍”,“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清代将夹棍列为法定刑具。 拶指清代法定夹手指的刑具。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载,“拶指”,采用“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五分(后改为四分五厘)”,贯以绳索,施用时夹住犯人的手指,急速收紧。

叶秋池
山羊,就是那种咩咩叫的蠢萌生物。
古代有一种酷刑,名叫“笑刑”。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让犯人发笑的方式行刑。
据说,在古罗马时代,笑刑是把犯人的双脚在盐水中泡一下,然后牵来一头山羊,让羊舔舐他的脚心。山羊的舌头,不仅非常灵活,而且比较粗糙,犯人的脚心被舔舐的时候,会奇痒无比,大声狂笑,甚至最后活活笑死。
之后的欧洲,还会时不时把山羊牵出来,施行笑刑。当然,这种刑罚一般都是对付贵族,死了身上也不会留下什么痕迹。而且还不一定只舔脚心,腋窝、肋骨、肚脐都有可能。
欧洲30年战争的时候,笑刑也经常被使用。犯人会被绳子捆住,然后在脚底抹上蜂蜜或者盐水,让山羊尽情舔舐,舔干净了刽子手会再抹上一些——犯人往往会大笑而死。
人会不会笑死呢?当然会。人大笑时会大口喘气、呼吸急促,因为过度换气可能会诱发“过度通气综合征”等情况,轻者头晕心慌,重者可能会昏厥甚至引发心绞痛等问题,估计严重了死亡也是很有可能的。
“笑死”的情况虽然不常见,但是也有少数案例。所以,如果笑刑真实存在的话,那么一定会让人感到恐惧。
毕竟,欧洲正常的刑罚很少长时间折磨人,尤其是对待贵族,往往采用斩首这种速度快痛苦少的方式,以保留犯人的尊严。
那么,当时的犯人如果知道自己将要被一头山羊不停的舔脚心,百分之百的会“闻之丧胆”。
山羊,也算是令人恐惧的“刑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