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在离婚方面有哪些规定?
军婚在离婚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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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hy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1)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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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1)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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